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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芸眾生 二千九百九十章 告密之風

武則天私自設立的內衛,由她本人親自領導,直屬她個人組織,設立是為了查處違律違法的貪官汙吏和不合武則天心意的人的。許多大臣,皇室族人聞風喪膽.這個集團成員多,十分隱蔽,集團要求嚴格。在這樣的環境下情報更是成了稀缺資源,為了搞到有利的情報,更是不惜花費重金。御史的地位有了很大的轉變,唐朝御史臺的長官依然是正長官御史大夫和副官御史中丞。

其下又設立了臺院、殿院和察院三個分支機構,在三個機構中任職的官員分別稱為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和監察御史,他們的執掌和分工有一些差別,但是總的來說都可以奏劾百官的不法行為。其中,又以監察御史的許可權最為寬泛,人員數目也最多,是唐代監察官中的主力。為了扭轉御史臺官員在士人心目中的不良印象,重新激發起士人們擔任監察官員的熱情,唐代統治者在御史制度設計上花費了很多心思。從品級上來說,監察御史的官品只有八品,處於官僚序列的中下層,連普通的縣令都不如,但皇帝卻特意為這些監察官員提供了許多其他官員無法得到的優厚待遇。

首先,絕大部分五品以下的官員都沒有參加朝會的權力,只能在大型典禮和節日時面見皇帝,但是監察御史屬於“常參官”,可以參加日常舉辦的朝會,經常能得向皇帝當面提意見的機會。唐代與南朝不同,皇帝的權力和權威都很大,完全可以因為一己的愛憎提拔或者貶黜官員,常參官經常與皇帝接觸,意味著有很多機會與皇帝建立起個人信賴關係,得到皇帝本人的賞識,這對於他們日後的仕途顯然有著巨大的推進作用。

其次,唐朝監察官員只對皇帝本人負責,不需要聽從任何其他人的指令,因此也不需要對其他任何官員卑躬屈膝。按照唐代官僚的一般慣例,品級低的官員見了品級高的官員要行下級之禮,路上遇見需要讓品級高的官員先走,但御史通常卻不用理會這些規矩,他們中的許多人即使遇見了宰相也是以平輩身份行禮,即使遇見了太子也能與之並肩行走,因為不一定哪一天這些高官們就會成為御史審問的物件。

由於監察御史有參加朝會的權力,他們可以在朝會中對參會官員提出彈劾,被彈劾者不論官職多高,遭到彈劾時“俯僂趨出”,站在朝堂中央恭聽御史對自己的指控。從名義上來說,侍御史、監察御史等人接受御史臺長官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的領導,但實際上在唐代前期,監察御史遇見了需要彈劾的問題,完全可以越過自己的長官,直接向皇帝彙報。

唐代前期御史可以不透過其他任何官員,直接與皇帝聯絡的特點,使朝廷中其他官員無法瞭解具體某一位御史掌

握了哪些材料,準備彈劾哪些人,也很難對御史的偵查行為進行干涉。在這樣的情況下,官員如果曾經有不法的行為,隨時可能在朝堂上被御史公開彈劾,這對百官的行為自然有著很強的震懾作用。高宗時的御史韋仁約曾經有一句名言:“御史銜命出使,不能動搖山嶽、震攝州縣,誠曠職耳。”皇帝賦予御史這種“動搖山嶽、震攝州縣”的威勢,一方面自然是要震懾百官,另一方面對御史本人也是一種激勵。

前面說過,御史臺官員中實際做事的監察御史、殿中侍御史和侍御史品級都比較低,甚至比不上同級別的縣令,因此做到這一官職的人,大多也都是剛進入仕途沒多久,只做過一兩任官的年輕人。皇帝之所以如此任命,一個很重要的理由是這些年輕官僚積習不深,在官場中朋友關係也沒有那麼複雜,有一股初生牛犢的剛猛之氣,對不法行為的忍耐度不那麼高,也比較敢於上奏彈劾高官。

對於這些剛踏上仕途的年輕人來說,眼前的官品和職務固然重要,但他們更為關注的是自己在仕途中繼續上升的前景。因此,皇帝特別對御史之後的升進之途做了特殊安排,在御史臺擔任監察官員,如果沒有大的過失,期滿之後一般可以直接進入尚書省成為各司郎中或者員外郎,擔任政府部門的核心官職;而尚書省的郎官,又是尚書省各部侍郎、重要州郡刺史的熱門人選,再下去甚至有機會擔任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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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尚書省辦公地點在宮城南部,在唐代俗稱“南省”,御史臺作為培育尚書省官員的溫床,便又被唐代人稱為“南床”。中唐筆記《封氏聞見記》中曾經列舉了唐朝前期的八種清貴之官,稱為“八俊”,監察御史、殿中侍御史赫然在列,作者特地註明這八種官“尤加俊捷,直登宰相,不要歷餘官也”,向我們展示了御史在今後仕宦生涯中的光明前途。經過了這樣的升官線路安排,御史便成為了通往權力巔峰路途中必經的一站,從南朝人不願擔任的“風霜之職”,逐漸演變成了人人嚮往的職務。

從“風聞言事”到“三司推鞫”:唐代監察官員的工作流程,與御史權高威重的地位相配合,唐代還制定了一套完備的官員彈劾規範,幫助御史儘可能不受干擾地舉報官員的違法行為。唐代御史掌握官員違法資訊的渠道主要有兩個,一是有針對性地親自調查取證,二是接受其他人的投訴與舉報。舉報人沒有身份限制,從官員到百姓都可以,御史臺每天會安排一名“受事御史”值班,對當天各地送來的訴狀進行基本判斷和處理,舉報者也可以直接到御史臺“奏事”,在初步確證舉報事項之後,御史就可以向朝廷上奏,說明官員違律違

法的情況,這樣的奏狀稱為“彈事”或“彈狀”。在大多數情況下,彈狀中要寫明舉報者的姓名和御史臺受理的具體情況,屬於“實名舉報”,這種政策雖然有助於御史和皇帝判斷事實,但是舉報人卻有被報復的風險。

為了鼓勵人們揭露官員的違法行為,唐代前期又實行了一種“風聞言事”的制度,在這一制度下,彈狀中不需要寫明舉報者的姓名身份,只要說這條罪狀是自己“風聞訪知”即可,這樣的制度保護了舉報者的隱私,讓被彈劾的官員難以尋找舉報者進行報復,無疑大大降低了舉報者的疑慮,提高了舉報的積極性。則天武後執政末期,男寵張易之、張昌宗兄弟在朝廷中公然索取賄賂,遭到大量舉報,當時擔任御史的宋璟利用“風聞言事”的制度,在不暴露舉報者姓名的情況下向武后彈劾兩人,武后也只能按照法律規定下令調查此案。試想,以張易之兄弟在當時的勢力,如果沒有“風聞言事”的制度,恐怕永遠沒有人敢對他們進行舉報。

當然,御史有了彈劾百官的權力,就也有可能因為黨爭或個人恩怨對官員進行的不當彈劾,為了防止這一點,如果彈劾的案件比較嚴重,或者涉及人數比較多的,朝廷會命令尚書刑部、御史臺和大理寺三個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共同重新審理,這一過程稱為“三司推鞫”。由於這三個部門相對獨立,較難串通同謀,這種“三司推鞫”的制度能夠很好地避免冤假錯案的產生。雖然舉報人不會在彈狀中暴露姓名,但如果經過“三司推鞫”,發現事件實屬誣告,舉報人就會遭到“反坐”,即將誣告中涉及的罪名反過來加在誣告者的頭上。

皇帝想要瞭解下面官員的想法,對不是一條心的家族得先下手為強,早已派出暗探對他們有所瞭解。這些暗探對收集來的情報不會只賣給一個人,一個機構,誰需要他們就賣給誰,只要你出得起合適的價格。因為不是第一手的情報,這些轉賣出來的情報自然就打了許多折,賣給內衛是一個價,賣給家族是一個價,層層下來賣給唐縣令的時候就很便宜了。唐縣令花了點錢,就瞭解到了王家的所有情況,不僅是知道王家有多少人,還知道他家有多少個酒倉,囤了多少酒他都一一調查清楚了。

他對自己的這位領導瞭解得非常透徹,既然自己的領導敢囤這麼多酒,他為何不敢。所以,在王有光在位的時候,他暗地裡變賣了自己的資產大量的囤酒,特別是王有光看得上的好酒,他也是不惜成本收了來。而徐有也有經商的頭腦,他從別人的手裡低價收來,又從共虧集團高價賣出,他不像唐縣令一直在囤酒,他是收多少賣多少只賺了個中間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