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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章 與震驚部的戰鬥

顧鯤之所以跟朱猷棟舉這個例子,當然是因為他對於後世網際網路時代的傳媒原罪之惡深有認識。

顧鯤並不是全知全能者,所以他只做自己專業的、看得懂的事情,不可能跟那些無敵流重生小說的主角一樣什麼都懂、什麼機會都抓住插一手撈一筆。

金融危機能抓住,是因為他就是東南亞華人,上輩子深受其害貼身觀察認真覆盤了。

網際網路方面,他能略懂一些,那是因為他上輩子好歹經營了一個渡假村、勉強算是旅遊業景點經營者,還是一個“想打造網紅景點但是失敗了,所以閒下來忍不住經常分析其他成功種草的網紅景點的傳媒炒作邏輯”的經營者。

換句話說,顧鯤前世對網際網路上大部分行業的認知水平,也就是一個2010年的普通中產階級小企業主的程度。

所以你指望他重生後全知全能趕趟網際網路創業大潮、猛撈一筆,這是不可能的。能夠做個孫正一樣的投資人,給筆錢然後讓所投的創業者自己放養發展,倒還有點可能。

但是,你要是問他“對後世迪拜模式是怎麼利用了網絡傳媒人性之惡渲染起來的”,或者是問“從老牌的馬爾地夫,到後來普遍依靠某些劣跡斑斑炫富表種草APP炒作起來的仙本那宿務島,是怎麼把網紅經濟的傳媒法則利用到極致的”,這個顧鯤肯定回答得出來。

他上輩子就是幹這個的嘛。

他對網際網路最瞭解的部分,就是炒作,對新傳媒之惡瞭解最深的部分,也是炒作。

包括震驚部、節奏狗……

加上最近遇到了孔尚忠和另外一小撮失敗炒房客鬧事的劣跡,以及他對未來香江經濟發展史的瞭解,所以才那麼警惕。

然而,朱猷棟卻沒能第一時間GET到顧鯤提到的風險。這也不奇怪,因為朱猷棟對網際網路邏輯還並不是很瞭解。

現在才1998年下半年,你不能要求一個老人對新事物的發展會帶來什麼問題,看得很透徹。

他思前想後,還是忍不住追問顧鯤:“賢婿,我記得你不是第一次提到這些角度了,你為什麼對那些自殺了的人都那麼看不上呢?我們畢竟是華夏傳統,講究死者為大的嘛。”

顧鯤覺得他有必要把打擊面明確一下,便也不吝跟朱猷棟仔細分析:“殿下,我從來沒有反對死者為大,我只是舉例,我反對的是大洋國和布狗那種‘輿論至上,炒作可以無所不用其極’的價值觀和立法觀。

很明顯,在那些國家,輿論,包括犧牲生命的輿論,也是金融傳媒狗利益集團牟利的工具。因為金融是最徹底的虛擬經濟,發展到未來,金融就是打一個信心,而信心其實早就不是純自由市場經濟了。

凱恩斯注意都凱了這麼多年了,大洋國布列塔尼國也是有宏觀調控、有國家刺激的。只不過他們天天說一套做一套,口頭標榜自己自由市場不好意思承認罷了。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允許輿論什麼都報道、什麼都能炒作,國家的調控方針是很有可能被裹挾的。

最後,這並不是說‘輿論監督’就讓經濟鬆緊政策更‘民主’了,而是誰的嗓門大誰主,誰控制了媒體誰主。

今天因為股災,幕後黑手大老闆炒家可以安排幾個炒賠到徹底破產的貪婪中產馬前卒、去排隊跳個樓,把節奏帶起來,那是不是當局就要考慮要不要救市、要不要降息了?

明天再因為土地供應放開了、房價開始下跌、幾個本來槓桿過高、金融工具使用過深的炒狗死有餘辜了,是不是也能炒房失敗排隊跳樓裹挾輿論了?而說到底,金融市場上無論多空都是沒有正義的,多和空,是沒有道理的。本來自然規律應該空的,說不定大洋聯儲一個操作就延緩了。

這種情況下,任何炒輸了的人,哪怕想死,也應該死得無聲無息,那才公平。否則就是誰掌控黑惡勢力加媒體,誰就能有更大話語權脅迫經濟調控部門把投資氛圍往有利於他們的方向引導。”

朱猷棟一開始聽得有些戲謔,覺得顧鯤是誇張了,危言聳聽。然而越往後,他越覺得顧鯤有道理。

尤其是東南亞金融危機才剛剛過去,這個過程中,各方用了多少手段帶節奏,他是親眼目睹的。

金融有個屁的“自然法則”?嗓門大小,誰能讓更多的人相信他們,這種唯心注意的信心成分,就註定了絕大多數的勝敗和真相。

這不是顧鯤說的,是某條大洋國學者本尼迪克特.安德森說的,那老頭兒98年還沒死呢,還在康奈爾大學教書呢。

“國家也不過是想象的共同體”,世上哪有那麼多必然,金融就更是信心的共同體了,最極端的情況就是龐氏傳消那種。

朱猷棟沉默了一會兒,表情變得很鄭重:“那你覺得,未來這一系列問題,該怎麼處置呢?就是學華夏的媒體管理,自殺一律不給報道?不給人用生命權兌換炒作權的兌視窗機會就行了?”

顧鯤點點頭,然後補充道:“這只是一方面,但還不夠。要防止蘭方的金融未來跟其他金融中心一樣被勢力集團裹挾,我們要做的還很多。”

光靠簡單的監督條例堵,是堵不住求炒作之輩的變著花樣來的。

比如後世一本2017年的哲學書《繁榮模式大逃殺》上,就預言了一種2044年會出現的求出名方式:在後世的YOUTUBE上,因為直接跳樓求出名的內容會被封殺,所以UP主不敢明目張膽地跳樓,而是要偽裝成“紅牛敢死隊”的極限運動愛好者,樓底下鋪個氣墊。但是跳的時候

有些看官或許覺得這種例子太荒誕,但其實還是太保守了。

因為都不用等到2044年,僅僅在2019年年底,YouTube上已經出現學會這一招的人了——表演成功是應該的,看的人哪有表演失敗真摔死人的時候多?然後那些本來想跳樓的,都偽裝成高臺高空彈跳、不小心繩子沒綁好。

甚至不光YouTube上有,還有往華資的tiktok上蔓延的趨勢。

只能說,傳媒狗的炒作惡被發掘到極致之後,各種把自殺偽裝成不像自殺的花樣翻新套層皮招數,是層出不窮的,沒法從手段上管控。

而傳媒惡與金融惡雙惡合璧之後,究竟能孕育出人類史上多變態的惡之花,就更不敢想象了。

尤其在大洋國這兩個產業都是閃金族人控制的代表。

顧鯤要確保蘭方不被這種惡傳染,不能光治標,必須治本,要從刑法層面就封殺,不能靠幾條媒體企業管理條例。

“所以,我說我們蘭方的律法,一定要從根子上把籬笆扎牢了,不給那些大洋國邪惡風氣進來的機會。

其實吧,自殺這種行徑,本來就是故意殺人罪,這沒什麼好洗的。條文寫得明明白白,兇手自己就不算‘人’麼?往常司法實踐不管,一來是因為刑法只管活人,實施者死了也就撤案了。而沒死成的話,罪惡並不大,加上覺得受傷也是一種懲戒,這事兒就糊弄過去了。

但是,將來這種事情有可能跟網路炒作和傳媒帶節奏苟合,我們就絕對不能姑息。死成功的,那也就罷了,我們依然按照法治精神撤案。但是,撤案之餘消毒的工作還是要做,要確保沒有人能因此牟利出名、包括得到額外的媒體曝光利益。哪些新聞機構要是報道這些東西,要依法依行業管理條例觸發,這樣也能防止更多的人被這裡面的利益所引誘。”

華夏方面嚴禁媒體報道這方面的死者,其實還是後世富士康連環跳之後的事兒了,都大約08年了。顧鯤現在提出來,絕對是先進和超前的。

富士康裡很多行屍走肉一樣機械盲目打工的人,其實也不是肉體被虐待或者高壓,錢也還行,就是覺得生命不刺激,只是簡單的、一眼看得到頭。

然後媒體一起鬨,反而激發了那些人“我們也能創造歷史、成為歷史的一部分”的幻想。

“有道理,確實應該提前對我們蘭方未來的媒體全部打招呼,不給人留下炒作套利空間。”朱猷棟深以為然地點點頭,然後追問,“那對於那些未遂的呢?”

顧鯤:“對於沒成功的,我們要分情況。一種是沒有造成社會影響就收手了的,那個叫‘犯罪中止’嘛,而且是沒有造成社會危害的中止。我們也要講人性,這種人就算了,完全不處罰。

但是,如果這個中止犯其實另有圖謀,比如是以假裝跳來博取社會關注,甚至是要挾交換某些條件,那就必須嚴懲,而且是在普法教育的時候就醜話說在前頭,把這個規定灌到蘭方國民腦子裡,以儆效尤。擾亂了社會秩序的,就算不追究刑責,還是要該拘留拘留該罰款罰款,按照危害治安管理的行政處罰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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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已經動手了、但是沒死成,或者受了傷的,那沒得說,那就是故意殺人罪的未遂嘛。故意殺人罪未遂該怎麼判就怎麼判,不要給任何人博眼球求炒作的幻想空間。

甚至於,那些一開始就是故意公開想死的、換取流量動機很明確的人。一旦他真的當眾動手了、動機很明確現行犯無疑,那還可以讓現場警務人員根據‘緊急避險’的原則,將犯人擊斃嘛。

你要這麼想,讓他借自己之手殺成功了,那就是故意殺人罪既遂,也是可以槍斃的。那樣那個兇手不但死了,還額外損害了另一項法益,那就是擾亂了公共秩序,浪費了人民的注意力流量。

警方把這些動機明確的現行犯擊斃,那就只是死了一個本來就會死的人,但公共秩序卻被保護了下來,這完全符合‘緊急避險’的法理定義: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反正無論怎麼選那個人都會死的情況下,前者少損害一項社會公共秩序,這當然屬於“不得已損害較小合法權益。”

顧鯤的總原則,就是不給任何人用非法手段套取流量紅利的操作空間。

全面網際網路傳媒的時代很快就要來了。

一切舊人類的法則,都會經受“點選就是硬道理,被噴也創造GDP”的新自然法則的考驗。

顧鯤必須幫助蘭方做好準備,殺絕一切還未出現的震驚部。

這還只是一場漫長對抗的開始。

——

(PS:上文其實說得還是不太對,嚴格來說應該是因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這種非罪理由,而不是‘緊急避險’。但因為朱猷棟不是法律專家,顧鯤也不是,為了便於交流,雙方聽得懂,就說是緊急避險。下面的解釋,對法理學不感興趣的書友可以不看。

具體原理詳見當年司法考試上那道98%考生答錯誤選“緊急避險”的題目,題幹是劫機的要求一名乘客殺另一名乘客,如果不殺就炸飛機,問乘客動手後算什麼。那個就應該算‘不具有期待可能性’,選錯的人都清一色選了‘緊急避險’。

因為緊急避險必須是‘犧牲另一個’法益,而不能是包含關係。劫機的如果炸飛機,所有人都死,包括那個即將被先殺的人質,所以不論開槍乘客是否開槍,被槍擊的那個乘客都是死定了的,這就不是‘另一個犧牲’。除非是讓他殺停機坪上安全位置的其他人,來換取飛機上一飛機的不死,那才有可能討論緊急避險。

同理在這個法理命題中,直播的人在到了現行環節的最後一步時、並且透過客觀的醫學等科學、可以確認他在這個手段的打擊下是不可能生還的。那麼無論監管者是否出手制裁,直播人都會死,無非是制裁後少損害一份額外的公共秩序,所以也是包含關係,不是‘另一個’法益,不能算‘緊急避險’而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當然現實中很難實施,主要是很難在危急關頭快速科學判斷出、根據對方的打擊手段是否導致必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