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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3章 中樞內閣

中樞是決策部門,決議都是由皇帝和內閣來制定,然後就是具體的執行部門,也就是傳統的部委了。

劉明遠在中樞裡面設定了禮部、吏部、農林部、工商部、運輸部、財務部、刑部、外事部等八部。

禮部負責禮樂儀仗,同時還管轄學校、詆報、宣傳、宗教、祭祀、天文曆法等事務,也就是後世的文化部和教育部的結合。

吏部負責官員的管理和考核、升遷,劉明遠也制定了一套對官員的詳細管理,全部都是由史部來執行,於是史部的主要職責就是管理官員,考核他們。

農林部是劉明遠非常重視的一個部,負責管理治下的全部耕地和森林,江湖湖泊、礦產等資源,這是一個國家興盛的基礎,同時隨著劉明遠大力開墾兩億畝耕地的計劃,加上大力開發各種礦場,於是農林部的地位大大提高。

工商部就是負責管理治下的工業和商業,懷遠軍治下由行省出錢建設的工廠,開發的礦產,造船廠,以及民間商業行為,工匠的管理,等等全部都是工商部來負責。

運輸部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部門,主要的任務就是負責道路橋樑、運河的建設,同時負責建立國家的運輸驛站和水上運輸體系,管理驛站,碼頭,馬車、船隻等。

財務部是管理全國賦稅的地方,被劉明遠單獨拿了出來,只負責賦稅的管理,全部徵收錢糧的存儲管理等。

刑部在劉明遠心中就是後世的公安部,負責維持地方穩定,處理治安案件,抓捕犯罪分子、審問取證等,這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部門。

外事部相對簡單一些,就是負責對外聯絡的,此時外事部的事情還非常少,但是劉明遠知道未來隨著他們走出去,外事部的事情和作用也將大大提升。

這樣的改革下來,本來在歷朝歷代地位最高的禮部,此時竟然變的無關緊要了,禮部最重要的一個賦稅被獨立出來了,這讓之前一直地位不高,但是非常重要的賦稅被擺到了非常高的位置上,而且專門成立了一個部門來管理,任何人也別想插手裡面了。

同時劉明遠的改革還沒有完成,隨後劉明遠就成立了獨立在中樞和樞密院之外的監察院和法院。

這兩個獨立機構的建立,讓劉明遠身邊的人頓時大為驚訝,監察院也就是之前的御史臺,是一個檢查部門,此時就是改了一個名字,眾人還能接受。

但是法院就讓很多人無法理解了,同時眾人也知道,之前劉明遠設定的刑部已經變了味,只是維持治安,抓捕罪犯,取證的部門,但是沒有了審判的權利,此時成立法院,就是為了彌補這樣的空位。

此時,眾人已經再明白不過了,現在他們知道了,劉明遠這是要將司法權也從地方行政中分離出來。

想明白之後,眾人不免一陣震撼,他們從來沒有想到這樣的制度,此時如果地方官員的司法審判權利也被收走了,那麼這些官員還有什麼權利。

劉明遠之前已經明確地將文武分離開了,此時又將司法權獨立出來,地方的權利被大大削弱,只剩下一些簡單的行政之權。

但是眾人也清楚,這樣的制度直接斬斷了地方權利過大的局面,暴元施行行省制度,行政權利巨大,集合了軍事,司法,行政三權於一身,甚至人事權利也可以插手。

此時看到劉明遠設計的制度,眾人不免一陣感嘆,他們知道此時已經沒有任何一個人可以一手遮天了。

之前的宰相可以做到一人之下,萬人之上,一手遮天,但是此時就是首席大學士李善長,也無法做到,首先軍隊大權牢牢地控制在樞密院和皇帝手中,文臣根本無法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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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就是獨立的監察院和法院,這兩個一個是監察百官,一個是司法大權,也和中樞獨立出來了,中樞重臣中任何人也無法插手進入了,所以歷朝歷代中樞的權利在劉明遠手中被徹底拆分了。

此時不僅是中樞,眾人都清楚,眼下地方也是如此,軍事、行政、司法三權分立,同時加上監察院,地方的一把手官員手中的權利大大被削弱,甚至可以說什麼權利都沒有,只有民政權。

劉明遠改革的基本原則就是將軍事、行政、司法、監察全部分離出來,各自獨立,這樣就可以避免一人做大,也可以減少腐敗的發生。

雖然再好的制度都會有腐敗,但是司法和監察的獨立,讓腐敗發生的可能性降低,劉明遠準備完善監督制度,杜絕官員的腐敗。

軍事現在也從行政中分離出來了,從中樞到地方,官員根本無法插手軍事,這是維持劉明遠權利的方法,也是後世通用的做法,劉明遠早早就分離出來了。

如果說腐敗還可以慢慢治理,但是軍權就絕對不能含糊了,劉明遠對軍隊的管理和改革,都是圍繞著懷遠軍效忠自己,完全控制在自己手中的原則執行的,同時軍隊的改革也是最先進行的,優先於一切。

劉明遠在金陵城建立了中央法院,設定最高法院院長,同時開始在地方建立法院,最基層的法院為縣一級,開始漸漸地將行政和地方權利分開。

同時在金陵城建立中央監察院,也是設定監察院院長,在地方也推行監察院的建設,最基層的監察院在縣一級。

同時劉明遠也開始立法確定各個部門和機構的權利,這也是保證制度執行,不越權的保障。

尤其是法院和監察院這兩個部門,劉明遠很快就制定了一套全新的法令,明確了各部門和機構權利,任何人不得逾越。

暴元也有御史臺,在行省也設定御史大夫,但是因為權利規範不明確,於是最後演變成御史大夫甚至成為地方行政的一把手,任何政令都要得到御史們的同意才可以,監察過度,直接干預了地方行政,所以劉明遠明確規定了監察院的權利。

監察院就是檢查百官的作風和清廉情況,檢查官員和他們家人的收入,不得干預官員施政,施政的好壞由吏部考核,和監察院沒有關係。

法院的權利也被限制了,他們只是進行公正的司法審判,透過刑部提供的證據進行判斷定罪,也不得干預刑部的查案。

劉明遠也開始落實責任制度,那就是任何施政和決策都要對應檔案和署名,落實追究制度,對官員的權利進行明確規定,並且官員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對官員管理非常明確。

同時劉明遠還制定了制度辦事,廢除個人主義的習慣,其中最重要的一個就是百姓伸冤,這也是一切司法問題的核心,百姓的冤屈能不能得到伸張,尤其是遇到惡霸或者官員作惡這種行為,百姓該該怎麼辦。

其實這也是劉明遠建立這一套司法最終的目的,劉明遠明確規定了百姓伸冤直接向刑部的各級機構報案,刑部開始立案偵查,如果是一些官員作惡,如果百姓畏懼刑部可能和官員是一起的,那麼直接可以透過書信的方式給監察院。

劉明遠知道,制定再多的制度,其實都是為了保證百姓的利益,同時他也清楚,讓民智開化才是最重要的,如果每個百姓都知道捍衛自己的權利,而不是敬畏官員,愚昧無知,那時社會才會得到進步,腐敗和官威就可以得到遏制。

所以劉明遠知道,教化百姓才是最重要的,但是絕對不是歷朝歷代那種愚昧百姓,而是開化民智,讓社會進步,這樣才可以讓國家強盛。

隨著中樞的改革,劉明遠也制定了大量的法令,《治吏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稅法》、《人權法》。

其中《治吏法》是對於官吏管理的一部法令,之前已經有這方面的管理制度了,此時劉明遠經過整合之後,制定成為法律,正式簽署。

《行政法》是對治下各級官員和機構的權利進行明確的劃分和規範,也是保證不越權行事,也避免出現責任不清的事情,更好地規範政府行政的法律。

《刑法》和《民法》是對之前《新法》的拆分,將其中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分離開來,殺人放火這類的規定到《刑法》裡面,民間事情,百姓雜事,這些規定在《民法》裡面,也是為了清晰判斷。

《商法》和《稅法》都是以前也有的,在原有的基礎上進行了修訂之後,然後開始編製成法律。

最新穎的當屬《人權法》了,這也是劉明遠的一個創新,就是保證公民的權利,其中尤其是人身自由權,這也是廢除奴隸制的一部法律,同時也規定了公民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最重要的人身自由權和財產保護等。

劉明遠制定《人權法》就是為了提升百姓的認識和權利,開化民治,讓社會進步,以免一些官員或者是權貴們一手遮天。

同時為了保證法律的執行,劉明遠在金陵學院開設了法學科,普及法律。(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