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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章 蘭茵王國的繼承法案

他們還是很具有榮譽感的,歐爾特班的姓氏以及聖王安德血裔的光榮身份不允許他們做出這種事。

那些心底裡的陰私想法也不過是過去窘迫了太長時間,渴望出人頭地家中卻又無法給予支援,家鄉的上升通道被堵死之後的一種想法而已。

現在來到了蘭茵王國,這裡的上升通道不僅沒有被堵死,反而還因為自己的貴族身份得到了幫助和鼓勵,有這樣的希望終究沒人做出錯誤的選擇。

在得到了這些鎧甲之後,他們都是穿戴整齊,每天小心謹慎的保養,就連對抗訓練的時候都縮手縮腳的,生怕出現什麼損壞。

一直到老騎士笑著提醒他們,這鎧甲損壞隨時可以進行修補,他們這才放開,重新恢復了訓練的狀態。

狄奧多西現在正在構思下一個法律的指定和實行,因為他發現隨著貴族們的到來與本地貴族的逐漸壯大,一個問題出現了。

那就是現階段的繼承法已經不太適用了。

因為蘭茵王國和其他的國家實行的是兩種不一樣的封建制度,蘭茵王國雖然也有貴族,並且前段時間還允許人身依附,可是根本制度仍然是中央集權,區區人身依附並不能影響國家的制度。

如果僅僅只是本國貴族逐漸的壯大,那繼承法的需求還不是很大。

可是隨著外來貴族們進入蘭茵王國,問題也就隨之暴露了出來。

雖說蘭茵王國本身也屬於人類主流文化,和北帝國中部帝國在語言文化和習俗上並沒有差異,但是他們的家族問題和蘭茵王國出現了極大的不相容現象。

他們的故國基本上都處於分封狀態,而這徒弟一經分配,雖然名義上還屬於國有土地,但使用權已經交給了他們,所以哪怕是王室,也不可能在他們沒犯罪的情況下收回來。

而一旦他們中有人在戰場上陣亡,卻有沒有子嗣,那他們名下的土地就面臨一個繼承爭端的問題。

沒有子嗣的情況下,他們土地和財產的唯一繼承人便是其父親或者叔伯以及親兄弟,問題就在意能作為騎士來到蘭茵王國的,全部都是至少家中擁有一個村莊作為采邑。

擁有采邑也就意味著他對自己的上級領主有封建義務,那麼繼承了蘭茵王國的土地之後,這土地上的產出是否還會為蘭茵王國做貢獻,為蘭茵王國納稅,甚至一這土地是否還屬於蘭茵王國,都是個問題。

據狄奧多西所知,這種情況就曾經出現在他前世中世紀的歐洲,因為繼承法的緣故往往可以讓一個國家變得支離破碎。

一個貴族同時是兩個甚至是三個國王的封臣,打仗的時候搖擺不定,甚至要國王出錢拉攏的情況屢見不鮮,這種亂像雖然也和其社會風氣以及制度有關,但不得不防。

狄奧多西可不想讓這種情況發生在蘭茵王國,哪怕僅僅只是一點苗頭也不行。

現在這種情況暫時還不明顯,是因為在此之前家鄉在外國的歐爾特班族人屬於少數,即便陣亡,土地也只是收回再分配,不會引起太大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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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現在不一樣了,一大批歐爾特班族人的到來改變了這一點,雖然說他們都很樂觀,希望出人頭地,但每個人都知道,戰爭沒有不死人的,他們不可能不擔心自己身後事。

於是乎,關於外國人繼承者的法律修訂便迫在眉睫,狄奧多西很快便將這訊息散播了出去,並且召集新蘭茵城的大臣們商討此事。

雖然說修訂修改法律一直都是國王的權利,但終歸是集思廣益更好一些,無論這幫大臣說什麼,只要是有用的就可以採納,無用的大可以不管他,反正目前權利牢牢掌握在國王的手裡。

“陛下,我認為首先要確定一點的是,這土地無論由誰繼承,必須繫結義務和國民身份,不能讓土地為外國效力,這是這條法律的底線!”

萊寧根伯爵的話給了狄奧多西不小的靈感,不得不說他的確足夠睿智。

透過捆綁國家和土地的關係,進而強化權責對等,繼承土地必須為國家效力,這倒是個好辦法。

“如果我們在繼承的人選上做文章呢?”卡莫塔伯爵也站出來說道。

狄奧多西眉頭一挑,卡莫塔伯爵的話似乎也很有道理:“接著說下去!”

“是這樣的,我覺得,我們可以規定,想要繼承蘭茵王國的土地,要麼放棄自己對外國領主君王的效忠誓言,徹底成為蘭茵王國的臣子,要麼就放棄對土地的繼承,這樣應該也能避免類似的情況發生!”

狄奧多西沉思了一番,點點頭表示贊同。

卡莫塔伯爵的話的確也是很有道理,最近蘭茵王國的大臣們似乎政治能力也提高了不少,提出的建議多少有點高屋建甌的意思。

其餘的大臣們也都是進行了補充,七嘴八舌的說出自己的想法,雖然其中大部分都是沒什麼作用也不可能實行的條款,但總歸還是出現了不少有用的提議。

這種探討進行了好幾天,畢竟實行一種法律可不是兒戲,必須要經過多次討論驗證,推翻再重建的過程才能避免以後可能出現的各種意外。

於是在這過程之中,貴族們對於這個法律的意見也逐漸傳達到了狄奧多西以及大臣們的耳中。

一直到希爾卡蒂歷869年三月五日,這法律的條文幾經修改,這才被確定下來,明文發向蘭茵王國各地。

《蘭茵王國外國繼承者權責法案》

第一條:外國繼承者必須進行取捨,有對外國領主及君王的忠誠誓言者必須放棄誓言加入蘭茵王國,否則將不具備繼承蘭茵王國境內財產地產的資格。

第二條:外國繼承者在擁有其他國家土地繼承權的情況下不具備繼承蘭茵王國土地的資格。

第三條:本國貴族可親自指定財產繼承人,財產及地產的繼承需透過王室及國王審批並且同意方可生效。

這三個主要條款構成了繼承者法案的主體,是不變的硬性要求,至於剩下的一些條文則是對這三條的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