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待林灰準備繼續把玩一番這些工程機的時候。
林灰又一次接到了尹麗莎白·妮詩的電話。
林灰不由得默默感嘆,還真是個精力充沛的女人。
都已經接近晚上十點了,又來電話做什麼?
林灰:⊙﹏⊙∥
雖然是籤了轉讓合同的。
但也不能把我當騾子使啊,還有沒有人.權?
儘管內心深處很抗議,但林灰還是接聽了電話。
尹麗莎白·妮詩:“林,很抱歉這麼晚打攪你。
但願我沒影響到你的休息。
之所以給你打電話是因為我先前的一些疏忽。
我光顧著給你安排工程機了。
但卻沒有考慮到應用分發這方面的安排。
關於應用分發……”
原本私人時間被打攪,林灰是有些不耐煩的。
但關於測試應用分發這確實是一個稍微麻煩的事情。
林灰想聽聽尹麗莎白·妮詩的見解。
其實安卓應用分發倒是蠻簡單的。
安卓軟體的測試分發直接打包一個 apk 包發送給測試裝置就可以了。
除非一些像版本相容的特殊情況,測試應用幾乎可以安裝到任何 Android 裝置開始測試工作。
但在蘋果手機系統下則不可以。
想要在蘋果手機系統裡安裝測試軟件涉及到諸多麻煩。
但怎麼說呢?
麻煩都是相對的,像蘋果設別進行應用分發雖然麻煩。
但兼容性測試卻要比安卓裝置的兼容性測試簡單的多。
因為蘋果手機系統沒有開源,所以裝置型別遠遠沒有 Android 系統那麼多元化。
因此在軟體進行兼容性測試的時候測試人員只需要考慮蘋果手機系統的版本和螢幕對應的尺寸以及解析度即可。
而安卓裝置就涉及道諸多麻煩了。
不過現在情況也比往後幾年稍微好點。
畢竟現在沒那麼多喜歡魔改手機系統的廠商。
尹麗莎白提到的應用分發其實就是往測試手機上搞安裝包。
其實沒多複雜的一件事,讓蘋果搞得很複雜。
安卓進行類似的操作就相對簡單不少。
具體到蘋果手機上測試應用的分發。
前世林灰通常都是直接用TestFlight進行應用分發的。
前世TestFlight可是相當強大的一款測試軟件分發工具。
軟體開發者可透過TestFlight這個應用向高達10000名測試人員分發待測試應用。
開發者只需要上傳Beta版軟體並使用iTunes加入測試員的名字和電子郵件地址就可以很輕鬆的完成分發任務的下達。
前世TestFlight在進行分發的時候還能兼顧很多蘋/果的不同平臺。
而測試員可下載並使用適用於iOS、watchOS和tvOS的TestFlight應用程式,並向開發者提供回饋。
但不知道這個時空出現了神馬情況。
這個時空TestFlight根本就不搞蘋果內測應用分發。
雖然兩個時空瑣屑的不同之處林灰已經見怪不怪了。
但巧婦難為無米之炊,不利用TestFlight進行測試應用分發的話林灰也沒啥太好的辦法。
總不能直接用個人開發者賬號進行分發測試吧。
雖然理論上是行得通的,但是很麻煩。
測試人員往往需要透過加裝置 UDID(Unique Devitifier)到開發者賬號的白名單中來進行安裝和測試。
在這個過程中,還要逐臺裝置收集相應的 UDID ,而後將這些UDID手動新增後個人開發者賬號。
之後測試即可用已經將 UDID繫結到開發者賬號的裝置安裝相應的iOS 的內測版本進行內測。
而且利用個人開發者賬號進行應用分發又很大的局限性。
個人開發者賬號一年之內至多能應用在100個裝置上進行測試。
如果只是一般的軟體開發者,這種應用分發方式其實也夠用了。
但偏偏林灰是一個特立獨行的軟體開發者。
以林灰這種高產似母豬的情況,一年指不定要搞多少個軟體呢。
這種情況下個人開發者裡面一百個應用分發名額本來就不是很夠用。
更遑論要林灰為了一款已經轉讓出去的軟體耗費相應的測試資格。
除了名額的限制之外,個人開發者賬號還有很多局限性。
總之,用慣了企業測試賬號的林灰對這種測試模式總感覺很彆扭。
但願尹麗莎白·妮詩能給林灰提供一種更加高效的軟件測試方式。
雖然在這個時空TestFlight“不務正業”的情況下進行軟體分發
如果不用個人開發者賬號進行軟體分發的話似乎就只能透過企業簽名分發了。
但也不盡然,或許蘋果方面在測試軟件的時候還有別的手段呢。
總不至於官方還沒點騷操作吧。
只聽尹麗莎白·妮詩道:“關於應用分發,考慮到個人開發者賬號進行應用分發的時候有諸多不便。
我們決定將林先生您的個人開發者賬號中引入更高許可權的簽名機制……
在進行測試的時候,你可以利用該簽名直接對一定數目的應用進行分發。
另外對利用該簽名進行分發的軟體林先生可邀請測試人員進行共同除錯。
但由於快捷指令這個軟體目前的保密性,關於這個軟體林先生如果要邀請測試人員的話目前只能在蘋果內部人員中進行邀請。”
最後一句話其實尹麗莎白·妮詩完全沒必要補充的。
先前在進行轉讓合同的簽訂之時關於軟件轉讓保密的原則已經以合同的形式確認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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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下,即便允許林灰可以隨意邀請測試人員。
本著契約精神林灰也不可能隨意去邀請一些無關人員。
至於尹麗莎白·妮詩關於分發應用所給出的解決方案。
沒聽尹麗莎白·妮詩的話之前,林灰原本還以為蘋果方面進行應用分發有神馬騷操作呢。
聽完之後,看來也不過如此。
直接以簽名機制進行應用分發。
這跟企業級開發賬號進行應用分發所用的企業簽名不是如出一轍麼?
之所以不直接給林灰搞一個企業級開發賬號只是為了不違反所謂的原則吧。
畢竟林灰印象裡想申請蘋果應用商店的企業開發賬號可是很麻煩的。
一大堆限制條件。
比如說企業開發賬號的申請主體必須是企業,而且必須是有五百名員工以上的企業。
儘管有明確的條件,但實際申請的時候也要面臨著諸多困難。
以至於後世企業開發賬號申請起來超級費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