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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法律的無能為力

為什麼我們的法律在面對某些惡人惡事面前會顯得那麼蒼白而又無能為力?這是讓我最為惱火和搞不明白的事。這場並不光彩而又沒有輸贏的官司,最終以解除我和寶寶的親子關係並判處婷婷賠償我六萬五千元而結束。

六萬五千元的賠償款包括給我造成的精神損失費一萬元、前後兩次做親子鑑定的費用五千元、從寶寶出生時到現在的出生費和撫養費五萬元,共計六萬五千元。至於寶寶上幼兒園和興趣班的相關費用因為我不想出具繳費憑證,法院沒有支援,不過,我真的本來就不想提供給法院這些相關繳費憑證的。錢,對於我來說,此時此刻,已經顯得毫無意義。無論再多的錢也買不回我和寶寶的親子關係,區區這點錢或許真的如法官所言,這些錢的賠償或許真的只是個數字而已。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也無法有效的解決這個問題,我的寶寶不是我的寶寶了,爸爸也不是爸爸的寶寶了。

一萬個捨不得,什麼萬箭穿心、什麼肝腸寸斷。。。。。。世界上所有描寫傷痛欲絕的詞語都堆砌起來也無法描述此時此刻我和寶寶的心情,哪怕用盡世界上最歹毒的任何的刑法懲罰這個女人也終將無法換回我的寶寶不是我的寶寶這個殘酷的事實。

為什麼我們的法律對此顯得那麼蒼白?那麼無能為力?!有時候法律真的不是用來匡扶正義、主張公平的,憑什麼婷婷這個畜生幹盡了喪天害理的缺德事,卻能夠逍遙法外?而把今生今世永遠也治癒不好的傷痛留給我和我的寶寶!憑什麼?為什麼!

法律的不公平,僅僅以區區的一萬元精神損失賠償費,就這樣輕描淡寫的試圖抹平給我和我的寶寶造成的永遠的傷痛,試問:法律公平嗎?人間道義何在!

法律應該是懲惡揚善的最後一道工具,但是法律卻在這最後一道屏障前顯得是那麼的卑微、那麼的蒼白、那麼的不作為!不是法律不作為,而是我們制定法律的人不作為,從而讓惡人逍遙法外,讓好人整日以淚洗面、傷心度日。

我們總是以人道自居,但是卻幹著極不人道的勾當。人道應該是針對人的,可是身處我們身邊的許許多多所謂的“人”,它們根本就不是人,我們總是在很小很小的時候就被極端錯誤的教化,人們總是在我們很小很小的時候被灌輸“人之初、性本善”的錯誤理念。要知道,“人之初”,根本就不可能”性本善”的。

人類在千萬年的歷史進程與不斷的發展漸變進化中,人們總是與動物為伍,究其然,因為我們人類自身也屬於“動物”這個大類中的一員,只不過我們相比較與其他動物而言,我們的智商更高而已,我們可以利用我們的智商製造工具、製造可以用於殺戮的武器,從而讓我們人類慢慢成了所有動物的主宰。不過,我們骨子裡依舊流淌著的是動物屬性,我們和其他動物無異,我們的所有發明創造、語言文字等等被稱之為“文明”。所謂的“文明”,其實就是人類的進化史,卻是其他動物的血淚史。

在這漫長的人類進化歷程中,我們需要駕馭動物,被我們所駕馭的動物可以替我們勞作、可以為我們人類提供源源不斷的動物蛋白,可以讓我們生活的更好。馬代替我們走路、牛代替我們耕作、狗看家護院、羊提供人們高蛋白食物。。。。。。我們總是在和這些動物的教化訓育過程中不斷的強大自己而弱化和我們不同類的其他動物。

我們本就屬於動物的一員,在漫長的人類進化史中,我們漸漸地形成了三個不同的族群,或是說,我們形成了三個不同的種類。一種屬於已經進化的人,他們具有人性,適用於所有的人類的行為道德準則來約束他。第二種屬於半人半鬼型,沒有利益衝突,他們屬於人類的範疇,滿口仁義道德。當和他們發生利益衝突時,他們立馬原形畢露、張牙舞爪,此時,所有的人類的行為道德準則對於他們來說,都是扯淡。第三種所謂的人類,他們根本就不屬於人類,他們在人類漫長的進化歷程中,只是進化成了“人形”的模樣,可是他們卻不具備“人性”。他們在漫長的人類歷史進化歷程中,已經和豺狼虎豹、蛇蠍蒼蠅蚊子雜交而成,這種所謂的人已經既不屬於“人類”的範疇,也不屬於“動物”的範疇,他們屬於特殊的一個新的類別,他們是一種特殊的物種,可以稱之為“兩足動物”,他們雖具有“人形”,但他們既不具備“人性”,也不具備“獸性”,他們比狼更狠、比蛇更毒。

可是,我們現代文明人打著“人道”的旗子所制定的法律卻只針對於第二種人適用,姑且我們把上述三種人作一個簡單明瞭的劃分,這三種人分別是“人”,具有“人形”,具備“人性”;“半人半鬼”,具有“人形”,“人性”只是根據他們的利益需求,他們能在利益面前自由切換;“兩足動物”,具有“人形”,不具備絲毫的“人性”。

可是我們總是把上述三種類別的“人”適用於同一個法律,而我們法律所能夠真正制衡約束的僅僅是第二種“人”,也就是“半人半鬼”型的人,我們用我們的法律法規讓他們在巨大的利益面前知道止步,知道如若越雷池半步,必將受到法律嚴厲的制裁和懲罰。

我們的法律對於第一種真正的人起不到絲毫的約束作用,因為第一類“人”才是屬於我們真正的人類,他們具有人類所有美好的道德情操,他們的自律和良好的素養讓他們根本就不可能做出絲毫越雷池半步的事。

最可怕的事就是我們用我們人類的法律法規試圖去約束懲罰第三種所謂的“人”,他們已經不屬於人類的範疇,所以無論多麼嚴厲的懲罰對他們都起不到絲毫的震懾和懲罰作用。“死刑”就是對他們最好的懲罰手段,除此以外,別無它法,這或許是人類清除計劃的最無奈的選擇。

婷婷以及婷婷整個家族的所有成員就屬於這所謂的第三種人,婷婷這個人渣根本就不配享有人類文明法律對她進行的審判。可是,我們所謂的文明的法律卻把婷婷這個人渣當成是一個普通人來進行審判,審判的結果是受到傷害的我和我的寶寶從此悲痛欲絕,留給我和寶寶是一道永遠也治癒不好的傷痕,而罪魁禍首婷婷這個人渣卻逍遙法外,為什麼?為什麼!

難道我們的法律真的會那麼蒼白並無能為力嗎?我認為不是的,我們的法律依舊幼稚,我們的法律總是忽視我們的法律應該是針對人的法律,我們的法律不應該針對婷婷這樣的特殊的兩足動物。這樣的法律其實自古以來,古今中外就曾有過,即使在現代的文明社會裡,這樣的法律依舊在某些國家或某個地區存在著。

我希望能有一部針對像婷婷這樣的特殊的兩足動物制定一部特殊的法律,既然罰款起不到作用,或許她也根本就不可能賠我一分錢的,判刑入獄又會影響寶寶將來的撫養,我們何不制定一部特殊的法律,讓一切事情從源頭解決。

婷婷這樣的女人、男人們只是把“性”當成了一種獸性的歡愉,我們何不切除它們的性器官,殺死它們的荷爾蒙,從此讓這群人渣失去獸性的歡愉,不再禍害善良的人們和可憐的孩子們。

我的想法是對的,我認為我的想法也是超前的,果不其然,婷婷這個人渣在沒有受到任何懲罰之後,不久以後又繼續禍害他人並結婚生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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