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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八章

就民夫外散採集這一點,就為這一點制定了諸多新的軍律。

後續,劉備和關羽及李孟羲商量了更細節的東西。

比如,柴刀鐮刀鋤頭之類的東西,可以分給民夫的分配流程,三人討論的結果是,分給弱勢群體。

何為弱勢群體?雖說,最弱勢的那一部分婦孺老弱,全已經編到婦孺營了,但民夫營中,再細分,還是有身強力壯者和年邁者的強弱區別。

故,鐮刀柴刀鋤頭等,應優先分給老弱。

之所以會如此考量。

其一,若考慮分工協作,每一次紮營後的外出採集,如何讓總體採集效益最大化?

那就是,青壯攀高,老弱採低。

低處地上的東西,老人也能採的到。

但樹上的鳥窩樹枝之類的,老人就夠不到了。

如果分工可以明確,那麼,青壯有目的全力去採集老人力不能及的地方,老人則也能有最大的採獲效率。

地上一棵野菜,老人去採,跟年輕人去採,花的時間是一樣的。

但,野菜就那一棵,老人和青壯同時去採,不管是誰去採,總有一人採到,另一人得花時間另找。

故而,若能明確分工,青壯們採集樹上的樹枝,老人採集地上,同時開工,總體效率估計能高一兩成。

幾千人採集收穫高了一兩成,這個總數可不小。

其次,則考慮到照拂老弱。

野外採集,實則採集不到多少東西。

頂多也就柴草能多撿到一些。

青壯就算沒有工具,也能爬樹折枝,也能輕而易舉的把地面的蒿蒿秧秧連根拔起來。

但老人不僅爬樹艱難,力氣也不行,手腳也不靈便。

沒有工具,採集效率遠低於青壯。

故而,發給老弱工具,可助他們更高效的採集柴火。

現在問題不大,但八月份了,已入秋了,過段時間天冷了,夜裡得升篝火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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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柴不夠,人凍死了。

得讓每個人都有柴。

青壯沒工具也能採夠每日燒的柴,老人體力不強,藉助工具,也能有足夠的柴。

使青壯無有富餘,但夠;使老弱無有或缺,也夠;這就叫分配,這就叫平均。

還有,關於作為軍備儲備的工具,得備多少。

初步討論的結果是。

得留鐮刀一百,鋤頭五十,柴刀五十,鐵鍬五十,斧五十,鋸三十。

天黑了,不便去清點物資,明日再清點不遲。

夜深之時,李孟羲拉起弟弟回去睡覺。

當李孟羲照常想拿出紙筆寫東西時,才發覺,紙用完了。

涿州出發帶了大紙百張,全用完了,一點能寫字的地兒都沒了,全寫滿了。

因為紙不好的緣故,一筆寫下去,暈染一大片,被迫字也得寫的大點,紙背面也暈染了,背面寫不了。

這可咋辦。

無奈,李孟羲只得回去。

劉備和關羽正講兵法,還是《孫子兵法》。

李孟羲因為學的快,劉備記憶力不行,學的慢的很,遲遲記不住,關羽只好按劉備的進度來。

兵法第一篇,劉備到現在一半還沒學完。

兩人一個講,一個聽,正投入,忽又看見李孟羲又來了。

“玄德公,我的紙沒有了,寫完了。”

劉備有些驚訝,當時出涿州,可帶了厚厚一摞子紙,全寫完了?那得寫了多少字啊!

李孟羲說缺紙了,劉備和關羽也不說兵法了,劉備說,軍中布多,拿兩匹來也能支應段時間,紙後邊遇到再買。

關羽說稍等,去拿個東西。

然後,兩人都走了。

不一會兒,劉備先一步回來,懷裡抱著五六匹麻布,一匹碗那麼粗。

再等一會兒,關羽也回來了,手裡拿著一卷竹簡。

“給,羲兒。”

關羽把竹簡遞來,另一手遞來一把刻刀,“這是新簡,一字未刻,給你了。”

李孟羲開心的接過簡和刀,他還沒玩過竹簡呢。

紙的事暫時解決了,著急著回去記東西,李孟羲沒多呆,拿著竹簡和布匹就回去了。

李孟羲走,劉備和關羽的話題就變成了和李孟羲相關了。

關羽也是好奇,李孟羲到底寫了點啥,把紙都給寫完了。

劉備關羽二人約定,得空瞅瞅去。

再說李孟羲回到車裡,他把布匹攤開腿上,提筆寫到。

“八月十七。

義軍初令民夫四散出營採集。

於此事記起,有關生態系統複雜度知識。

物資充沛地域自高至低為,樹林——灌木叢——草叢——陸地——沙漠。

此條知識,可用於戰爭。

若有朝一日,兵敗逃亡,軍糧盡失之際,可求食於叢林,再次灌木叢雜處,再次荒草叢中。

蓋,叢林中能有虎有狼,有野豬兼能有鹿,有狐有兔,有鳥有蛇,虎一隻總重五百,有肉三百斤,狼豬狐鹿,有肉兩百斤,兔鳥蛇之屬,有肉數斤。

一片叢林,或能得肉食千斤,草果野菜不計。

而若尋食於叢草,草中只有兔蛇鳥鶴,僅可得肉數十斤,不足抵軍糧之缺。

由此又知,前知隨軍採買,今又民夫外散採集,知古來行軍,後勤補充手段已知有二,一為採買,二為野外採集。

採集可得,野物,柴草,草藥,野菜,等等,雖不多,但為後勤補充手段之一。”

寫到這裡,李孟羲停筆,他皺眉思索片刻,便意識到,該寫晚上跟劉備關羽討論的那點內容了。

“於此日,商議得出軍中輔助軍備屯備條例。

若穿山過谷,需有人在前伐木開路,故需軍中備有斧頭鐵鋸。

若要水攻,則軍中當備鋤頭鐵鍬。

諸如此類。

故,若為不時之需,軍中當備各類工具若干。”

“刀斧手之砍頭大鉞,為特種軍備,當備。”

“於民夫外出採集之事,特設軍管條律七條:

第一:野外遇野兔野菜等,先入誰手,為誰人所得,不得爭搶。若有矛盾,當上請著人評斷,不得私下毆鬥,違者鞭二十。

第二:野外狼蟲虎豹甚多,恐民夫遇險,故遣遊騎一隊四處巡視。

第三:遊騎之職,在於巡守盯防,故,遊騎不得參與採集,不得棄本職於不顧。違者,鞭二十。

第四:遊騎不得向民夫索討任何東西,違者鞭四十,再犯著殺之。

第五:遊騎不得向民夫購買任何東西,違者鞭十。

第六:民夫若得野兔等野物,兔皮之類,於民夫手中無用,可以統一收購,以做皮甲。(兔皮能否做甲,待確定)

第七:鐮刀柴刀等工具,優先發給老弱。

畢。

待有後補,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