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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扼殺還是窒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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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偉自然不認同沈淵的分析和推測,他說道,“如果真如你所說的兇手是捂住嘴和鼻子窒息死亡,說明力的作用點就在嘴和鼻子上,也就是說頸部沒有相應的作用點,那麼,頸部的斑點該如何解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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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質疑得沒錯,單純性窒息死亡的話,被害者頸部的確看不到出血斑點的存在。但我的分析並沒有否認兇手有扼脖行為,畢竟脖子上的扼痕依然存在。另外,窒息過程中,被害者並不是立即死亡,在漸漸失去生命的過程中受害者同時在不斷地掙扎。被害者在掙扎過程中,壓力會自動地傳給脖子,脖頸上同樣可以產生出血斑點。”

關於這一點,一直在旁觀察的羅琿發言說,沈淵分析得有理有據。而劉志偉因一時未找出更好的理由來反駁,默言著沒有回應。

此外,解剖屍體時,在屍體的眼皮下和頸部收集到有數團蠅卵,蠅卵約有10%已孵化為一齡幼蟲。

劉志偉說,考慮到頸部有明顯的扼殺痕跡,他在解剖被害者屍體時僅對受害者的頸部和胃部進行了解剖。解剖頸部,主要是取得扼殺後的病理學證據;解剖胃部,主要考慮是否可以用胃內容物推算被害者的死亡時間。他介紹著說,我們吃進的食物90%要花兩至三小時從胃中排出。因此由死者胃內的食物狀態,可以判定是否為進食幾個小時後死亡。有時根據食物的特徵還可判斷在什麼地方吃的飯。解剖的結果僅只發現一點未消化完的蘋果渣和一條可能來自果肉裡的很細小的蟲子。

所有這些蠅卵和蟲子被儲存在一個專門的小瓶子內。

在這次案子中,兇手與被害者認識,兇手殺人動機目前不明。這是大家一致的看法。

丁威接著介紹了目前查到的受害者的資料:受害者大約三十五六歲的年齡,個子一米六二,體重75.公斤。屍體是在長沙市南郊一棟獨立的樓房被發現,平時一個人獨居,是個在性方面極為開放的女人,情人頗多。死者身份已查明,名叫阿霜,是楠木縣濟州鎮人。離被害者所居住的樓房大約兩公裡之處,被害者經營著一家規模有二十來個員工的麗足足浴店。說明一下,這個店處於離高鐵站大約兩個公共汽車站距離,平時客源不錯。被害者最早是在一家酒廠上班,與一位酒廠工人結了婚,後來到長沙縣嶗山賓館當了服務員,在那裡認識了一位叫陳歡的房地產商。之後被陳歡包養了起來。包養事件直接導致被害者與老公離婚。陳歡是一個有妻室的人,但妻子一直未能生育。陳歡包養的最初目的想讓阿霜能為他生個小孩。為此,陳歡不但為了她在長沙南郊買了一塊地建了一棟樓房,還開了一個麗足足浴店送給她去經營和打理。阿霜的老家有一個行動不便的母親。還有一個長期在外打工的妹妹,叫阿霖。她和妹妹阿霖之間關係不好,兩人之間沒有來往。案子發生後,公安方面聯絡不到阿霖。母親被接到長沙公安局確認屍體後就住在了被害者生前所居住的樓房。母親對女兒在外面的情況一概不知,不過每個月她會接到兩個女兒寄來的共計三千塊生活費。

報案人是租住在受害者隔壁房的一位中年女子,叫劉麗琴,在被害者經營的麗足足浴店上班。被害者是她的遠房親戚,也是她的房東兼老闆。被害者生前平時喜歡和不同男人來往,平時足浴店的瑣事如收錢、記賬都是叫劉麗琴幫著管理。在受害者失蹤之前的一些日子,劉麗琴幾乎每天能見到被害者出去買菜、逛街,一週之內偶爾會看到她去店裡一兩次。但後來大約有好幾天未見到她,以為是出去旅遊去了,或者新結識了哪位男人,一起出去玩了,所以沒怎麼放在心上。但後來足浴店來了一個新人,需不需要錄用需要經過被害者同意。這時打她手機才發現她手機不能打通。於是,她向附近的沙露派出所報了案。派出所民警到房屋門前,發現沒有人開門,便強行破了鐵門進去,結果發現被害者倒在大廳門邊死亡多時了。大廳的門是由室外進入室內的必經之道,案發之時門未關。

“所有的資訊就是這些。由於兇手具有極高的反偵查能力,作案手段極其專業,加之被害者在社會上接觸的男人較多,關係錯綜複雜,所以,此案查起來一定困難重重。我們的當務之急是確定受害者的死亡時間。只有確定死亡時間後,才能再去找現場的可能目擊者。現在我們寄希望的就是這些昆蟲了。”丁威將裝有昆蟲的瓶子遞給了沈淵。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