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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時何時?戰亂之時! 三五三 二十二條軍規

鄭發奎皺了皺眉頭,卻是轉瞬即逝,笑著招呼大夥兒:“走,咱們出去吧。�”

等到了大校場上,只見外面已,人人只得揀著好處死。且與賊對敵,固恐殺死,所以怕他,卻不想見他走了,被他快馬趕來,卻也是死。走在水裡,不免淹死,山上跳下,不免跌死。但愚眾不怕死,只是怕賊,若將走了死的念頭,肯向前與他廝殺,殺他一個,做個好漢死,也報了我的仇恨,自然萬人一心,萬身一力。況爾輩與人爭競,一句一言,都要報復他,卻被賊殺來,不肯動手,與他一對,低頭聽他殺死,全不想我若殺死賊,賊必不能又殺我,有功生還,登時富貴,何等是好!爾輩愚人,何不肯萬眾一心,一齊殺賊?所謂天堂有路不肯往,地獄無門自撞入也。思之思之!今日號令,決要比嶽爺爺軍。又如一株大木,一塊大石,繩子扛子,不拘千萬人同抬,都要壓到肩頭上來,斷然不準你們人各異心,如往年兒戲也。

第三條,體初犯。

官兵除犯有行營、野營、對陣、軍機、及謀逆、殺人、奸盜、詐偽、賭博等項軍情,不論初犯、二犯必行軍法外,其餘一切小過,並違犯新出號令,系平時操行者,初犯免究,二犯記過於薄,三犯方捆打。”

念到這裡,石進特意頓了頓,掃了一眼全場,緩緩道:“記住,軍中毆鬥,蔑視上官,都是大罪,都是要行軍法的!不在體恤初犯之列。”

他抖了抖手中的冊子,繼續念道:“

第四條,申軍紀。

平時恃強凌弱,酗酒忿爭,喧驟無禮,蹂取人果稼,作踐人廬器,分別輕重治之,貫耳遊營。姦淫人婦女,偷盜人財物,軍法示眾。以上有犯,但系同夥同隊之人有一舉首,餘皆免罪。首者行賞,若互相容隱,同夥同隊之兵俱以軍法連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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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立逃約。

凡所有軍兵,必取保結,若遇逃走,同隊之人各連坐。一半送監,一半保拿,革去月糧;一年不獲,同隊之人皆發哨;三年,本伍軍從重捆打,發落收伍,準支半糧,獲日乃復。

第六條,連覺察。

同隊之人,即不同住,同住之人,雖不同隊,務要互相覺察。彼此奸弊,三勸不改,即報在本管。如軍士犯法,報在隊總,隊總犯法,報在本官。各先行量處,如處過不悛,報在營將,再處不悛,報在主將守備董大人,必以軍法重治。第七條,達士情。軍士若有公事、私事,緊急欲訴本管者,先與隊總言之。徑赴應該千、把、百總處,門上即時放入,不許攔阻執辱。把、百總以下,不拘暮夜食寢之時,即穿衣領赴某衙門。或應自往者,諭其自往,務要耐煩待他。如或厭惡作性,不與他好好曉諭者,或被訪出或問本人得知,定將該管官記過類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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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