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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章 束手就擒

人品是渣是渣了點,整體上問題不大!

“如果可以的話我不想你背上罵名,可未來真如你猜測那樣,我不希望允熥你束手就擒!”

徐妙錦認真的說道。

忠君思想,不能說徐家子女沒有,對於造反接受起來飛快。

實乃是朱允炆現在還沒登基,縱然登基其本身存有缺陷,至少無法代表大明開國勳貴的意志。

大明能建國,朱元璋很重要,是核心的核心,這不代表開國勳貴沒參股!

選朱標大家服,選朱允炆大家不服!

這也是歷史上藍玉案爆發的根本,隨著朱允熥南下瓊海開國做出成績,勳貴集團注意力南下,相繼交出實權,團隊內的矛盾不再尖銳,老年感情用事的朱元璋本身對於一幫老兄弟有愧疚。

知道這會成為一個暴雷,可從人心的角度來看,朱元璋何嘗不想賭一把,賭朱允熥能約束好淮西勳貴集團,賭朱允炆的仁義能容納瓊海的存在!

從目前的反饋來說朱允炆能容,那就沒必要再掃了,留下一段佳話不是更好?

反之若是朱允炆不能容……

那麼笑的應該是朱允熥和淮西勳貴集團,沒有責任與擔當沒事,慢慢培養就是,可若是朱允炆連到仁義都丟了,這動搖就是立身之本。

一個連親弟都容不了的人,豈能容的了天下,還能奢望容下他叔叔嗎?

曾今的仁義都是偽裝出來的?

配合朱允熥的表現!

老朱選擇動手的方向絕不會針對朱允熥,因為欺騙才是皇權最不允許存在的詞綴!

“我忠於大明,忠於大明百姓,忠於皇爺爺,但絕不會忠於朱允炆!”朱允熥一臉鄭重的說道。

“男人的話是最不能相信,你說海外諸事我會慢慢瞭解,若都是真的,無論往後如何我徐妙錦都會站在你身後!”沒有太多的考慮,徐妙錦給出了自己的回答。

“恩!”

透過這一晚,大問題已經解決了。

月色在前,美人在懷,這種破壞氣氛的話題還是不要說的好,男女極具默契停止了話題,靜靜的坐在月色下,享受著難得的清淨!

一晃三日!

瓊海的政務不能因此落下,禮部官員的耐心有限,成婚之前能放出徐妙錦三日,這幾乎是極限。

不捨的將徐妙錦送上馬車,朱允熥整理一番情緒後走進了黃子澄辦公室。

七月十日!

吳昱南下抓人過去三日,解縉歸來補齊證據鏈。

內閣十一人全數抵達,擴大會議人員相繼到位,提案逐一下發,整個行政中心上空如同被扣了一口黑鍋,氣氛壓抑的讓辦公節奏都加快了幾分。

與黃子澄做了一番交流,說是交流不如說是交易!

以女子產假與哺乳假,交易文官的丁憂假期,黃子澄鬆口了,但行政體系給出的答案依舊不能讓朱允熥滿意。

“太短了!產假半年,哺育假八個月,這是我的底線!”

說完,朱允熥頭也不回離開黃子澄辦公室,根本不給黃子澄開口的機會!

“頭大!”

黃子澄看著閉合的大門,雙手抱著腦袋道。

不是他守舊,也不是他看不出產假和哺育假期好處,可問題是朱允熥想要的時間太長!

五個月加八個月!

十三個月假期,就算後八個月半工半休,顛覆挑戰的東西都太多了。

為此黃子澄專門讓審計差了一下,女子生產前後的具體情況與時間……

產前休息?

沒有的,根本沒有,只要家中女子為勞力的,休息你怕不是做夢呢?

講的誇張一點,上午田中幹活,中午把孩子生了,下午回田裡做事,這種情況在瓊海不要太多!

嬌貴……柔弱……這能當飯吃嗎?

產後能得一碗紅糖水加兩雞蛋,那都是婆家的愛護了!

相對於曾今朝不保夕的日子,這幾年的日子是好了一點,有了產前產後的假期,可放假的是北蘭一幫人,給出的假期前後加起來不過半個月。

不是不想放,不能放,而是放了假期老百姓心中不踏實!

“還在問殿下的要求發愁?”

解縉手捧著茶壺走了進來,看著抱頭苦惱的黃子澄!

關於產假,哺育假,解縉沒什麼意見,放,肯定要放,唯獨是時間上的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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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孝,死後孝,何為孝?

九字直衝內心的拷問,已成為瓊海官場討論最多的話題!

加之丁憂制本身就存在問題,普遍樸素的觀念中,丁憂制當改,甚至有激進的督辦級官員下筆書寫,抨擊名教那一套浮與表面的套路,言丁憂制為黨爭服務,是玷汙了千百年來孝道,得了不少人支援。

司局級官員雖無人下場,但多提及產假和哺育期,認為這有助於傳播“德義禮仁信”思想,看似只是善待產婦,可透過這件事卻可體現大王的仁德,百官的禮信,及百姓的仁義,這才是真正符合傳統觀念的做法!

當然關於時間上,還是希望能減少,前後二十多個月真的太長了!

聞言,黃子澄苦笑道,“可不是嗎?”

上下壓力全部焦聚在黃子澄一個人身上,能好受才怪了。

對於朱允熥提前回來,黃子澄一度懷疑他不是在作踐自己?

“對了,讓你找蔣瓛瞭解具體情況,瞭解的怎麼樣了?”

資料是蔣瓛帶人統計的,相對於冷冰冰的資料,黃子澄更想知道這份資料真實性。

任務來的突然,時間太遠,再過四日就是內閣會議,本來算不上一重要提案,可隨著討論加劇,不儘快處理是不可能的了。

“情況遠比想的還要差,據蔣瓛自己說的,他所統計多數是家有小產的家庭,不然不會有妾的存在,地方上資料只會能難看,對了,蔣瓛還提到溺女童的情況,不是個例而是普遍存在,越往北,生活越困苦的地方,這類現象也就越多!”

“……”

溺女童!

這種情況有多惡劣,誰人不知。

那可是記錄在憲約之中的內容……溺斃者斬!

憲約一百十一二條基本條款,洪武二十六年討論的時候,三方勢力司法,民眾,商賈爭論最多最強烈一條,就是關於是否就溺斃孩童論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