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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徐清也不可能強求,只有在遇到一些特別沒有道理的事情時,徐清才會追查,成立專案小組,以平息地方事宜,而像這種肆意屠殺顯然就算在其中,因為一個少尉的怒意,便可以將整個村莊毫無道理的屠殺,這根本就是徐清不可能容忍的事情,即便他再怎麼尊華夏,而賤夷狄,但在他的心中,殖民地人也始終是人,然後再是剝削而已。

剝削的前提是建立在人這個基礎上的,所以殖民地人不可以像是家養的牲畜一樣,在他的年輕時,讓他吃草,然後付出努力,為家庭提供源源不斷的收入,等到老了便宰殺吃了它的肉,這是家畜,而殖民地人始終還是人,剝削他是必然的,但也要給予他一定的權利才是,這一點是徐清的底線,那就是把他們當人看,而不是家畜,想殺就殺,這是徐清所不能容忍的。

地方官員顯然也知道徐清的這個態度,所以地方上的事情,若是小事情大多數時候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如果出了大事,則必然要快速平息,最後不讓這件事情捅到朝廷那裡,不然無論什麼樣的結果,他們的官途是必然不暢的。

所以這位州牧最後採取了一定程度的妥協,保住了自己的官位,而那些受到傷害的殖民地人也得到了一些補償,同時這也是一次普法的過程,在以前,殖民地人即便受到了委屈,也大多認為這是應得的,因為徐清把他們當人看,並不代表殖民地人也把自己當人看,其實在大多數殖民地,他們也並不把自己當人看,他們認為自己的國家,或者是部族被宋朝打敗,他們便是亡國奴了,是奴隸,而奴隸,顯然是財物,而不是人,所以他們是沒有把自己當人看的。

這就導致即便宋朝人對他們做了什麼,他們基本也不會反抗,除了哀求之外,不懂的應該怎麼做來保護自己,而如今,這些家人被燒殺搶掠的可憐人竟然因為上訴,而得到了補償,如此一來,其他人必然有樣學樣,雖然宋朝的法律對於殖民地人和宋朝人之間有著巨大的區別,同樣一個錯誤,宋朝人或許只需要上繳贖金就可以了,但殖民地人則或許要承受酷刑或者是坐牢的懲罰,但上訴顯然是一個比較合理的途徑,畢竟法院還是有基本的是非觀的,即便是殖民地人和宋朝人之間發生了衝突,他們也基本會秉公辦理。

只不過懲罰的力度不同罷了,比如說一個宋朝人打了殖民地人,殖民地人不服去告他,或許法院就會判宋朝人賠款幾貫錢,然後公開道歉,如果打死了人,則多賠一些,一般來說是不會坐牢的,更加不可能被判處死刑之類的刑罰。

而若是殖民地人打了宋朝人,那麼就不是賠錢能夠解決的了,往往他們會被貶為奴隸,然後繳納高昂的罰金,又或者是被砍去雙手,成為一個廢人,若是殺了人,首先他的性命必然是沒了,然後全家都將被移籍到死亡者家屬的手中,成為奴隸,從此以後,一家人的生死都掌握在主人的手中,這就是宋朝的法律,對於殖民地人和宋朝人有著嚴格的區分。

但這畢竟是一種手段,起碼透過法院,他們能夠得到補償了,而不再是像以前一樣,即便自己的親人被傷害了,又或者是被打死了,連一個尋求補償的地方都沒有,起碼法院可以做主讓加害者得到應有的懲罰,這樣的一條道路,因為這次事件,被以十分顯眼的方式擺在了坦尚尼亞人民的面前。

這無疑是一次成功的普法運動,因為在此之前,法院的主要顧客便是宋朝人,基本很少會有坦尚尼亞人願意來到這個地方的,因為在他們看來,法院是一個暴力機構,進到裡面的人,大多數都是哭喪著臉出來的,至於法律,他們根本就不懂。

在這些部落裡面,族長的話或者是巫師的話便是法律,他們認為你應該死,那麼你就要死,而不是有什麼明文規定來遵照的,所以對於法律,他們是並不能特別理解的,相比於這一點,宋朝老百姓對於法律顯然就要理解的更快了。

畢竟宋朝一直以來都有各種各樣的法律,從春秋戰國時代起源的法家,便對於各種各樣的律令有著嚴格的規定,到後來的秦國更是以法家而勝其餘六家,併吞天下,成為整個中國蒼茫大地唯一的一個國家,法律這個概念,也慢慢開始深入人心,只不過這個時候的法律,是刑法,判處的都是一些十分嚴重的罪行,並沒有所謂的民法和行政法,以及憲法,所以法律體系是不完善的。

但畢竟是有法律這個概念的,人們也知道,如果人犯了罪,便會被押送到衙門裡去遭到審問,而縣太爺便會根據本朝的法紀來判決,這是人們心中一個共有的概念,雖然縣太爺並沒有那麼繁忙,大多數的犯罪,也都是由鄉下的族老們代為完成的,但這麼一個概念起碼是存在的。

所以當徐清開始修繕法典,奠定宋朝如今法律體系的時候,無論是官員還是老百姓,起碼都能夠理解,法律到底是個什麼東西,而不像這些部落民,他們根本無法理解法律是什麼東西,至於法典之中的思想,則更是讓他們無法理解,部落民們顯然習慣了弱肉強食的世界,而宋朝的法典所宣傳的公平,是非觀,是他們所無法理解的。

就像現代中國人對於殺人償命基本上是持肯定態度的,認為兇手殺了人,就必須判處死刑,但其實如今的中國法律,除非殺人犯是情節特別嚴重的,不然很少會判處死刑,至於外國許多發達國家,更是取消了死刑,這對於許多中國人來說是無法理解的,這就是法律,法律不僅僅是需要人們遵守的,在透過制定法律條文的這個過程中,一個國家的道德觀,是非觀便在這其中確定了。

比如說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又比如說人人都享有精神上的自由,信仰自由,生而平等這些思想,都是透過法律來傳達的,法律,可以說是一個國家道德的準繩,而一個國家的道德則是由這個國家的文化來奠定的,在中國殺人償命是人們心中最為樸素的願望,而在外國,罪犯則是可以寬恕的。

在中國,人們更加喜歡站在被害者的立場去考慮問題,認為被害者很可憐,所以必須要嚴厲懲罰加害者,從而讓被害者得到心靈上的慰藉,而許多發達國家的法律則更是喜歡站在加害者的立場去考慮問題,認為死者不可復生,但活著的人還有改造的空間,所以他們提議取消死刑,因為在他們的道德觀裡,壞人是可以透過道德感化變成好人的,而他們願意給壞人這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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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兩種道德觀的差別,也因為道德觀的不同,所以雖然中國的法律是引進的歐洲大陸法系,但在法律的具體細節上卻有著許多的不同,這就是因為每個民族都有每個民族不同的文化,而法律便是這種文化的體現,所以中國的法律是適合中國的,而有些國家則不同,他們並不懂法律到底是什麼,只是盲目照抄而已,比如說我們的鄰居印度,他全盤照用英國人留下的法律,但那套法律是根據英國人的工作習慣,生活習慣,以及道德觀所制定的,跟印度人的生活以及道德許多地方可謂是相差甚遠,所以就經常會出現一些啼笑皆非,又充滿了悲劇的事情。

且在法律上,不同發達程度的國家,所使用的法律也不相同,就比如勞動法,發達國家的勞動法往往更加照顧勞工,而發展中國家的勞動法,往往更加照顧企業,因為發達國家的企業已經十分完善,他們的盈利規模也相當可觀,這個時候就要讓企業付出給勞工更好的生活,而發展中國家,因為企業本身就十分的落後且不穩定,這個時候只能讓勞工出讓一部分利益,讓企業儘快發展起來,這可以說是社會發展的一個必然階段,但印度,明明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卻始終用著發達國家的勞工法,對待勞工,完全是發達國家的標準,導致印度許多的公司都只招收臨時工,或者乾脆干涉小作坊,而不成立公司,最後導致許多地方的稅收根本收不上來,以此給國家造成了重大的損失,也讓企業在招工的時候,面臨著許多的問題。

這就是法律的作用,他是道德的體現,是一個國家觀念的體現,也是一個國家發展程度的體現,而這些對於一個部落來說,實在是有些高深了,所以在大多數情況下,他們是不情願去法院的,在他們看來,那是吃人的野獸,是敵人的巢穴,去了也只能有來無回,而租界的這一次妥協,則讓坦尚尼亞人們知道,上訴是有勝訴機會的,而他們也可以從宋朝人的手上得到補償。

這對於他們的思想來說,絕對是一種衝擊,在他們的原本思維中,戰敗了的人便是奴隸,生死皆有主人決定,而如今,他們竟然可以狀告這些戰勝自己的人,這讓他們的心中不由生出了一絲自己也是主人的感覺,也有了一絲作為人的自覺,對於這樣的現狀,到底是好事還是壞事,這就說不清了。

畢竟人類歷史的程序從來不是既定的,面對這些開始對法治有所理解的坦尚尼亞人,租界的態度很大程度上決定著這些坦尚尼亞人的態度,這一切都需要時間去推斷,而除了坦尚尼亞這種部落民居多的殖民地外,像是印度殖民地,東南亞殖民地的情況則要好得多。

畢竟在這些地方,宋朝來之前便有著燦爛的文明,所以對於宋朝的一些法律制度,老百姓雖然很難理解,但王公貴族們還是可以很快理解的,再加上宋朝對他們表現出的善意,所以這些地方的矛盾往往就不那麼深了,畢竟有貴族幫助朝廷進行彈壓,總比這些部落民們要好得多。

人最怕的就是和什麼都不懂的人打交道,像印度這樣的地方,歷史上他們遭到過外來者無數次的進攻,當地的貴族們早已經知道應該要如何跟這些外來者們相處了,所以在這種地方建立殖民地,其實是很輕鬆的一件事情,只需要打敗他們,然後拉攏他們,他們便會把建城的一切東西都準備好,然後歡迎殖民者們進入他們的國度來殖民,這一切都會很順利的完成。

而像非洲這樣的地方就很困難了,因為他們不懂這些東西,所以即便戰勝了他們,可很多時候,他們還是會給宋朝的租界帶來許多麻煩,在這個方面,那些文明國度顯然要容易對付的多,畢竟那些老百姓早已經被原來的貴族們壓榨慣了,如今只不過是換了一個壓迫者而已,這又有什麼關係呢?

甚至宋朝的殖民,還給當地老百姓帶來不少的好處呢,就像當年八國聯軍侵華,北京老百姓甚至還幫著列強拿梯子,進攻紫禁城,因為列強並不對老百姓徵收農業稅,而當時的中國,農業稅是最為重要的,所以老百姓支援他們。

而如今的宋朝也是如此,宋朝的殖民並不徵收農業稅,並且因為工業的興起,甚至還給當地解決了大量的就業問題,隨之而起的還是一大堆的中產階級,宋朝的殖民相比較歐洲列強的殖民,還是要文明許多的,畢竟徐清也不是真的魔鬼,除了一些特別的情況會出現荒唐的事情之外,其餘時候,基本上宋朝人和殖民地人是井水不犯河水,互相之間索取著相互的利益而已,並不會爆發太過嚴重的衝突,尤其是在徐清幾番叮囑之下,和在幾個官員被撤職的壓力之下,媚上這種情況也是越來越少了。(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