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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章 離婚案

下午五時許,商館法院迎來了最後一起案子,民女劉氏申請離婚案。法官、書記員、法警都已疲憊,卻也只能堅持審完這個案子。

商館法院是廣州唯一一家涉外法院,也是一個模範法院。人們都慕名而來,希望商館法院能夠還他們一個公正。滿清官府遺留下來的陳案冤案,也屢屢被當事人提起,重訴於商館法院。

因此,商館法院接到的訴訟案件格外多,法官們只能連軸轉,方能處理日益增多的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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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女劉氏申請離婚案,系劉氏主動申請離婚。而當事人都出身於廣州大戶人家,這起案件也就格外引人注意,吸引到許多人過來旁聽。

阿禮國在中國呆過多年,深知中國是個夫權國家,男女地位極不平等。女人講究“無才就是德”、“嫁雞隨雞嫁狗隨狗”、“三從四德”。說白了,女人就是男人的附庸。

在這種畸形的夫權社會,絕少有女人敢反抗夫權,更不敢主動狀告丈夫,要求離婚。

滿清司法實踐中並不乏離婚案,卻多為“典妻”、“賣休”、“**”三種情節。像劉氏這種大家閨秀,主動要求離婚的非常罕見。

何為“典妻”?百姓窮困潦倒,可以把自己的妻子“典賣”給別的男人,彼此約定身價銀和典期。妻子被典賣後,甚至可為別的男人生育子女。到期之後,原來的丈夫可以用銀錢贖回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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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湘軍後期第一悍將鮑超,曾經窮困潦倒,被迫把自己的妻子典給別人。後來,鮑超反悔,與接受自己妻子的男人發生爭執,打傷了人,被官府抓住。

幸虧,曾國藩偶然救助了鮑超,才成就了日後的湘軍名將。

“賣休”與“典妻”類似,都是把妻子作為丈夫的附庸,可以像商品一樣買賣。只不過,“典妻”可以贖回,“賣休”則類似於絕賣,不可贖回。

“**”的情形更為悲慘,是指丈夫為了錢財,逼迫或者默許妻子與別人通姦。

有清一代,“典妻”、“賣休”、“**”三種情節構成了清朝司法實踐中“離婚”案件的主體。

窮人家有“典妻”、“賣休”、“**”等婚姻悲劇,富人家同樣也有。

本次離婚訴訟案中,原告劉娥本是大家閨秀,嫁與廣州府南海縣望族崔氏。哪知道,丈夫崔虎太混賬,吃喝嫖賭毒無惡不作,還有家暴的惡習。

劉氏沒有生育子女,難以忍受婚後生活,請求回家,卻遭到孃家的拒絕。孃家為了維護三綱倫理,寧願把女兒往火坑裡推,也不願讓她回家。

這在我們今人看來,是否覺得有些匪夷所思呢?

可在晚清,這是一件再正常不過的事情。在時人的輿論裡,劉氏離婚,就是家醜外揚,簡直就是無理取鬧。而她父母拒不接納劉氏,卻將得到士紳階層的一致好評。

歷史上,曾國藩平定太平天國,受封一等侯爵,位極人臣。可在女兒的婚事上,他同樣受制於封建禮教,硬生生地把女兒往火坑裡推。

大女兒曾紀靜,嫁給了曾國藩的同年進士、湖南老鄉袁芳瑛的兒子袁秉楨。袁秉楨爛泥扶不上牆,無惡不作。

曾國藩氣得和女婿斷絕關系。但是對於女兒曾紀靜,曾國藩仍然不準她回孃家,要她留在袁家。曾紀靜年僅29歲,就鬱鬱而終。可以說,是丈夫袁秉楨逼死了她,也是父親曾國藩逼死了她。

三女兒曾紀琛,嫁得是曾國藩的好友、湖南理學家、湘軍大將羅澤南的兒子。羅澤南雖然堪比聖賢,兒子卻很不爭氣。曾紀琛同樣受盡委屈,英年早逝。

實際上,曾國藩有五個女兒,前四個女兒都是婚姻不幸,早早去世。只有小女兒嫁給了一個洋務技術人才,得到善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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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曾國藩類似,晚清大才子、“第一狂人”王闓運同樣有個不成器的女婿。他一生狂妄,甚至敢輔佐肅順、慫恿曾國藩稱帝,卻對女兒的婚事無能為力,只能發出“有婿如此,不如為娼”的狂語。

傳統華夏受儒家思想禁錮,一再強調“三綱五常”。三綱中的“夫為妻綱”,要求妻子無條件的服從丈夫。結了婚的女人,不論生活再不幸,都不能反抗,也不能逃回孃家。

夫妻想要離婚,只能由丈夫提出休妻,妻子只能被動承受,罕有主動向官府提出離婚者。即便有,封建官員也不會支援妻子的離婚請求。

這種畸形的夫權,是對婦女權利的壓迫,也是無數男女悲劇的根源,也是社會進步的擋路石。

楊烜志在推動社會文明進步,毅然提出婦女解放、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制度,試圖摧毀夫權,塑造一個全新的、文明開化的社會。

在婚禮方面,暨南軍政府亦頒佈了《婚姻法》,為實現男女平等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在滿清治下,劉娥只能日夜生活在痛苦、恐懼之中,祈求丈夫休掉自己。現在,軍政府來了,社會在大步邁向文明開化。

劉娥決心向商館法院提請離婚,結束這段令人不堪回首的婚姻。法庭上,她痛心疾首地陳述道:

“法官大人,小女劉娥訴請離婚。我們夫妻兩家都是廣州大族,丈夫崔虎之前便有鴉片癮。他原先捐有一個候補知縣,一直在巡撫衙門候補,平時兼些臨時差事……

“他公事不順,自暴自棄,除抽鴉片外,亦好賭博,酗酒後必定遷怒於我,輕則辱罵,重則毆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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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不堪忍受,整日痛不欲生,以淚洗面。聽聞軍政府一慣為民做主,主張男女平等,商館法院一向司法公正,小女特來申訴,請法官大人准許我與丈夫離婚……”

阿禮國分明看到,觀眾原本對劉娥十分同情。可聽到劉娥主動要求離婚,觀眾無不大驚失色,對她指指點點。

大戶人家,妻子狀告丈夫,這種挑戰夫權的行為,無疑是驚世駭俗的,也是男人們無法容忍的。

劉氏的丈夫並未出庭,而是派了個管家,請了一個傳統訟師做辯護。這名管家當庭指責劉氏,說她不該拋頭露面,自暴家醜,即便要離婚,也應該由丈夫寫明休書,云云。

觀眾對此紛紛附和。

阿禮國冷眼旁觀,臉上露出一絲冷笑,既有對劉氏的同情,又有對觀眾的蔑視。

卻聽法官最終判決道:“經過庭外調查,庭中辯論,本院認為,原告劉娥的訴訟請求合情合理合法……

“茲做出以下判決,准許劉娥與丈夫離婚。劉娥可憑本院判決書,前往廣州軍政府民政局申請離婚……

“為保障婦女權利,劉娥可從夫家帶走個人生活用品、嫁妝。劉娥丈夫應當支付劉娥一千兩白銀安家費,並承擔劉娥日後的生活費用……

“結合劉娥社會地位、生活實際,被告崔虎應每月支付劉娥十兩白銀,直至劉娥亡故或者改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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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崔虎若對本判決不服,可在接到判決書十日內向廣東省高院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