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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官制改革(上)

相對於軍事改革,政治改革劉宏可參考的東西,明顯的多了很多。古今中外的各種制度,密密麻麻的,都讓劉宏挑花了眼了。這還不如軍事改革那種,挑無可挑的情況好受呢。

政治改革包含一大串,像什麼官制改革、稅制改革、土地改革、爵位改革等等。這是一系列的問題,要想全都搞一遍,就算什麼阻力都沒有,這也不是短時間能完成的。

劉宏是個懶人,你要是讓他整天鼓搗這一套,那絕對比殺了他都痛苦。所以他現在,要弄得改革也就只是官制改革而已。這個,也是為了方便他享樂才弄得,否則他也懶得弄。

其實,劉宏最想弄得,就是君主立憲了。那樣的話,他就可以光明正大的,把所有的政務全都交出,自己享受美好的生活了。可是劉宏也知道,這個想法不太現實。以他現在的這點威望,他要是敢這麼搞,最有可能的,就是徹底的被人趕下臺去。

劉宏知道,任何變革都有危險,要想降低危險,就需要定一個度,把政治變革,控制在這個度裡。政治變革要是步子邁得太大,絕對不是一件好事,王莽的前車之鑑,劉宏不能不考慮。

在劉宏看來,王莽的很多變革都不錯,就是有點兒超前而已。

像是土地國有,私人不準買賣,恢復一千二百年以前已廢除了的古代井田制度。耕地重新分配,沒有土地的農夫(佃農),由政府分給土地。

凍結奴隸制度,雖沒有馬上廢止,但禁止所有奴隸婢女繼續買賣。用以限制奴隸的範圍,和數目不再擴大,使它最後自然消滅。

強迫勞動,凡無業遊民,每人每年罰布帛一匹。無力繳納的,由政府強迫他勞役,在勞役期間,由政府供給衣食。

實行專賣制度:酒專賣,鹽專賣,鐵器專賣,並由中央政府統一發行貨幣(從前任何富豪,都可製造銀錢,新政府收回這種授權)。山上水中的天然資源,都為國家所有,由朝廷開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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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貸款制度,人民因祭祀或喪葬的需要,可向政府貸款,不收利息。但為了經營農商事業而貸款,則政府收取純利十分之一的本息。

實行計劃經濟,由政府控制物價,防止商人操縱市場,以消除貧富不均。食糧布帛之類日用品,在供過於求時,由政府照成本收買。求過於供時,政府即行賣出,以阻止物價上漲。

徵收所得稅,一切工商業,包括漁獵、卜卦、醫生、旅館,以及婦女們家庭養蠶織布,從前都自由經營,而他的政府,都課徵純利十分之一的所得稅。政府用這項收入作為貸款或平抑物價的資金。

而且王莽還重視教育,鼓勵發明,極度仇視外族。從這些方面看,王莽怎麼看,都像是一個穿越者,而且還是個憤青穿越者。

可是就由於王莽的改革太超前了,以至於全國反對。讓他這個穿越者,被一個本地的土著滅了。不能不說,這是一個穿越者的悲哀啊,對此劉宏現在深以為戒。

現在君主立憲肯定是不能搞,對於這個時代來說,這個制度的步子邁得太大,很容易扯著蛋。所以劉宏,要考慮一種適合這個時代的制度。

劉宏雖然不是完美主義者,可是對於這個制度,劉宏還是想讓他儘量完美才好。畢竟他可不想他的後代,和其他的那些帝王之後一樣,在改朝換代的時候被滅族。

歷朝歷代的改朝換代,都是朝廷和百姓的劇烈衝突造成的。要想從根本上解決,就需要消除矛盾才行。可是到了一定的程度,這個矛盾根本不可避免。所以要想保證帝王安全,就需要轉移這個矛盾。

可是這個矛盾,要怎麼轉移呢?這就是一個,需要好好地考慮的問題了。

朝廷的職能,按後世的說法,就是行政、司法、立法這三大權力。可是劉宏覺得,這樣還不太細緻。按他的分法,應該是管理、立法、監督、裁決這四種權利。而這裡面最容易和百姓發生矛盾的,就是管理了。所以要想轉移矛盾,最好的辦法,就是將這個管理的事情,扔給別人。

這個辦法雖好,劉宏也最願意接受。可是偏偏這個辦法,卻沒法實施。因為要真這樣弄了,就和君主立憲沒什麼分別了。

既然那樣不行,為了轉移矛盾,劉宏就只能考慮,讓百姓也參與到朝廷的職能裡了。管理、立法、監督和裁決,這四項裡面,除了管理只能由官員進行,其他的,在劉宏看來,都可以讓百姓參與進來。

這些,在後世都能找到例子。像是外國掌管立法的國會,大多數都是沒有官職的人。而裁決,更是有百姓組成的陪審團。至於監督,那後世百姓參與的就更多了。所以讓百姓參與進來,絕對是可行的。

朝廷的管理,分為中央和地方,區別不是很大。在一定程度上,地方就是一個小中央而已。所以地方上的機構,只要簡化一下中央機構就可以了。

根據劉宏的想法,他在地方上,成立一個完全由百姓選出的眾議院,在中央成立一個國會,國會的人,都要從眾議院裡選出。由於眾議院完全民選,這樣,國會就不受到官員的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表現出民意。

劉宏成立的國會,雖然也是由皇帝發起,皇帝也可以隨時的裁撤。可是它和後世外國的國會,有著明顯的不同。主要是劉宏,給它定的職能有點多,起草法律,掌管國庫,審議宰相提出的各項決議、規劃和支出,監查政務院各個部門,還可推薦和彈劾宰相,已經死刑犯的複核等等。

國會雖然有監督的職能,不過這不是它的主要職能。朝廷還有專門的監督機構,都察院。而都察院完全獨立於各部門之外,由御史負責,掌管者為左都御史和右都御使,兩人分別各掌管一隊御史。左都御史督察百官,右都御使督察地方,在大漢各地,都設立分處。不管左都御史,還是右都御使,他們屬於垂直管理,直接向皇帝負責,任何人不得插手。

裁決劉宏定名為大理寺,它也是一個獨立於各部門之外的獨立部門。由大理寺卿統領,率眾法官,在各地設審判庭。但是它卻不同於監督部門,由於它的職能,也很容易和百姓引發矛盾。所以各地的審判庭,劉宏直接引入了陪審員制度,有罪沒罪的全由陪審員說了算。這樣,就能有效的避免朝廷和百姓的矛盾了。

御史和法官都是獨立的,由皇帝直接任命,負責監察和審判。不過由於他們權力過大,必須異地任命才行,並且三年,必須輪換一次。(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