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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三十八章 不容樂觀

一幹兩江文武官員都聽傻了……

這些東西他們可是聞所未聞,單就知曉各大口岸地方官府日子不好過而已。

可是聽得吳大總督如此詳細講解,這才明白洋人的險惡用心和卑劣手段,各口岸地方官府的無奈和憋屈。

真真憋屈!

在自家地盤還不能管束洋人,就算人家作奸犯科也輪不到各口岸地方官府處理,這不是助漲了洋人的囂張氣焰,躺他們更加無法無天麼?

心想以後他們要是遇上這樣的糊糊事該如何是好,可惜短時間內根本就無法可想,除了憋屈的老實認栽也沒其它辦法。

更讓他們驚奇的是,吳大總督怎麼知道得這麼詳細?

不怪他們如此好奇,怎麼說都是田朝上國的官員,眼睛基本上都放在大清這一畝三分地上,整日裡為著頭上的紅頂子忙碌不休,哪有心思理會洋夷的事務?

就算國門被強行開啟,就算大清簽訂了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可官員們心中田朝上國的矜持依舊濃烈,對洋人表面上客氣骨子裡還是很瞧不上眼的。

他們能夠花心思瞭解列強本土的一些基本狀況已經很了不起了,哪有心思和時間理會這些有的沒的。

雖然現在聽來很驚悚,可是要他們花費大力氣和精力搜集整理這些資料,那也是萬萬不可能滴。

對於官僚們來說,這些領事裁判權什麼的,聽著雖然感覺憋屈真遇上了也是麻煩,但其實對他們而言並不算什麼,他們更看重的還是頭頂的官帽子和手頭的權力,受點委屈就受點委屈算不得什麼。

確實,吳可為了收集整理這些資料,可是花了老鼻子勁了。

從坐鎮淮北開始,他便有目的的收集整理這些有用沒用的資料,其間花費的人力物力真是不在少數,摺合成銀子的話數以萬兩計。

為了分析洋人所作所為中所包藏的禍心,他還特意組建了一個專門的分析小組,請了身邊心腹幕僚還有上海蘇州等地一些熟悉洋務的商人幫忙,這才能有眼下的表現。

當然,他很瞭解手下官員們的想法,自是知道他們其實對這些沒啥切身體會,要他們嚴重關注也是屁話,只能說是提醒他們小心一點,免得以後真遇上了這方面的事情吃虧而已。

所以,他在介紹洋人的各種手段之餘,也不忘拿出收集到的具體例項做教材,跟手下官員一齊討論看有哪些解決辦法。

願意聽的就聽,不願意的他也不勉強。不過到時候真要出了什麼事,那也就不要怪他心狠手辣不講情面了,他都事先提醒了不是?

其實他特意在大年初二說這些,除了提醒手下官員小心防備洋人之外,也是一種自我學習和提高的過程。

雖然他前世明白洋人從來都是狼子野心,對華夏就沒安過什麼好心,可是他們具體做了些什麼,其中又包藏了哪些禍心卻是知其然不知所以然。

到了清代之後,雖然也跟洋人有過接觸,但幾乎每次都是他佔據主導地位,也沒怎麼覺得洋人如何如何。

先是跟洋人軍火販子購買軍火,白花花的銀子在他手中,加上見識方面也不差,洋人很難以次充好耍什麼手段,為了能夠順利拿到後續餘款那些軍火販子一個個老實得很。

之後便是與上海租界之間的齷齪,佔據主動權的依舊還是他所在的兩江總督衙門。所以認真來說,他真沒怎麼在洋人手上吃過什麼大虧。

可是朝廷與列強簽訂的那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又不是假的,當然從條約中也很難發現不對勁的地方,一切都得電燈條約實施以後慢慢從中發現端倪。

領事裁判權就是吳可手下分析小組研究出的一項成果,從這中間發現列強損失大清主權的一系列手段,要是以後撞上了自己如何自處等等等等。

從收集的大量相關資料中發現,列強對大清主權的侵犯是一步步逐漸深入,從洋人弄出的觀審制度中便可見一斑。

觀審制度是西方列強取得在清領事裁判權之後,所確立的強行干預大清司法審判的制度,是指在混合案件中原告方的官員可以到被告一方的法庭以陪審員的身份列席旁聽,並參與案件的審理。

若原告為外國人,被告是清人,那麼原告所屬國領事官員有權至朝廷所在地方官府衙門“觀審”,朝廷的承審官應以觀審之禮相待。

若觀審之員認為審判、判決有不滿意之處,他有權“添傳證見、查訊、駁訊案中作證之人、再行傳訊”。

而觀審制度在大清的實現也有一個過程,1844年7月3日簽訂的清美《望廈條約》在處理涉及美國人與清人,因民事關係發生爭端且不能調節結案的問題上,有“經兩國官員查明事實之後,公議察奪”的內容。

之後所簽訂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中也有所規定,這應是觀審制度的發展了。

條約中明確指中:“兩國交涉事件彼此均需會同公平審斷,以昭允當。”“會同審斷”不只是停留在“公議”的階段而是對此有了突破進入了“審”的里程。

更有甚者,列強見朝廷軟弱好欺,在談判中所提條件一次比一次嚴苛,還有條約規定:至中國各口審斷交涉案件,只能視被告者為何國之人,即赴何國官員處控告;

原告為何國之人,其本國官員只可赴承審官員處觀審。倘觀審之員以為辦理未妥,可以逐細辯論,庶保各無向偶,各按本國法律審斷。

還有條約規定:倘遇有中國人與美國人因事相爭,兩國官員應行審定,中國與美國允,此等案件被告系何國之人,即歸其本國官員審定。

原告之官員於審定時,可以前往觀審,承審官應以觀審之禮相待。該告之官員,如欲添傳證見,或查訊、駁訊案中作證之人,可以再行傳訊。倘觀審之員以為辦理不公,亦可逐細辯論,並詳報上憲。所有案件,各審定之員均系各按本國律法辦理。

這就將觀審之員的權力進一步擴大了。英美等列強透過“觀審”制度以維護本國原告的利益,透過“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又可以保護被告,這是領事裁判權在清又一大發展。

為了擴張在清權益,列強可以說無所不用其極,什麼手段都能使喚出來。

朝廷的一步步退讓沒能得到列強的任何同情,只會加劇他們的貪婪提出更加過分的要求。

洋人使出的手段真是花樣多變,除了搞出個陪審制度外又弄出更讓人噁心的會審公廨來。

會審公廨又稱會審公堂,前些年列強諸國在上海租界成立了洋汀浜北首理事衙門,這是列強設定於大清國土的第一個會審機關,也是會審制度的發端。

之後朝廷與列強諸國政府簽訂了一系列相關方面的不平等條約,其中有不少條款就有這方面內容,使這一制度在大清各口岸城市迅速確立。

依據這些不平等條約內容規定,凡涉及外國人的案件,必須有該國領事官員參加會審;凡中國人與外國人之間的訴訟,若被告為有約國人,由其本國領事裁判,若被告為無約國人,也必須由其本國領事陪審。

甚至租界內純中國人之間的訴訟案件最終也須外國領事會審並操縱判決。

真真滑天下之大稽,合著在自己國土內,朝廷都沒法給租界內的國人判罪定刑了,洋人實在做得太過拉,都欺到頭上拉屎拉尿了。

在會審公堂設立初期,洋人還會遮掩一二,審判之員一般都依“大清常例審訊”,但到了中後期隨著洋人在大清實力的加深,列強乾脆徹底撕破了臉皮也不再顧忌什麼,外國的領事官員實際上已成為會審公廨的主審官,大清的法律也不再成為其審判的依據。

西方列強不斷擴大其在公堂中的權力,這也就超過一些條約所定的權力範圍。在上海租界內實行的會審制度使有約國的領事獲得了對租界內華人和無約國人的部分司法管轄權。

會審公廨實際上是由朝廷出人出錢在租界內設立的,卻以維護西方列強利益為己任的審判機關,是西方列強在清擴張和延伸領事裁判權制度的產物,是朝廷喪失租界等地獨立的司法主權的又一重要標誌。

在諸多的“國中之國”內,列強透過設定法庭或法院,以專職審理發生在租界內的案件。

英國在清曾設定“英皇在清高等法院”,美國在清也設立法院,其他列強國家也依據條約競相效尤在清設立法庭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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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法庭是列強在大清的設立的主要審判機構,它是列強在大清行使領事裁判權的主要方式,也是對大清司法主權的粗暴踐踏。

租界之內“外人不受大清之刑章,而華人反就外國之裁判”現象的出現也就不足為怪了。

這情況,還真是讓吳可感覺不怎麼樂觀,在之前他決沒想到列強在各口岸的觸角,竟是蔓延得如此之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