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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回黃興和南京的爛攤子

革命軍和北洋軍的交鋒過程中連戰連敗,這是必然的,因為清軍攻擊漢陽,出動了強大的兵力,配以德國新式火炮,實力實在革命軍之上。革命軍守漢陽的是湖南湖北兩省的軍隊,人數雖在5萬以上,但是缺乏作戰經驗,彼此又不協調,且全用於第一線,所以非常疲乏。漢陽之敗並不能怪黃興一人,但是由於黃興曾經指揮過鎮南關之役、河口之役、黃花崗之役,都是功敗垂成,於是使人對黃興產生了雖有勇謀但卻不能戰的印象。

黃興自己當然有年年敗北的感慨,他曾經寫詩說自己“愧我年年頻敗北,馬前趨敗敢稱雄”。漢陽失陷後,黃興退到了武昌,軍政府即召開了軍事會議,黎元洪主持,請黃興報告漢陽戰役的經過。黃興即席演說,對漢陽失敗的原因未能詳述,但是對於未來軍事演變,則認為漢口和漢陽已失武昌難以固守,主張率領湖南湖北兩軍前往奪取南京。

黃興的主張被軍政府多數人反對,參謀範騰霄憤然說漢陽既已不守,武昌又擬放棄,試問還有什麼能力可以奪取南京。如果湘鄂兩軍尚可用,則武昌當然可守。

他的話一講完大家就熱烈鼓掌,死守武昌的提議便成為這次會議的決定。

黃興在會議結束後,就帶著一幫參謀坐輪船去了上海。武昌方面則決定重新佈置兵力死守。漢陽之敗對革命軍是一大打擊,可是幾天後蘇、浙、滬聯軍攻克了南京,使革命活動又見蓬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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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各省在上海的代表認為武昌已在危險中,革命事業必須擴大,於是開會集議,決定確定南京為臨時政府所在地,選舉黃興為大元帥,黎元洪為副元帥,然後以大元帥黃興組織中華民國政府。

這一時期的武昌已經是轉危為安了,倒不是因為武昌有力量固守,而是袁世凱並不想徹底打垮革命勢力。幕後原因是獨立各省代表曾於1911年1月日開了一個會,透過雷奮、馬君武、王正廷所起草的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二十一條。而且透過了一個秘密決議,倘若袁世凱反正,支援革命,則公推袁世凱為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當然,袁世凱也聽到了這個訊息,所以才會在北軍可以一鼓作氣渡江攻下武昌的時候突然剎車,並派代表到武昌去議和。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二十一條

(1911年10月1日公佈,191年1月日修正)

第一章臨時大總統

第一條臨時大總統、副總統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選舉之,以得票滿投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者為當選。代表投票權,每省以一票為限。(此為修正文,原案無“副總統”三字)。

第二條臨時大總統有統治全國之權。

第三條臨時大總統有統率海陸軍之權。

第四條臨時大總統得參議院之同意,有宣戰、媾和及締結條約之權。

第五條臨時大總統制定官制、官規,兼任免文武官員,但制定官制、官規,及任命國務員及外交專使,須得參議院之同意。(此為修正文,原案為“臨時大總統得參議院之同意,有任命各部部長及派遣外交專使之權”。)

第六條臨時大總統得參議院之同意,有設立臨時中央審判所之權。

第七條臨時副總統於大總統因故去職時升任之,但於大總統有故障不能視事時,得受大總統之委任,代行其職權。(此條修正時加入,原案無。)

第二章參議院

第八條參議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參議員組織之。(原案第七條)

第九條參議員每省以三人為限,其遣派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原案第八條)

第十條參議院會議時,每參議員有一表決權。(原案第九條)

第十一條參議院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第四條及第六條事件;

二、承諾第五條事件;

三、議決臨時政府之預算;

四、調查臨時政府之出納;

五、議決全國統一之稅法、幣制及發行公債事件;

六、議決暫行法律;

七、議決臨時大總統交議事件;

八、答覆臨時大總統諮詢事件。(原案第十條)

第十二條參議院會議時,以到會參議員過半數之議決為準。但關於第四條事件,非有到會參議員三分之二之同意,不得決議。(原案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參議院議決事件,由議長具報,經臨時大總統蓋印,發交行政各部執行之。(原案第十二條)

第十四條臨時大總統對於參議院議決事件,如不以為然,得於具報後十日內,宣告理由,交令複議。參議院對於複議事件,如有到會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仍執前議時,應仍照前條辦理。(原案第十三條)

第十五條參議院議長,由參議員用記名投票法互選之,以得票滿投票總數之半者為當選。(原案第十四條)

第十六條參議院辦事規則,由參議院議定之。(原案第十五條)

第十七條參議院未成立以前,暫由各省都督府代表會代行其職權,但表決權每省以一票為限。(原案第十六條)

第三章行政各部

第十八條行政各部設部長一人為國務員,輔佐臨時大總統辦理各部事務。(此為修正文,原案第十七條為“行政各部”如左:

一、外交部;

二、內務部;

三、財政部;

四、軍務部;

五、交通部。(又原案第十八條為“各部設部長一人,總理本部事務”。)

第十九條各部所屬職員之編制及其許可權,由部長規定,經臨時大總統批准施行。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臨時政府成立後,六個月以內,由臨時大總統召集國民議會。其召集方法,由參議院議決之。

第二十一條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施行期限,以中華民國憲法成立之日為止。(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