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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章:左氏審判

審判和偵查的目的是發現真相,維護正義。但是,在各式各樣侷限的情況下,身為縣令如何彌補弊端、判斷證據,發現真相呢?

這還好是我,不讓別人得練個數年。

各個朝代的縣令知府各顯神通,或者憑藉直覺、經驗大膽臆測,或用兵法計謀,有時甚至藉助神明來斷案,這些都是這些人們的智慧。

例如大膽臆測妙斷遺產糾紛的例子。

前朝時,曾發生過一起離奇的遺產糾紛案。奇在哪呢?一個大員外明明白白寫下遺囑要把自己的萬貫家財留給女兒,縣官卻把財產判給了富翁的兒子。怎麼回事呢?

一個縣有一個大戶人家,家財萬貫。其富翁有個兒子,在兒子三歲時,夫人去世了,還有個大女兒,已經嫁人,但是品行不端。後來,寓翁病入膏盲,害怕女兒爭奪家產,兒子遭遇不測,於是他便招來族人立下遺囑,將所有財產全部留給女兒。只留下一把劍,並對女兒說:“等你弟弟到了十五歲,你再將劍交給他。”

可當富翁的兒子十五歲時,找姐姐要劍,姐姐卻說什麼也不肯交出來,於是,他將此事告到了衙門。此縣令在大堂上宣讀了一遍富翁的遺囑,並問富翁的女兒、女婿:“這份遺囑是偽造的嗎?”他們忙說:“不是。”

“既然不是,為何不把劍交出來?”無奈下,兩個貪心的人不情不願地遞上了劍。

縣令對左右的官吏說:“你們看,富翁的女兒連一把劍都不肯自覺留給弟弟,多狠心貪財啊!富翁實際上已經料到了這一點,他怕兒子受到暗害,又考慮到兒子年紀太小,即使得到財產也不能保全,所以暫時將財產交給女兒保管。而這把劍,意味著決斷。他估計女兒必定不肯把劍給兒子,到那時,兒子已經1十五歲了,智力、體力足以保護自己。如果此事告到衙門,若能遇到清正廉明的官員,或許能明白他的苦心,就可以為兒子做主。這個富翁真是深謀遠慮!”於是,何武將富翁的全部家產判給了他的兒子。此後,這件事情被傳開,聽者莫不歎服這個縣令的智慧。

在這個著名的案例中,縣令根據一把劍就推斷出遺囑並非富翁的真實意思,這種推斷顯然多有臆斷的成分。但是,不管在今天還是當時,富翁的遺囑顯然是很不合情理,因為將財產留給兒子是通常的做法。因此,縣令根據富翁女兒、女婿的表現以及劍的涵義大膽推測富翁遺囑的真實想法並非憑空想象。這種經驗、臆測是縣令結合日常生活中的親身體驗,同時細心觀察,對案情作出的判斷。

然而,問題來了,若遇到不是公正廉明的縣令,那該怎麼辦。因此,臆測很久以前就被我師傅推掉了,沒有和我說過。而且,臆測往往帶著偏見,萬一此案中,富翁的真實意圖是把家財給女兒,而縣令的內心想法為,子承父業,兒子應該繼承父親的遺產,那麼一開始對於女子便是不公平的。

例如著名的“五聽”斷獄,就是古人經驗總結的精華,幫

助法官解決了不少難題。所謂“五聽”,一是辭聽,聽嫌疑人說話,如說的是謊話,其情緒表現就會煩躁,胡言亂語;二是色聽,觀察他的臉色,如其說謊,就會因羞慚而臉色發紅;三是氣聽,觀察呼吸氣息,如不說實話,他就會急促喘息;四是耳聽,觀察其聽了審訊的問題後反應如何,如果心裡有鬼,他就會心思不寧,聽不清縣令或者主簿的話,可能沒法自圓其說;五是目聽,盯著觀察嫌疑人的眼睛,如果說謊,其眼睛就會出現遊移不定、慌亂無神的樣子。“五聽”通過觀察嫌疑犯的說話、臉色、呼吸、眼神等,來判斷其口供的真實性,還是十分實用的。

還有就是,運用兵法計謀獲得真相,除了利用經驗外,有些更高明的法官還能熟練運用兵法,達到出奇制勝的效果。當朝初期太宗皇帝時,就有這麼一個案子。

江陰縣令趙和,以善於辦案著稱。一日,淮陰某村農民茅金大前來告狀。原來,茅金大早前因辦事缺錢,找熟人黃泰龍借了九百千錢,並以地契抵押,寫下字據說債清契還。然而到了第二年上半年,當茅金大還清借款,索回地契時,黃泰龍競翻臉不認賬,於是,茅金大將此事告到淮陰縣衙。由於他無憑無證,此事竟被淮陰縣衙判為誣告。走投無路之下,茅金大只好慕名來江陰告狀。

這一無物證,二無人證,如何破案呢?趙和思索著,忽然他的眼睛定在了狀紙“黃泰龍說我是誣告”上,並自言自語道:“辦法有了!”當即,他派公差拿著他的文書去淮陰官府,文書上寫:“今江陰捕獲一個江洋大盜,犯罪證據確鑿。現已供出同黨黃泰龍系淮陰人氏,速捕,交來人押至江陰。”淮陰縣令見是大盜案,不敢怠慢,連夜將黃泰龍捉拿歸案。

黃泰龍一上江陰公堂,高喊冤枉不止。對此,趙和喝道:“你所犯之罪鐵證如山,還敢抵賴。贓物都藏在你家中,完全可以查明!”黃泰龍聽後辯白道:“小人並未藏匿贓物。”“那你把全部家產一一講明,若無出入,方可替你雪冤。”於是,黃泰龍急急把全部家產一一供明,另有九百千錢是茅金大贖地契交來的,等等。

趙縣令冷笑:“既然你不是江洋大盜,原先為何要隱瞞茅金大贖地契的錢呢?”當即,他把茅金大傳上堂,而黃泰龍也只好供認出他的詐騙罪行。

由此可見,趙和的這招無中生有、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真是高明。

這後來也納為譎術之中,也稱無中生有,舍大保小。

第三者,藉助神明裁判案情,此外,利用人們對神靈的敬畏來審判案件,也是審判者一直採用的辦法。

各朝各代歷史上上都採用過神明裁判法。在前朝嚴格的宗教儀式下,縣令祈禱,請求神靈幫忙辨明是非。甚至有的小地方,鄉里直接將賺疑人扔到河裡去,如果人沉到水裡,說明神認為他是有罪的;如果浮在水面上,就無罪,這種神明裁判的辦法,在今天看來十分荒謬,但在落後的地方人們普遍敬畏神明

的環境下,是具有實際價值的,當然也是不公平的。

還有的地方,甚至曾有一種叫饅頭審;縣令命令犯罪嫌疑人不喝水,在一定時間內把饅頭吃下去,這是特別困難的。如果能夠順利吃下去,就證明他是清白的;如果吃不下去,發生吞嚥的困難,甚至乾嘔,這就是上天在告訴人們他是有罪的。因為,人在緊張、恐懼時,唾液分泌減少,就會覺得口乾舌燥,相信很多人有過這樣的體會。心虛、有罪之人會因為緊張、恐懼,難以下嚥。因此,饅頭審法在一定程度上還真能把罪犯“審”出來。

我師傅曾經和我說起過,前朝的的摸鍾辨盜也是一種神明裁判法。說的是當朝太宗年間,有一個富人家失竊,官府抓到幾個嫌疑人,但不知究竟誰是盜賊。於是,縣官把當地人信奉的一所寺廟裡的大鐘迎到了後堂供起來,然後將幾個嫌疑人帶到了鍾前,對他們說:“這座鐘能夠辨識盜賊。好人摸它,它不發聲;盜賊摸它,它就發聲。”然後,他帶人對鍾祈禱,又用幕布把鍾圍起來,並暗中塗墨。準備完畢後,縣官讓嫌疑人逐一把手伸到幕布中去摸鐘。後來,當他查驗他們的手時,竟發現眾人手上都有墨,唯有一人手上沒有墨。而這個人就是盜賊,因為他害怕鐘響,所以沒敢摸鐘。果不其然,經過訊問,這個人很快就供認了盜竊的罪行。

後來,運用三十六計,威逼利誘各種方法使得罪人認罪,都納入譎術之中,但是,此方法必須查的此人是否真實有罪,必須查清,不然會導致冤案的產生。

因此,宋曉就是我缺少的人。她查清楚後,對於各種案件的審判,都可能有侷限。

難不成我和別人說,我們解開了你爹的肚子,發現裡面有你衣服的一角,說明他咬過你,你們一定發生過打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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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說,人家不得打死你,或者把你告上去。

因此,我不得不使用我師傅的那些下三濫。

不過,那些年,我師傅給我找來了一個二師傅,我只見過他幾面,不過,他也教了我一些對於審判的方法。

就如同馬氏兄弟的案件。他們的罪行,在我多年經營的刑譜之中,還沒有記載過這種性質的案子,畢竟我才二十來歲。

這兩報應弟兄,雖然三人都是因為他們而死,但是,由於之前已經定案,李麗因為魏海非禮而自盡,因此就算他們之前確實存在虐待李麗,但是他們又可以稱是魏海的間接原因,而且他們的罪行就是暴力,非禮。而且,魏海的事實確實存在,因此他是內疚而自盡不關這兩兄弟的事,而花霜的死更於他們無關。

但是,只要他們承認有虐待的事實,那麼也可以治他們的罪。而且,他們的罪行足已經讓他們身敗名裂,而且因此會連累他們的父親已經家中的商行,因此,這報應算是最大的了。

我和宋曉,皇上他們解釋了,他們算是聽進去了,說這樣就足夠了。

皇上還給了我一腳,叫我趕緊去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