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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三百九十二章

“第二,在主觀過錯方面,被告對小明的死亡,並不存在過錯,本案屬於一般的侵權糾紛,不屬於特殊侵權,亦無特殊規定,所以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過錯原則,即我們常說的誰主張誰舉證。”

“但在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中,我們並未發現相關的證明材料,原告存在舉證不明。”

“此外,在本案當中,被告已經積極履行了所應當承擔的一個告知和安保義務,註冊協議中是明確規定了未滿十二週歲的不得騎行上路,其次,在註冊時需要提交居民的身份證進行認證,未滿十二週歲以上的,不會透過稽核。”

“並且,小明他在使用涉案單車的過程當中,存在違規使用的行為,因此被告已經盡到了合理的告知義務,我們認為他並不存在過錯。”

“第三,在因果關係層面,原告的死亡結果和被告的行為之間,並無因果關係。”

“在我們雙方都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中,已經明確了在本場事故當中,是由於老李的疏忽大意和小明的違規行為共同導致了這次事故的發生,責任認定十分清楚。”

“因此,小明的死亡,是以上兩個原因造成的,與被告無關。”

“其次,被告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相當因果關係。”

“給大家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比如說有人撿到一把剪刀,並用這把剪刀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我們不回去追究丟剪刀者的責任,因為在通常情況之下,我們不會認為一把丟失的剪刀,必然會造成他人受到人身損害的這一結果。”

“同樣的,在本案當中,因果關係也不具有法律上的相當性。”

“第四,在損害結果方面,損害結果預答辯人無關,本案確實存在著小明死亡這一損害結果,但如前所述,該結果的產生與被告無關。”

“綜上,被告並不構成侵權,因此無需承擔原告所述的賠償責任,請求合議庭判令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謝謝。”

被告的答辯一結束,觀眾席隱隱有些沸騰。

太強了。

突然有種神仙打架的感覺。

連蘇男都覺得,被告方的陳述有理有據且通俗易懂,宋廷川他們這邊要贏,只怕不容易。

庭上審判員開始提問:

“有一個問題詢問一下原告,這個是連帶賠償責任還是補充賠償責任,還是按份賠償?請明確一下。”

依舊是杜非接過話筒:

“我方主張兩被告承擔按份責任,其中,共享單車公司佔主要責任地位,承擔百分之六十的賠償責任,而老李所在的物流有限公司,承擔百分之四十的賠償責任。”

審判員點頭:

“好,現在法庭也想你再稍微明確一下,針對這兩個被告,你要求他們承擔責任,你的原因、事實和理由是什麼?”

突如其來的問題讓杜非一下子陷入慌亂,宋廷川這個時候才動了動自己面前的話筒,開口道:

“被害人小明作為一個未滿十二週歲的未成年人,騎上被告所提供的共享單車時,此時小明已經處在一種巨大的現實危險當中,因此我方認為,被告以一個間接的方式共同造成了一個侵害的結果。”

審判員持續發問:

“想詢問一下,你這個侵權行為裡,是否有對對方過錯行為的事實描述?”

宋廷川扶了扶鼻樑上的眼鏡,淡聲開口:

“簡單而言,我方認為,基於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道路安全條例,他們需要主動去禁止未滿十二週歲的未成年人騎乘腳踏車。”

審判員:

“他禁止的方式你認為應該是什麼?”

“從消極層面看,被告未採取足夠措施防止違規開鎖,存在加害行為。”

宋廷川這句話才落,對方方才那位白框眼鏡的男生再度舉了手。

“合議庭,因為原告的一個訴求是現在才明確的,我方能不能針對剛剛原告提出的訴求進行一個現場的補充答辯?”

審判員點頭:“可以的。”

“好,對方給出來的一個核心理由是在於說,小朋友在騎車的時候,就被置於了一個現實的危險當中。”

“可是我們都知道,涉案的被告公司他們設計密碼鎖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公司的財產安全,鎖的一個開鎖的難易程度並不會影響到這個車本身的騎行安全,並且我們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當中已經明確了,責任認定是十分清楚的,所以這個因果關係是不成立的。”

“其次,對方一直在強調說這個鎖,三位小朋友是非常輕易能夠開啟的,那我也希望原告在接下來的環節當中能夠為我們進行舉證,用實際的證據來證明這個鎖是被輕易開啟的,好,謝謝合議庭。”

至此,整個模擬法庭開場的答辯環節已經結束,到了第二個環節,雙向發問。

審判長開了口:

“雙方是否有問題向對方發問?首先原告。”

杜非因為宋廷川的救場,方才的慌亂已經平復下去,湊近面前的話筒道:

“被告作為一家經營共享單車業務的科技公司,請問,該共享單車本年度在小明所在魔都的投放量為多少?”

這個問題把對方的白框眼鏡男問懵了,好在旁邊的黑框眼鏡男及時道:

“這個涉及被公司的商業秘密,跟本案無關,我方不予回覆,請合議庭批准。”

不等審判員開口,杜非持續輸出:

“向合議庭明確,我方可否就這樣的一個真實資料進行示明。”

審判長旁邊的另一審判員回答:

“可以,請說明這個資料的來源。”

杜非點頭:

“好,根據今年第一期《帝國腳踏車》雜誌報道,本年度魔都投放共享單車總量超過八十萬。”

“據魔都交通委員會於兩年前釋出的訊息,截止兩年前,共享單車的高峰時期魔都市面上總量超過一百七十萬輛,而被告公司最高峰時期在魔都市場投放共享單車數量達到七十萬輛。”

“去年年底,被告公司在上海投放單車數量仍有四十萬之多,以上兩個資料,來自於xx新聞網相關報道。”

“可否繼續提問?”

審判員點頭:“繼續。”

“被告公司業務事實的問題,依照魔都的人口密度,魔都共享單車合理同方總量為多少?”

黑框眼鏡男再次道:

“請示合議庭,我們認為這個問題與本案的事實也不相關,然後我們認為發問環節還是對於本案相關事實進行發問的,所以不予回覆,希望合議庭批准,謝謝。”

杜非:

“希望合議庭瞭解,這是對方的一個基本行業情況,而這個行業情況關係到小朋友和單車接觸的可能性。”

宋廷川這個時候補充道:

“請問,針對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條所規定的,企業應當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有保護的責任,那麼請問貴公司除了設定車鎖之外,還採取過什麼措施?如果採取過,為什麼車身上連一句簡單的警示標語都不見?”

白框眼鏡男再度拿過話筒:

“因為我們這個共享單車的一個主體受眾本身是十二週歲以上使用者,我們在註冊使用者的時候,必須要年滿十二週歲以上的才能夠透過公司的稽核,這是我方進行警示義務的一個手段。”

“其次,我方的車鎖在購買時,是進行了一個嚴格篩選的。”

“合議庭可以看到剛剛原告舉示的證據當中,第二頁的第七項,在事故責任認定書當中,有關於腳踏車相關安全裝置的功能鑑定意見書,並且我們在最後的鑑定結論當中,也沒有發現針對這個腳踏車存在一定問題的鑑定結論。”

“所以我們認為,剛剛我們所談論的這一輛腳踏車其實是處於一個安全狀態的,原告方對於這份證據是否認可?”

杜非拿起面前的檔案:

“原告方同樣也看到了這份證據。”

白框眼鏡男順勢質疑道:

“如果說對方認同這份證據的話,是不是證明,這輛涉案的單車車鎖其實是不存在相應問題的?”

這一次還沒等宋廷川他們說話,審判長反倒是開了口:

“合議庭問被告一個問題,如果原告知道也可以回答。”

“被告有沒有接到過你們鎖出現技術問題或者已有過索賠的這種案例?”

這個問題……對於他們手裡掌握的材料而言,明顯是超綱了。

白框眼鏡男顯得有些慌亂。

“嗯……這個問題我們作為律師代表是不太瞭解這一部分的一個具體的情況,但是對於十二歲小朋友能夠把這個車鎖開啟的這樣一個事實只有對方所舉出的這一例案例。”

宋廷川也拿過話筒:

“我方有一個意見補充,事實上兩年前,有一位史先生也是沒有經過應用程序的方式開啟了鎖,而在汽車的過程當中發生了事故,但在這樣的判例當眾,這位即使在盜騎情況下成年人也獲得了相應賠償。”

審判長點頭。

“好,還有一個問題,被告,你們在接到類似案例的時候,或者在技術上接到類似反饋的時候有沒有進行技術改進?”

“呃我們認為企業可以承擔一定的企業責任,如果是呃……基於對社會責任……”

審判長打斷他的話:

“你就直接回答我的問題,有沒有接到過類似的投訴,有沒有進行過改進,改進的效果怎麼樣?”

“呃現目前沒有這樣的情況……”

“到底是有還是沒有?”

黑框眼鏡男及時救場:

“嗯現在是這樣的,我們知道的是我們有實施管理腳踏車的人員投放量的加大,但是對於您剛說的直接對這個問題的管理,呃就是,被告並沒有告訴代理律師,謝謝。”

審判長點頭:

“希望你們回去以後瞭解一下,一週以內進行一個回答舉證。”

“好,謝謝合議庭。”

審判員:“被告還有什麼問題嗎?”

黑框眼鏡男:

“還有問題,請問原告,在你們的訴訟請求中,有提到交通住宿費餐飲誤工費等等訴求,那請問是否有相關的證據支援?”

杜非:“事實上,這是一個不證自明的事實……”

黑框眼鏡男犀利打斷:

“我只需要原告方回答對於這份證據有或沒有?”

杜非握了握拳,“沒有證據。”

黑光眼鏡男勾了一下唇:“被告沒有問題了。”

審判長:

“好,雙方沒有問題要發問了吧?”

杜非:“沒有問題進行發問。”

審判長頷首:

“下面進行法庭辯論,簡單地歸納一下雙方的爭議焦點,第一個是被告有沒有過錯,第二個是原告的受害人受害的後果與過錯有沒有因果關係,第三就是這個原因的大小是多少,希望圍繞這三個焦點進行辯論。”

“首先請原告方發表辯論意見。”

宋廷川:

“好,謝謝合議庭。”

“首先第一個爭議焦點,原告方主張被告方存在過錯。”

“因為被告方應當主動的作出防止車鎖不能被小朋友輕易開啟的防護措施,而被告方又沒有採取一些積極的義務去阻止這個潛在的危險,事實上它違反了法定的義務,因此他的這種不作為行為具有過錯。”

“第二個爭議要點,司機老李的行為是一個加害結果,是一個直接的原因,而被告投放腳踏車並沒有積極採取組織措施,是導致小明喪命的一個間接原因。”

“第三個爭議焦點,如果說小明小朋友沒有透過這樣子一個非正常手段騎上這個腳踏車,那麼他的速度不可能達到十六千米每小時。”

“其次,我們應該認識到,一個十二週歲的小朋友,雖然他的心智尚不健全,但是他有基本的對於是非判斷的一個理解能力,如果說小明同學不去騎這個腳踏車,他們嬉戲打鬧的場所應該是人行橫道上,而不是馬路上。”

“因此,我方認為,結合時速以及場所,被告公司應該佔60%。而老李駕駛貨車造成小明死亡的這個結果佔40%,共同構成了整個案件的侵權行為。”

審判員點頭:

“下面有請被告發表辯論意見。”

白框眼鏡男:

“第一個是我們可以看到,這個證據當中已經明確顯示了本案的一個交通事故是由於老李的疏忽大意和小明本身逆行過錯共同導致,對於責任的認定十分清楚,與被告的行為是沒有任何關係的。”

“第二,我們作為一家帶有公共服務性質的企業,我們在設計這個鎖的目的本身其實是為了保障我們公司的財產安全,而且原告也沒有理由去強求在設立保障財產安全鎖的同時,必須要盡到萬無一失。”

“第三,在腳踏車非常普遍存在的一個情況之下,我們不能單單就基於腳踏車容易被接觸到,就論證到我方已經創設了這樣的風險。”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我們會說有的人因為酗酒的問題導致了人身損害,但我們因為說酒是很容易買到就認定這個接觸的可能性就直接導致了這個責任的發生。對方的這個邏輯我方也是認為不能成立。”

“以上是我方的一輪辯論意見,謝謝。”

黑框眼鏡男也補充道:

“就這個因果關係上,被告想再作一點補充。”

“原告一直在強調說要把這個因果關係的時間線拉長,但是被告想強調的是因果關係應該是被框定在一個合理的範圍內的,它不應該是被無限拉長的。”

“比較直接的一個例子就是我們說的蝴蝶效應,巴西的一隻蝴蝶扇一扇翅膀會導致德克薩斯州的一場颶風。”

“那難道說在遭受颶風受到損失的人就能去巴西,找巴西飼養蝴蝶的人來追求賠償嗎?那當然是不能的。所以這個道理其實也同樣是用在本案當中,謝謝合議庭。”

審判長點了點頭。

“原告要不要發表第二輪辯論意見?”

“有辯論意見。”

“好,第二輪辯論開始。”

川哥開始了他的降維打擊。

“第一,被告方一直在強調你們設定車鎖的目的只是為了保障自身的財產安全,那麼請問,倘若我們身在一個夜不閉戶的大同社會,是不是就意味著你們連車鎖都不會設定了?這是不是一種明顯性地輕視十二歲以下兒童接觸腳踏車的風險行為?”

“第二,被告方你用酒的方法來論證說這是人之常情,但是事實上煙和酒這樣有一點點危險性的東西他們也標示出禁止十八歲以下未成年人購買,煙盒上甚至還明確寫上【吸菸有害健康】的標語。”

“而腳踏車對於一個十二歲以下的特殊群體來說,他們騎腳踏車上路,就意味著要用血肉之軀去碰撞鋼鐵巨獸,所以對方是在淡化和輕視自己的義務。”

“第三,被告方強調說因果關係鏈條不能拉這麼長,還例舉了蝴蝶效應的例子,但是我請合議庭注意。”

“蝴蝶效應這個例子本身其實就是存在著因果關係的,這也意味著,被告方也是認同在開鎖和最後的不幸之間存在著因果的,只是在試圖用這個例子的時間線來淡化這個因果。”

“但現在案子的關鍵問題在於,小朋友的判斷和心智不如一個大人,需要受到全世界的保護,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已經承認了這一點,這不是巴西的蝴蝶,而就是在身邊的一個岌岌可危的雞蛋,請被告方不要偷換概念。”

要不是模擬法庭現場的氛圍莊嚴而肅穆,蘇男都想為宋廷川鼓掌了。

在舉反例這一能力上,他絕對是佼佼者。

不過當聽到宋廷川最後那“偷換概念”四個字時,蘇男其實有點想笑。

曾幾何時她也是一直拿這四個字在反駁宋廷川的,誰能想到有一天宋廷川也會用這四個字去反駁別人?

杜非也補充道:

“首先是我方為何不認可該份責任事故認定書的一個關聯性,是因為交警在認定事故時,他事實上只考慮到了當時車禍的雙方,並沒有涉及到之前主體的一個認定。”

“最後對於一個因果關係的延伸這個問題,但是我方需要說明的是,這個共享單車的所有人及被告公司都要承擔責任,在本案中是具有其特殊性的。”

“這是因為被告所投放的這個腳踏車本身這個鎖就有問題,而且沒有任何的警示措施,我們的受害人小明才騎上了這個腳踏車,因此,我方認為這個因果關係並不像被告方說的那麼長,我方認為是合理範圍之內。”

黑框眼鏡男略有些慌亂地接過話筒,“對於原告方一直強調要求被告對車進行一個換鎖或者是貼標語,但是想請問的是,就算我們真的貼了標語或者換了鎖,就一定能防止這件事情的發生嗎?那我們是不這麼認為的。”

“尤其在事故發生後,交警對我們車及車鎖都進行了查驗,車鎖完好,並沒有任何問題,請問原告是怎麼得出這個鎖存在問題這一結論的。”

宋廷川扶了扶眼鏡,鏡片似乎有光閃過:

“第一,針對被告方的反問,我也想問,你怎麼知道你們換了鎖貼了標語這件事情就還會發生?那我們其實也不是這樣認為的。”

“合議庭可以看到,原告提出的這個問題就像‘子非魚焉知魚之樂’一樣,根本無解,而這樣沒有任何依據的假設在法庭上毫無意義。”

“第二,我們都知道小明是在沒有使用應用軟件的前提下開啟的車鎖,而在這樣的情況下,你們的鎖檢查時居然完好,這難道本身不就是一種問題嗎?”

“如果鎖壞掉甚至是被檢驗出遭遇過暴力砸開的痕跡,那麼我可以承認你們的車鎖質量過關,只是小明可能相比於同齡的孩子有著過人的氣力,這才碰巧開啟了車鎖。”

“但現在的事實並不是這樣,車鎖被強行撬開後依然完好,完好也就是說,倘若今天這起事故沒有發生,那麼這輛車和這個鎖將會被繼續使用,這難道不是一種極大的隱患嗎?”

“第三,對方在不斷地強調無過錯和無因果狀態,是不清楚作為一個新業態的公司應當承擔何種義務,所以必須要明確何為義務。”

“首先,就租賃單車層面上而言,針對一般乘車人作為單車的所有權人,基於安全交往關係,需要履行相應的注意義務,而就共享經濟層面而言,想得到更多顧客的利潤,需要承擔更多顧客的風險。”

“好奇的兒童不是社會的異類,這類事件也絕非異常,真正的事實原因,是某科技公司疏於保護這些12歲以下的小朋友,事實結果是為他們創設了上路的巨大風險,最終結合直接的原因,風險實現了。”

“而由於12歲的小朋友先天上,控車、騎車、能力、意識都較薄弱,事實上是被告方的放任不管,無所作為,漠視權利而追逐新業態的發展和商業利潤,導致了危險的設定,這樣的傷害實則歸咎於被告。”

場面安靜了幾秒,對方才又道:

“額首先,我方在購買這個車鎖的時候是進行了嚴格的稽核的,是可以避免被12歲以下的兒童輕易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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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也看到,像小明這樣的案例卻是存在個例,但對方也不能苛責我方,說因為存在這樣的個例,就讓對我們所有的車鎖進行更換。”

“其次,我方的腳踏車在註冊的時候是需要輸入身份證號碼來進行一個認定的,這也算是盡到了保護兒童的義務。”

“最後,我方其實認可企業應該去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比如說對這個腳踏車進行一定的改造,對腳踏車上貼上一定的標語,但是我們去承擔社會責任並不等同於我們要承擔今天的侵權責任。”

“因為在本案當中,我們的產品質量是不存在問題的,並且我們也沒有相應的過錯,當然,其實對於小朋友的去世我方其實也是表示十分的悲痛。”

“我方出於道義的考量,其實在之前也與原告方進行了商議,我們願意補償20萬元的這樣一個金額,對於小朋友的去世以表哀思,那以上就是我們的最後一輪的辯論意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