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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最後判決

透過故宮博物院的專家的親自鑑定,已經能夠證明《青囊遺錄》確係一百多年前八國聯軍侵華戰爭時期被聯軍盜出的《四庫全書》中的一卷,而且幾位專家還告訴在坐的各位,這本《青囊遺錄》其實只有紫禁城的文淵閣中才有珍藏,而其他的位於全國各地的藏書閣中根本沒有這一卷。

張正國本想透過蘇景坤的攪局,加上暗中利用的關係,指使省城的專家做些模稜兩可的回答來矇混過關,可是沒想到秦簫竟然敢這麼做,不惜把《青囊遺錄》原本贈送給故宮博物院!但是他也意識到,如果這樣,頂多算是自己敗訴,哪怕自己這次失敗了,倒是也可以弄到《青囊遺錄》中關於七靈花散的原方了,這對於他來說倒是一個好事情。

但是張正國也考慮到,即便拿到了真方,此時洛川和秦簫已經知道了改進的工藝,無論從產量還是療效上已經無法追趕。但是他也覺得,既然秦簫靠一己之力,能在短短一年多的時間內研究出現代工藝的七靈花散並進入市場銷售,那麼自己的科研團隊為什麼不能呢?可是張正國萬萬沒想到的是,秦簫做的這些研究,實在是靠秦琴的祖父和曾祖父的基礎上做出的,按照工作量來說頂多算是最後的一點而已,而大部分藥材,裡面的關鍵物質的化驗,最後尋找合適的提取方法,基本山都是兩位前輩做的,而秦簫只不過是利用祖傳的中醫理論進行了辯證性的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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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此時,秦簫給坐在旁邊的蘇小曼做了一個眼色,蘇小曼示意要發言,審判長同意後,她說道:

“我的代理人剛才跟我溝通,我們決定對張氏製藥集團關於七靈花散外方商標的不合商標規範的問題當庭對其提起訴訟,希望審判長能夠審理。”

頓時整個法庭的所有人一陣驚訝之聲,隨之而來的就是不住地騷動和紛紛議論的聲音,張正國和他的律師也是萬萬沒想到,秦簫竟然會在這個時候提起反訴!張正國現在才如夢方醒,先前自己如何勸秦簫和自己合作,根本就是一廂情願,其實秦簫想的根本不是要找回什麼祖傳的秘方,也不是要哪七靈花散來賺錢,獲得什麼利益,而是就是要拿著七靈花散來對付自己,甚至不惜其他的任何代價。

審判長拿起錘子敲了一下,說道:“請各位肅靜!”

頓時,整個法庭恢復了平靜,審判長說道:“既然被告方提起反訴,那麼就請你們當庭說一下,由於反訴的理由與本案有直接牽連,所以至於相應程式,可以從簡。”

蘇景寬也在法庭上看到了自己女兒的表現,心中也是十分歡喜,但是迫於為張正國作證,所以不敢表現出來,因為他知道,張正國這個人在縣城甚至更大的地方可以說是呼風喚雨,沒想到竟然被自己的女兒還有他們的幾個同學給弄得如此狼狽。其實這麼一個曠日持久的案子已經讓張正國很沒面子了,當年他起步的時候,也是個毛頭小子,也是靠著這種明爭暗鬥,打敗了眾多的對手,可是現在卻攻守異形了,他這個已經年過五十的中年人被幾個年輕人對付得左支右絀。

蘇小曼起身,不緊不慢地說道:“前番已經能夠證實,《青囊遺錄》確係紫禁城文淵閣《四庫全書》中的經典,那麼我們可以說,七靈花散就是一個前清古方了,至於是不是東漢末年名醫華佗的傳世妙方,卻也無從考證。既然是個前清古方,那麼對於誰,都可以使用,我們使用其外方,無可厚非,而對方的外方專利是無效的。”

蘇小曼此時取出一盒洛川製藥廠生產的七靈花散內方藥和一盒張氏集團生產的七靈花散外敷藥,並將兩盒的外包裝防偽置於投影儀下,說道:

“大家請看,從這兩種藥的外包裝上看,我們使用的商標是黛西製藥自己註冊的商標‘黛溪白酊’,而張氏製藥集團的外包裝的商標上,卻寫的‘七靈花散’,顯然無論內方還是外方,其實七靈花散都是他的通用名稱,這與《中華人名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這點相違背,所以張氏集團的商標注冊也是無效的。所以,對於七靈花散這個名字,我們也是可以用作商標的。”

張正國的律師此刻也提起抗議,他說道:

“上述觀點和證據,我和我的代理人表示不同意,其一,我的代理人是完全按照原方生產的,儘管只是外方藥,但也是地道的七靈花散,所以我們申請的商標雖說有起通用名稱,但是並不妨礙其他的人使用‘七靈花散’這個名字;其二,對弈七靈花散,整個市場,也不過是只有我的代理人生產此藥,而對方雖說是外傷內服藥,但是卻不見得是真正的七靈花散,所以對方是不能夠使用這個名字的;其三,退一萬步講,這個七靈花散的名字是《青囊遺錄》中記載的,不是裡面命名的,而世人知道此藥的人多,知道此藥名的人卻計劃沒有,這個名字既不是大眾通用名,也不是歷史通用名,只是被一本古籍記載了一次,而我的代理人或者他的祖上因為某種巧合知道了這個記錄,並拿來應用,使用的並不是‘通用名’,何來別人可以使用之說,因為我的代理人申請的商標中,‘七靈花散’根本不構成通用名的要素。”

雙方又進入了互相辯論的時段,秦簫聽了這話,知道該來的早晚會來,於是起身說道:“好吧,我也不是什麼法律通,講不出這麼拗口的能把死的說活了的道理,我只知道一個道理,時代是進步的,而任何進步都是站在前人的高度上做出的,現在我們所用的電磁療法取代傳統的磁石,機械懸臂取代原始的手術刀,難道你能說這不是磁療?這不是手術?我們在原來方子的基礎之上改進了合成的工藝,使這個良藥的成本大幅度降低,產量和產速大幅度提高,讓給更多人能夠享受到它的療效,難道就可以說我們生產的不是七靈花散了嗎?那麼關於這個七靈花散的名字,我來給你證明這是個通用名。”

說著秦簫示意坐在臺下的一個老和尚站了起來,秦簫解釋道:“實不相瞞,這位高僧便是我們縣城南北寺的住持覺慧大師,他是當年在抗戰時期一名老兵,曾經在地下工作,從日軍手中巧妙的拿回了這本古籍,相信我們秦家的家譜都已經說的很明了,他就是那位孟海昌先生。他在魯西的很多地方就曾經使用過這個七靈花散,而且,也曾經用七靈花散為他的戰友治好過外傷,我現在也請他的戰友,謝雲海老人上來,一起供述一下。”

孟海昌聯合謝雲海一起上前來,孟海昌說道:“我是當年曾經見過真正的《青囊遺錄》的一個既不是秦家也不是張家的人,而且我也使用過和個方子,在魯西有很多人都知道這個藥名,但是不幸的是,他們中的大多數已經謝世,但是我身邊的這個戰友卻和我一樣,有幸保留驅殼在世間,這次來就是要說明,當時,我在魯西也是七靈花散的使用者,而我的戰友也是七靈花散的受益者,這點我們始終是能夠證明的。”

謝雲海拙於言辭,於是孟海昌,也就是覺慧大師,把謝雲海應該說的都說了出來,謝雲海只是點頭稱是。

臺下的陪審團不住的點頭,秦簫此刻趁熱打鐵地說道:“如此一來,我們大家應該能夠看得出,這個要在當時已經很是出名,並非像對方律師說的那樣,鮮為人知,這是站不住腳的,所以七靈花散就是他的通用名稱,這點毫無疑問,而作為通用名稱,我們是有權使用的,而對方卻那這個名字來作為商標,其實是很不科學,甚至是有些採取了不公平競爭的不正當手段的。”

張正國此時對著秦簫等人一番番的進攻,毫無招架之力,面對著這些鐵的證據,他已經無言以對。更讓他惱怒的是,他對秦簫的一招接著一招的組合拳竟然完全看不出破綻來,雙方已經辯論結束,最後審判長認為具體證據需要進一步核實,對於本案的細節需要更多的詳定,並沒有沒有當庭宣判。

但是結果還是差強人意的,就在這次出庭之後不到十天,法院的判決時就已經下達。

魯東省梁鄒縣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

(014)梁鄒民初字第0011號

原告(反訴被告)張氏製藥集團,梁鄒縣經濟開發區,法人代表張正國,張氏製藥集團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XXX,梁鄒縣XXXX律師事務所。

被告(反訴原告)黛西製藥,法人代表洛川,秦簫。

委託代理人,蘇小曼,黛西製藥集團顧問律師。

原告張氏製藥集團訴稱,014年初簽訂了一份商業合作合同,原告和被告同事生產各自的外傷藥七靈花散外敷藥和七靈花散內方藥,進行統一營銷,合同規定期限為八年,雙反不能擅自調整產量,以及生產對方的藥品,而其商業合作伙伴被告黛西製藥卻在014年春大量生產原告已經註冊商標申請專利的七靈花散外敷藥,……原告以此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1、被告方生產的外敷藥在未得到原告授權的情況下不得在市場上銷售;、被告為對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給予全額賠償,並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黛溪白酊辯稱,合同中規定,如果原告七靈花散外敷藥專利無效,則合同失效,被告方在得知原告專利存無效後,因為擔心自己經濟利益受損,而搶先生產了外敷藥,已經構成反訴要件。……而原告生產的外敷藥是前清古方,不具備專利的條件,並且原告使用的商標存在缺陷,使用了古方的通用名,被告方不承認其專利有效性,並按照雙方合同相關條款,自己生產了外敷藥,並未違法合同。

反訴原告黛西製藥反訴稱,七靈花散在前清民國時期就已經廣為人知,並有很多醫者使用,“七靈花散”屬於此藥的通用名稱,……原告方申請的商標不符合商標申請的原則,應依法取締。

反訴被告張氏製藥集團辯稱,此方自己一直在用,也一直按照原方製作生產,而反訴原告卻不是使用的原方的內方生產製作,所以,反訴原告生產的不是七靈花散,……因而反訴被告認為此方是自己單獨使用,而自己的註冊商標也是從古籍中的記載獲取,但是卻不能充分說明“七靈花散”就是此藥的通用名,而反訴被告取名於此只不過是引用了古籍《七靈花散》的手抄本(即張寶山從秦瑞明手中抄錄的抄本)而已。

反訴原告黛西製藥辯稱,此方已經有很多人使用,包括抗戰時期,如今仍在人世的魯西老兵可以作證,……認為此方確係通用名稱為七靈花散,並廣為人知,因而稱反訴被告張氏製藥集團商標不合法。

(在此所有舉證不再一一詳述。)

本院認為,原(反訴被)、被(反訴原)告簽訂的商業合同,條款齊備,意思表達真實,而證據確鑿,七靈花散系前清古方,“七靈花散”確係此藥通用名稱,……根據《中國話任命共和國合同法》第七章第一百零七條以及《中國話任命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有關規定:

一、原告(反訴被告)張氏製藥集團七靈花散專利無效,並修改七靈花散外敷藥外包裝及商標。

二、原告(反訴被告)張氏製藥集團支付被告(反訴原告)黛西製藥賠償經濟損失5000元。

三、上述款項,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逾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即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100元,由被告(反訴原告)張某負擔。反訴費500元,由原告(反訴被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魯東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XXX

人民陪審員XXX

人民陪審員XXX……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XXX(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