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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章 餘生作證

幾個法官聽到梅汝璈這麼說,神色都是一頓。知道梅汝璈為了南京大屠殺的審判,已經顧不得維持和約瑟夫季南的關係了。梅汝璈接著道:

“我們中國的檢察官有尋找證人的權力。這近千人,每一個都是被日本人禍害的家破人亡、親人死傷,每一個都可以證明日本人的罪行,為什麼不能出庭作證?法律的尊嚴與正義又何在?”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一眾法官無奈,只能同意。不過,也對梅汝璈說道:“這些證人確實都有出庭作證的資格和權力。法庭原則上可以同意他們出庭作證。但是,由於人數太多,不可能每一個人都獲得出庭的機會。”

“否則,光對南京大屠殺的審判,就要用一年的時間。這是盟軍總部不可能同意的。我們只能折中一下,選擇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出庭,其他的人可以寫下材料,作為證詞。我們會給予公平採用的。”

梅汝璈表示同意。其實在真實歷史中,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從頭到尾的審判中,也不過是用了四百一十九名證人為原告和被告出庭作證,而且,這四百一十九名證人中,為日本人辯護的達三百一十人,數量幾乎是檢察方提供的證人數量一百零九名的三倍之多!這些日本律師,為了給這些甲級戰犯辯護,用盡心力。

而和日本人相比,中國人對於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有關南京大屠殺的審判,卻並不是那麼盡力。

對於日本人而言,甲級戰犯們作為被告,因為身處日本,所以,就地尋找證人非常容易方便。而且。這些證人完全有能力配合出庭日期,其住宿交通,衣食招待,也完全不成問題。雖然名義上,這些人出庭作證的費用是由被告方負責的,但實際上。卻是由日本政府開支。

而對於中國方面的證人而言,大部分人遠隔重洋。專程到日本作證,困難很大。這些人的衣食住行等各種費用,一般來說,是由法庭通知盟軍總部負責招待和照管的,報到以後在東京的飲食住宿等都是由法庭通知盟軍總部負責安排和開支。

並且,每人每天還會有一美元的零花錢,足夠買些紀念品。盟軍並沒有薄待這些出庭作證的中國證人。但是,對於這些中國證人而言。遠涉重洋到日本作證,實際上是放棄了在國內的工作。放棄了能養家餬口的穩定收入。

在這個時代,大部分中國人連溫飽都難以保證。這些證人放棄穩定收入後,家庭的經濟壓力很大。但是,盟軍方面卻不可能連證人的家人都供養起來。而老蔣也根本不管這些出庭的證人。任由其自生自滅。

和日本政府對待甲級戰犯們的態度,簡直就是天壤之別。

所以,在真實歷史上,雖然有十幾名中國證人。遠涉重洋到日本為南京大屠殺作證。但是迫於各種壓力,在到達日本後不久。便紛紛要求回國。無奈之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不得不加以變通。允許這些證人提前出庭作證,並接受詰問。

這樣的作證效果,和法庭效果可想而知。若不是這一世有餘生這個土豪砸錢,從國內找來大量的證人,並供給其一家的衣食。恐怕歷史還會重蹈覆轍。讓後世繼續遺憾下去。

餘生準備出庭的訊息不脛而走,很快傳遍全日本,並傳回國內。如今的日本人,對於中國人沒有任何好感,他們並不承認自己的戰敗是因為中國人。也拒絕承認中國是戰勝國。

當然,大部分日本民眾也不知道日本軍隊在南京,對中國人進行屠殺的事情。雖然李香蘭和瑪麗蓮夢露的巡迴演唱會上,會連續播放日本人入侵中國的影像,但是,許多日本人仍舊拒絕那些影像是真的。只認為這是一場美國人策劃的宣傳陰謀。

於是,日本民間對餘生的質疑聲越來越大。而日本律師團也並不安分,小動作連連不斷。隔三差五,便有人敲門。這一日,青小藝讓露西開門去看,卻是一個日本律師在門口求見。

青小藝想都不想,便斷然拒絕。按照英美法系的慣例,會嚴格區分由檢察方面提供或要求傳喚的“檢察證人”,和由被告辯護律師們提供或要求傳喚的“辯護證人”。訴訟一方提供的證人,在獲得法庭許可的證人身份後,便不得同訴訟另一方的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有任何交往或接觸。

即便這種接觸和交往,只是禮節性質的也不可以!這在英美法系中,是一條嚴格貫徹的習慣規則。所以,在正常情況下,打官司的訴訟雙方,都要竭力避免同對方證人的往來或接觸。

如果不注意這種規避,那麼,一旦被人告發。與證人聯絡的律師或者代理人,便有“勾結證人”的嫌疑。有了這個嫌疑,法庭就會決定給此人以停止出庭的處罰。與此同時,被勾結的證人,法庭也會停止其作證資格,並宣佈其證詞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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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小藝在美國待了數年,自然知道這些規則,發現日本律師敲門後,很容易的便推出日本人的陰謀。日本人的律師團隊有上百人,捨棄一個不算什麼大事。而中國近千名證人中,只有餘生一個有巨大的影響力

一旦這個日本律師真的進門,或者和餘生、青小藝有所接觸,並被人拍攝下來。那麼,餘生這個證人就別想當了,日本人必然會找人告發這個律師和餘生。這便如同下象棋一般,用一個卒子,換來一個對方的一個車或者是將,是絕對划算的買賣。

日本人其實也畏懼餘生的影響力。雖然人都有不承認自己罪責,以逃避義務和懲罰的心理傾向。但是,一旦事實明確,無可逃避,便會接受。餘生的影響力,足以讓一部分尚且不承認、不正視事實的日本人。心理防線崩潰。

所以,只能用此策略。只要青小藝讓日本律師進門,餘生便跳進黃河都洗不清自己的嫌疑。卻不想,一向是文弱儒雅,待人熱情的青小藝,居然讓一個美國女兵把這個登門的日本律師直接送到了盟軍總部。給關了起來。

而盟軍總部也對這些行事肆無忌憚的日本律師發出警告,不準他們在審訊之前,再次騷擾餘生及其家人。這一下,日本律師團終於老實了。

一九四六年七月十五日,日本投降十一個月後。日本東京,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大廳。餘生作為第一個出場的中方證人,出現在法庭上。記者席上的記者們此時都快瘋了,手下不停,謀殺著無數的膠片和膠捲。

庭長是澳大利亞的威伯。威伯說道:“如果法庭允許的話。起訴方希望傳喚一位證人:餘生先生!”

餘生就此大踏步走上法庭。按照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規矩,在司儀官從證人休息室中把該證人引入法庭、登上證人臺之後,第一件事就是舉行宣誓。依照美英法系的制度,證人宣誓這個環節,是非常重要的。一切證人的證言都必須經過宣誓加以確認。如果證人拒絕宣誓,那麼證人的證言就會被認為無效,法庭就不能把證人的證言作為證據採用。

雖然,這種宣誓在證人聲稱其不信仰任何宗教的情況下。也有例外,但是餘生在宣誓時。仍舊說道:“雖然我並不信仰任何宗教,但是,我可以以自己死於日本人之手的妻子起誓,以自己的血脈傳承起誓,以無數戰死的亡靈起誓,我所說的句句屬實。不會多一分。也不會少一分!”

餘生此言一出,法庭上便安靜下來,只剩下拿著筆和本子,瘋狂記錄的記者們筆下的沙沙聲。威伯按照程式問道:“請你告訴我們你的全名。”

“現名餘生。姓餘,名生。在日本人入侵南京之前。名叫餘勝。”

威伯接著問道:“你是何時何地出生的?”

餘生道:“我於一九一四年十一月二日生於中國南京。”

威伯問道:“你在哪裡接受的教育?”

餘生道:“我並沒有上過大學,只上過小學和中學,並在家接受過私塾教育。然後便繼承了家中的武館。”餘生此話一處,記者席和觀眾席上一片譁然。作為一個強力的文化人士,作為一個蜚聲海內外的大導演,居然沒有上過大學!這可是個吸引人眼球的大新聞。

威伯也有些意外,他和餘生接觸的不多,但也知道餘生的文化素養並不低。不過,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並不是八卦的地方,威伯沒有糾纏於這個問題。接著問道:“你在中國居住了多長時間?”

餘生道:“自出生開始,我就一直居住在中國,直到一九三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威伯接著問道:“在一九三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南京城內的中國軍隊和中國人有沒有進行過任何對日本軍隊的抵抗呢?說一下你所知的,日本人進攻南京的事情。”

餘生答道:“在一九三七年十二月一日,我和妻子葉輕語,就聽說了日軍攻佔江陰要塞,並下令進攻南京的訊息。後來,各種訊息逐漸傳來,在一九三七年十二月二日,我們又聽說,中國海軍在中日江陰海戰中全軍覆沒。這個時候,我和妻子葉輕語已經開始計劃逃亡。”

“到了一九三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我從一個曾經在武館習武的師兄說,南京守軍將領唐生智打算放棄巷戰。下令撤退突圍,中國軍隊的抵抗力量土崩瓦解。我聽說中國軍隊會從下關渡江,撤到浦口。所以就帶著妻子準備跟著中國軍隊逃離。這樣比較安全。”

庭長威伯接著問道:“那麼,在下關渡口和你一樣準備跟隨中國軍隊渡江的平民多麼?”

“非常多,江面上全都是漂浮物。大量的人準備藉助這些漂浮物渡過長江。”

“那麼,這些平民在渡江的時候遭遇到日本軍隊了麼?”

“遭遇到了。”

“那麼,在一九三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日本士兵在南京下關渡口遭遇到中國平民後,是如何對待中國平民的呢?”

“在渡江的時候,出現了日本海軍。有五艘炮艦,四艘驅逐艦和四艘海巡艇,這些艦艇上都有機關槍。在這些軍艦發現江面上和下關渡口的中國平民時,開始集中火力,射殺擁擠在下關和江面上的中國平民。”

在餘生說完這一段記憶之後,日本律師團的麥克馬納斯,打斷餘生的敘述道:“如果法官閣下允許的話,我認為如果在這裡可以提供這類證詞的話,那麼法庭給予起訴方的言論自由似乎太多了,尤其是我以前曾經提請法庭注意,起訴方用了許多時間來證明共謀罪(conspiracy)的存在,而這種作證被允許,卻沒有任何一個被告可以同任何共謀罪聯絡在一起。我知道這在……”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審判到了這個時間,以威伯為首的十一位大法官,也基本上明白了日本人的延宕戰略。但凡是日本律師發言,就會在一條法理上雲山霧罩的胡扯半天。

威伯打斷麥克馬納斯的話,說道:“你我都知道在目前階段,這種聯絡可以透過起訴方的證詞來建立。”

麥克馬納斯辯白道:“我知道,庭長先生。”

威伯接著道:“我還沒有說完!我曾經至少說過兩次,而且你也聽到過我所說的話。這種原因相同的反覆反對是對法庭的不敬!”

麥克馬納斯假裝道歉,拖延時間道:“嗯,如果我給您留下這種印象的話,我很抱歉,閣下,但是我只是在努力盡我的職責而已。我所代理的這位紳士的生命受到了威脅,我要盡力保護,我要為他竭盡所能……”

眼見得這個麥克馬納斯又要開始扯淡,威伯打斷道:“你應該遵守法庭的規則,以一種有序的方式來盡你自己的職責!”(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