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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庭審

翌日,夏日暮早早的趕到了檢察廳,不管是前世還是今生,這都是他第一次以公訴人的身份出席庭審,心情當然十分緊張,所以要好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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驟開的房門嚇了吳智英一跳,她從電腦屏幕前抬起頭,看見是夏日暮檢事,一雙杏眼中閃過一絲慌亂。

“檢事,早。”

“早上好!”

夏日暮一邊脫掉西服,一邊問道:“吳秘書,我出庭的法袍在哪兒?。”

她起身快步繞開辦公桌椅,接過夏日暮手中的西服外套:“檢事,您的法袍我拿去熨燙了,我現在去給您拿來。”

“好的,謝謝!”夏日暮頷首致謝。

吳智英將西服掛好,離開辦公室時,用手輕輕合攏房門。

“這丫頭怎麼感覺有點害怕我?”

夏日暮聳了聳肩,從手提包裡拿出了昨夜的成果,這份稿件是他昨夜思考至凌晨,將辯方律師可能辯護的方向羅列出來,並圍繞證據給出駁斥的論斷。

“法官大人,我反對辯方律師推論,法庭是需要立足於證據,邏輯推斷並不能作為案件判定的依據,根據現有的證據證明,3名被告系共同犯罪,均為主謀......”

他在原有庭辯稿件上稍作了修改,這東西當然不能攜帶進庭審現場,他需要記在腦中。

夏日暮朗聲宣讀,並在腦海裡反覆的記憶稿件內容。

“檢事,感覺您今天好認真呀,我在走廊裡都能聽見您的聲音。”

吳智英去而復返,手裡捧著檢察官法袍。她感覺有點奇怪,朗讀稿件這麼不專業的事情,不是夏檢事的風格。

夏日暮立刻明悟原主人不會這樣大聲朗讀案件稿子,他放下手中的稿件轉而說道:“每一個案件,檢察官都必須認真對待,法袍拿來了麼?”

“拿來了,我幫您穿上。”吳智英將手中的法袍展開。

夏日暮穿好法袍後,照了照穿衣鏡,感覺有點像博士服。這是一件黑色散袖長袍,肩部兩側有兩條紅色的前襟代表莊重和嚴肅。

穿好法袍後,夏日暮檢查了一下出庭要用的案件卷宗,確認無遺漏後,用一塊長寬各1米的黃色方巾包裹起來。

他提起卷宗後,掂了掂重量,無論外形還是重量,都讓他感到奇怪,彷彿手裡提著個腦袋,電視劇三國演義裡都這樣包腦袋的。

後來他才知道,這是韓國特色,喜歡用方巾包東西,無關重要不重要的東西,可以是衣服、檔案或者辣白菜。

按照規定檢方和辯護方需要提前半個小時到達庭審現場,看了看手錶上的時間,八點過一刻,他立即起身前往首爾南部地方法院,法院就在檢察廳隔壁,步行只需三、四分鐘。

這起詐騙案件涉及金額不大,輿論關注度也小,被安排在一間小型法庭。

進入法庭環視一週,法庭書記官早已就位,被告辯護律師還沒到,旁聽席只有寥寥幾人,比較意外的是李佑海也在。

夏日暮向李佑海點頭示意,然後坐在了公訴人的位置,事務官李淳哲坐在了公訴人助理的位置。

約十分鐘後,被告人3名辯護律師進入法庭,坐在了辨方席位。比較引入矚目的是居中的一位中年男性,他鼻樑上架著一副金絲邊眼鏡,淡淡的兩撇小鬍子掛在下方,看上去一副老練的模樣。

“李室長(辦公室主任),中間那位律師是誰?”

李淳哲扶了扶眼鏡,細辨認一番回答道:“路德律師事務所的權雲昶,第22期研修院畢業,夏檢事您的前輩。”

“他厲害麼?”

“厲害到不厲害,但他是業界有名的訴棍,吃了原告吃被告。”

夏日暮點了點頭,算是對此人有了一定的瞭解。

“全體起立,請法官入席。”書記員洪亮的聲音,讓眾人意識到庭審馬上開始。

法官就坐後,控辨雙方落座。

“現在開庭,請法警帶被告人入席。”

在6名法警的押解下,3名被告站在了法庭中央的被告席上,夏日暮也第一次見到了3名被告。

“江欽維、樸祖惠兩人較為年輕,約二十出頭;趙大海是三十多歲中等身材、四方臉,他的兩隻眼窩深陷像是許多天沒有睡覺。”

書記官宣讀了一遍法庭紀律,驗明被告人身份資訊,進入庭審調查階段。

“請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首爾南部地方檢察廳2006年第506號起訴書,以被告人趙大海、江欽維、樸祖惠3人涉嫌詐騙罪提起公訴,經依法查明,上訴被告人自2005年7月至2006年2月,用偽造的假身份證......”

“3人系共同犯罪均為主謀,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181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夏日暮語氣平緩地讀完了起訴書。

接著李淳哲用滑鼠點選電腦檔案,在法庭電視機上播放出一段影片畫面。

夏日暮指著電視機說道:“大家請看大屏幕,這是3名被告人在大田、仁川、全州等多地銀行取贓款的監控影片。”

法官:“被告人,公訴人播放的影片,你們有異議麼?”

“沒有”

法官:“辯護律師,你們有意見麼?”

“沒有”

法官:“請公訴人繼續出示證據。”

接著夏日暮列舉出一系列證據,如查獲的各類信用卡、電話卡、身份證、手機、臺式電腦、被害人陳述等。

在列證過程中夏日暮逐漸獲得自信,掌握了庭審的主動權。讓他感覺奇怪的是,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對檢方出事的證據均沒有意見,難道被告人放棄庭辨打算認罪?

坐在旁聽席上的李佑海也疑惑不解,被告辯護律師在幹嘛,也太不專業了吧,這仨人律師證是自己畫的吧?

“根據現有證據,公訴人認為江欽維收集目標資訊,樸祖惠假冒銀行金融機構向目標傳送虛假資訊,誘使被害人撥打‘客服熱線’,趙大海再提供所謂的‘安全賬號’.....”

“本案證據充分、事實清楚,3人分工明確,系共同犯罪,應當以詐騙罪起訴被告人趙大海、江欽維、樸祖惠3人。根據《刑法》第181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量刑期為5年。”

夏日暮宣讀完公訴意見,心裡一陣輕鬆,沒想到第一次參與庭審還挺順利。

權雲昶扶了一下鼻樑上的金絲邊眼鏡,嘴角劃出一道邪魅的笑容。

“法官大人,被告方申請本案證人,證人系本案關聯者崔宗民先生,他曾經收到過詐騙簡訊,在準備轉賬的過程中被家人發現並制止。”

法官:“傳證人,出庭作證。”

夏日暮聽到這個訊息,心裡咯噔一下,意識到庭審還遠沒有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