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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庭辨陷阱

一名穿著黑色西服的中年男士出現在庭審現場,在法警的帶領下坐上了證人席。

李淳哲見狀用手指敲擊了桌面,準備提醒夏檢事,他側頭瞥見夏日暮一臉茫然的看著新出現的證人。

李淳哲當即站起身來抗議道:“法官大人,根據《刑事訴訟法》被告方在開庭現場臨時新增的證人,屬於違法行為,我方要求崔宗民先生立刻退場。”

法官:“抗議無效,被告辯護律師在庭前申請了臨時證人,並提交了身份證明,崔宗民先生證人身份有效。”

李淳哲退而求次,“我方要求查驗證人身份。”

法官:“准許查驗。”

幾分鐘後,李淳哲返回公訴人席位,他向夏日暮小聲說道,崔宗民先生證人身份屬實。

夏日暮此刻心緒慌亂,對於突然出現的證人毫無頭緒,他昨夜並沒有設想到被告律師還會申請臨時證人。

法官:“被告律師你可以發問了。”

權雲昶清了清嗓子問道:“崔宗民先生,請問您是什麼時候收到的簡訊?”

“2005年11月18日,那天我在東大門市場賣水果,收到了一條來自銀行的消費提醒簡訊,我以為我的銀行卡被盜了,就按照簡訊提示撥打了服務熱線......”

“崔宗民先生,你聽到的人工服務聲音是男聲還女聲?”

“我聽到的是女聲。”

權雲昶追問道:“你確定是女聲?”

崔宗民仔細回憶後說道:“我確定是女聲,還是年輕的女孩聲音,像黃鸝鳥一樣清脆,她的服務態度很好不停地在安慰我,我當時慌亂的心情,也放鬆了不少.......”

聽完崔宗民的陳述,權雲昶說道:“法官大人,我的當事人樸祖惠是男性,不可能發出女性聲音,檢方控告有偏頗,我當事人也是受‘劉老板’矇騙的受害者。”

夏日暮立即反駁道:“法官大人,根據剛剛列舉的證據和有多名被害人陳述,他們接到了一名男性的電話,經過技術鑑定確認就是樸祖惠本人。”

“樸祖惠參與了詐騙全過程,清楚而且熟知犯罪後果,案發前還曾使用搜尋工具,查詢詐騙罪相關的法律條文。”

權雲昶兩撇小鬍子微微上翹,看向夏日暮。

“法官大人,公訴人剛剛陳述是多名被害人接到男性電話,而不是全部被害人,再根據崔宗民先生的證言,這意味著在可能還有其他犯罪人員未到案情況下,檢方就以詐騙案主犯身份起訴我當事人。”

夏日暮再次反駁:“法官大人,辯方律師的假設不成立,根據現有證據,被告人樸祖惠犯罪事實清楚,不僅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名義向被害人傳送簡訊,還從他住所查獲大量電話卡、銀行卡、被害人身份資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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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席上的一直沉默的樸祖惠突然發言:“法官大人,我是受到‘劉老板’指示行事,而這個‘劉老板’就是趙大海,他多次指揮我向江欽維下達指令,偽造身份證,收集目標個人信息。”

趙大海急著反駁道:“法官大人,我冤枉啊,正在的‘劉老板’是江欽維,是他命令我向樸祖惠下達指令......”

另一名被告也開始反駁,被告三人在庭審現場相互指責,各自訴說著自己的理由,於是三人就上演了一出“狗咬狗,一嘴毛”的表演。

“肅靜!”法官敲響了法槌,法警將趙大海、江欽維帶了下去。

法官問道:“公訴人,對於被告人樸祖惠,你有什麼要詢問的麼?”

李淳哲用搖頭示意夏日暮不要提問。

夏日暮有些奇怪,還是提問道:“被告人樸祖惠,你為什麼認定‘劉老板’就是趙大海?”

當夏日暮向被告提出疑問後,李淳哲心裡十分抓狂,檢察官這是怎麼了,難道看不出來這是個陷阱嗎?

樸祖惠回答道:“因為在電話裡他自稱姓劉,每次都和我單線聯絡,都是他打給我,電話卡、包括這些話術也都是他提供的。”

夏日暮還想詢問,兩人是否見過面時,李淳哲將一張紙條推到他面前。

“檢事,我們中計了,您再說幾句這仨人快被無罪釋放了。”

夏日暮看向被告辯護席,權雲昶嘴角浮現出一縷若隱若現的笑容,他意識到自己犯了一個愚蠢的錯誤。

“法官大人,我的詢問結束了。”

法警依次將其他兩名被告單獨帶上法庭,夏日暮均未再提問,權雲昶一個人在法庭上表演。

庭審結束後,法官以證據不足,案件退回檢察廳補充偵查。

回到辦公室,李淳哲向處在懵逼狀態的夏日暮解釋道。

“該案從證人出場就埋下了一個陷阱,證人崔宗民的陳述,是告訴法官案件還有其他疑犯存在。被告的互咬、被告律師的混淆都在做一件事,讓法官相信‘劉老板’這個主謀存在。”

“檢事,您剛剛的提問就中了陷阱,從檢方的角度就證實了‘劉老板’這個人存在。如果您當時在繼續提問下去,很有可能這三人將全部罪責推卸到‘劉老板’身上,從而逃脫罪責。”

夏日暮還是有些不明白,“劉老板即使存在,也是他們三個之一,他們怎麼可能逃脫罪責呢?”

李淳哲繼續說道:“檢事您認為‘劉老板’存在麼?”

“不存在,我只是有點想不通,他們為什麼要虛構這個人物,還互相指認對方就是‘劉老板’。”

“這就是這個陷阱的高明的地方,如果虛構了這三人以外的人物,根據我們查獲的證據,法官很難相信這個人物的存在。即使存在,他們作為詐騙從犯的證據也是確鑿的。”

“可是他們虛構的‘劉老板’是他們三人其中一人,根據分工不同,另外兩人罪行依次遞減,有一人是甚至只是違法並未犯罪。只要讓法官相信‘劉老板’存在,我們在庭審現場的證據就無法證明誰是‘劉老板’。”

“按照疑罪從無的法律原則,這三人都會被判無罪。”

聽完李淳哲的解釋,夏日暮才意識到庭審現場三人狗咬狗,只是在演戲,目的是讓法官相信他們其中有一個人是主犯,一人是從犯,一人是輕犯,這樣檢方指控的共同犯罪就不成立。

現在法院將案件發回檢察廳補充偵查,如果2個月內檢方不能找到證據,證明‘劉老板’不存在,3名被告就會無罪釋放。

夏日暮有些沮喪,第一次擔任公訴人就搞砸了,本來穩贏的案子,被自己弄的,嫌疑犯都快要無罪釋放了,檢察官這個職業真不是一般人能勝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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