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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無奈含冤入獄(2)

“我記得羅琿在他的書中寫過這樣一段話:一個犯罪嫌疑人,他可能是被冤枉的,沒有律師就沒有人為他喊冤。或者他雖然犯了罪,但罪行不至於判那麼重的刑,沒有律師辨護就不能保證他受公正的懲罰。不要指望公安和檢察官會公正對待犯罪嫌疑人。把抓到的人送進監獄或者刑場就是他們的工作,他們不一定會故意裝作看不見很多對嫌疑人有利減輕罪行的線索,但有很大可能基於職業本能無意忽略掉。也不要指望法官能夠公正地判案,一邊是專業的檢察官,一邊是基本沒有法律常識的犯罪嫌疑人。大部分法官都不會有興趣去聽犯罪嫌疑人缺乏邏輯的自我辨護,就算聽了多半也搞不清犯罪嫌疑人想表達什麼。許多犯罪嫌疑人直到上了法庭都沒弄清楚法律關係,他如何自我辨護?只有專業律師的辨護意見,法官才有興趣聽一聽。如果沒有律師的辨護,大部分犯罪嫌疑人上了法庭就是砧板上的肉,完全被檢方拖著走,一個無辜的人自己莫名其妙地認了罪都不是不可能的事。沒有和公權力對抗過的人,是完全體會不到公權力的可怕的。所以,越是法制健全的國家,律師越強大,因為普通人需要律師這種私人僱傭的專業人員來幫助他對抗公權力。只有公權力得到限制,公平才能真正的實現。律師是天平上的砝碼,而不是天平本身。沒有砝碼,天平不能稱之為天平。”高天睛頓了頓說道,“如果請錯了律師,無異於砝碼放錯了天平的一邊,後果將更加可怕。”

“那現在怎麼辦啦?”揚雪說著眼淚紛紛流了出來。

“既然賀國維已經承擔了你弟弟的辨護人,讓高天睛出庭意義就不大。”羅琿說道,“那你就先順著賀律師的意思不要吱聲,我想他選擇的言語一定為以保你弟弟的小命為前提,說些避重就輕、不痛不癢、對死刑判決根本起不到作用的話,讓你感覺到他確實盡了律師的責任,但法官最終又不會採信他的話,這才是他的高明之處。揚雪,你放心,我有辦法對付他。我會注意那天在法庭上檢察官和賀律師會說些什麼,到了最後,我會發給你一條簡訊,你到時按我簡訊的提示內容進行辨護。注意,請千萬不要在法庭上為你弟弟作無罪辨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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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

“在此之前,你已經按賀律師的意思暗示揚文認罪了,在法庭上突然翻供而目前又沒有確鑿的證據證明揚文的清白,將會被法官認為態度惡劣,反而有被判死刑立即執行的可能性。你願意看到這種局面出現嗎?”

揚雪搖了搖頭。

三月十二號,萊市人民法院如期開庭公開審理揚文殺人一案。

近百人的**庭內座無虛席,很多人沒有座位,只能站著。各報社和電視臺的記者紛紛而來。審理還沒有開始,法庭上已籠罩了異樣的氣氛。

控方是一個年輕的男檢察官,剛毅、嚴肅的臉膛,與他身上威武耀眼的制服極為相稱。公訴機關首先宣讀起訴書。

“……經依法查明,×年×月×日中午十二半左右,被害人與被告租船一同前往濟口鎮的鳥島賞鳥,回來的途中兩人發生爭執。爭執之中,被告突然掏出船中工具箱中的扳手,趁被害人不備時擊打其後腦,致被害人死亡。六點左右,被告意圖棄船逃跑,因船伕陳愛財及時發現並向當地派出所報案,將其當場逮捕。經法醫鑑定:死者生前系被他人用鈍器打擊後腦致其失血過多引發死亡,扳手上留下的指紋與被告吻合。被告因高考兩次落榜,平時表現出十分憎恨高考的極端情緒行為,言語之中時常流露出對大學生的不滿和鄙視。被害人是在讀大學生,案發前不久,在一起口角之爭的糾紛中,曾當眾指責被告不務正業,成天遊手好閒。被害人的出言不遜,很可能觸痛了被告脆弱的自尊心,因而使他懷恨在心。至於後來被害人為何願意與被告一同前往鳥島,本院推測被告很可能採用了某種欺騙的手段。在公安審訊中,故意有時承認,有時不承認,經精神病學鑑定,被告精神正常。本院認為,被告人揚文因對被害人蘇海姍不滿而起殺意,且在訊問階段認罪態度不好,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隨後,被告揚文的辯護人賀國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慎用死刑、嚴格控制死刑立即執行的相關規定,請求法庭免於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的處罰。

被害人家屬的代理人,萊市大眾律師事務所主任認為:本案中被告人蓄意殺害他人,手段殘忍、性質惡劣、後果嚴重、影響極壞,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安民心。在事實確鑿的情況下,認罪態度惡劣,口供反覆無常,表明被告無意真心悔罪。被告人為了洩憤,對造成蘇海姍的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為了維護社會的安定與和諧,應從嚴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