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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無奈含冤入獄(3)

他還說,被告雖然是一時衝動的不理智行為,但故意將被害人殘暴殺害的犯罪行為,對我國刑法所維護的社會關系所造成的損害程度卻相當巨大,使被害人失去了最寶貴的年輕(歲)的生命,被害人的雙親哀痛欲絕,身心備受摧殘,精神瀕臨崩潰的邊緣……對於被告人這種滅絕人性的殺人行為,理應給予最嚴厲的懲罰。只有這樣,才能告慰被害人的在天之靈,才能撫慰被害人家屬心靈的創傷,才能更有效地保護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權,才能在全社會廣大民眾中體現中國法律的權威性和不可褻瀆性。

被告人揚文一直處於沉默狀態,他幾乎放棄了所有辯護權,對法官和律師的訊問,總是不置可否地點頭或搖頭。自被押著進入法庭後,他始終仰著頭,望著法庭上面的天花板,雙目呆滯。在庭審前,他指定了姐姐揚雪為他的第二辯護人,他認為關鍵時刻,姐姐會為他說話。

果然,當所有的辯論完成後,法官詢問揚雪有什麼要作補充辯護時,揚雪看了一眼手機上羅琿發來的短信內容一眼,霍地從自己的席位上站了起來。

在此之前,為了弟弟殺人的案子,揚雪上網查遍了所有有關故意殺人罪的法律知識,透過對弟弟情況的分析,心裡萌生出挽救弟弟的一線希望。庭審剛開始時,她對高天睛他們說的話半信半疑,對賀國維律師傾注了極大的希望,但後來賀國維只在量刑上做了一番不關痛癢的辯護請求,而最關鍵的地方卻沒有涉及,這時,她才相信高天睛他們所說的話。在這個時候,她再不出面為弟弟說幾句話,只怕弟弟活著的機會就非常渺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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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首先向蘇海姍的父母深深地鞠了一躬,並下跪請求原諒。劉冰鈴當即在旁聽席上哭了起來。然後,揚雪非常平靜地向法庭提出了她的弟弟在量刑上請求考慮證據存疑。她說,雖然查明揚文有故意傷害蘇海姍,致蘇海姍死亡的事實,且作案時間和作案工具等證據充分,但被告口供前後不一,案發現場無目擊證人,這些情況,在法律上屬於證據存疑。既然案件存在證據存疑,在量刑上應留有餘地,在符合重判證據不足,輕判證據充足的情況下,應不擇重而擇輕判處。她還特意說明,請求法庭給被告准予無期徒刑。

辯論了近兩個小時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參加人員陸續離開了法庭。

繼續開庭後,審判長宣讀了判決書: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揚文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被告人揚文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蘇佐伯喪葬費1500元、死亡補償費00000元,共計賠償人民幣01500元。

上述賠償款項,於本判決書生效後三個月內一次性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一審宣判後,揚文沒有上訴,檢察院也沒有提出抗訴。

聽到法庭的宣佈後,揚雪長長地籲了一口氣。弟弟的命總算暫時保住了,接下來的問題就是民事賠償。

根據法律規定,她和媽媽兩人完全可以不用賠償。揚文是個十八周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責任人,所以賠償金應該由他一人負擔。可揚文被關押,又不存在實際財產,事實上處於履行不能的狀態。如果她不賠償,不但會激怒被害人的家屬,而且揚文被釋放後,仍然逃脫不了履行賠償金的責任。

揚雪決定先用賣房的錢還上一部分,然後和蘇海姍的父母商量,最好能達成一紙協議,餘下的錢讓她以後慢慢還清。揚雪走出法院大門時,弟弟的眼神仍然深深地烙在她的腦海裡,痛苦、驚恐、絕望、期待,種種複雜的成分交織在一起。當看到弟弟被警察押著走進法庭的一剎那,她的心幾乎要碎了。今後,弟弟將在監獄裡度過漫長的歲月,不知何日才能重見自由的陽光?他還這麼年輕,人生的路還這麼長,他該怎麼辦呢?難道就這樣毀了一生嗎?

揚雪想著想著,兩行眼淚不知不覺地湧出了眼眶。

“揚小姐。”一個帶著磁性的男低聲飄了過來,好聽又溫柔。

揚雪回頭一看,原來是周志強走了過來。其實她在法庭上注意到了周志強,他也在旁聽。想不到周志強一直在關心她的事,揚雪心裡不禁湧起一陣感動。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