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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八章 食鹽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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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海關上的事情,耿精忠還是很上心的,兩人連續商議了兩天,才初步定下了方案,預備過一段時間準備充足了之後開始實行。這邊理定了海關的事情,耿精忠便立馬將目光轉向了另外兩間早就準備做的大事,一件就是早就預備的和平土改事宜,另外一件,更加刻不容緩,就是食鹽的事情。現在福建的百姓即便是收入提高了,可是卻越發的吃不起鹽了

按說大部分福建百姓的收入交趾以前有著很大的提高,可是下面彙報,福建的鹽價卻也是跟著不斷上漲。以往是百姓們吃不起鹽,一般都用很少的鹽,但是收入高了之後,購買的也就多了,那些個鹽商生產黑心,便跟著漲價,把老百姓手中的銀子又賺走了,耿精忠接到下面這方面的調查報告,真是氣不打一處來

耿精忠最先想到的就是食鹽專營四個字,看來,在管理海關之前,還得先把食鹽這一塊給管起來。

食鹽專營在中國有悠久的歷史。鹽的專營或專賣在中國始於兩千六百多年前的春秋戰國時期。當時管仲向齊桓公提出官山海,即專營山海資源,主要對鹽實行國營,利出一孔。管仲主張,海濱產鹽之國,可以計口授鹽。當時鹽的生產,政府和百姓都可以煮海為鹽,而運銷,分配進出口歸國家管理。零售歸商。據管仲粗算。齊國據此一年可獲六千萬錢。

到了漢武帝的時候。漢武帝在理財家桑弘羊的建議下,為了加強中央集權,從富商豪強手中奪回鹽鐵等重要經濟事業,扭轉國家的財政困難局面,也曾推行了鹽鐵官營和酒類專賣。漢武之後舉行了著名的鹽鐵會議,廢除鐵酒專營,部分放鬆鹽業專營。這種鬆弛狀態一直維持到唐朝安史之亂,此後食鹽專賣再度強化。

而有官鹽就有私鹽。凡有管制的地方必然存在走私和黑市。而一些著名私鹽販子也寫入了章回演義,最著名的私鹽販子就是他年我若為青帝,報與桃花一處開待到秋來九月八,我花開後百花殺的黃巢,唐朝末期一度攻破長安,打破了唐末軍閥割據混戰的黑暗社會的僵死局面。唐朝可就是被這些私鹽販子給坑了

到了現在這個時代,可以說全國最富有的不是那些紡織商人,而是鹽商。歷史上清代的鹽商也是最出名的,擁有資金千萬兩,少的也有一二百萬兩。後世歷史上。以乾隆三十七年為例,揚州鹽引銷售量一百五十三萬引。一引等於兩百到四百斤,一引鹽在海濱是六錢四的白銀,運到揚州來以後加上運費鹽稅,達到二兩左右,從揚州運到東南六省零售價十兩左右,價錢翻了十倍不止。揚州鹽商每年賺銀一千五百萬兩以上,上交鹽稅六百萬兩以上,佔全國鹽課百分之六十左右。這一年,中國的經濟總量是全世界的百分之三十二,揚州鹽商提供的鹽稅佔了全世界百分之八的經濟總量。

鹽專賣制度在中國存在歷史十分久長,從春秋戰國齊國開始一直到後世新中國成立,幾乎伴隨封建社會整個發展過程。專賣古稱禁榷,禁的意思是禁止,榷的意思是獨木橋,禁榷合起來就是自己獨佔,不允許他人涉及經營。具體到鹽專賣制度,它是封建統治階級人為制訂並設立,由其獨佔食鹽生產和銷售渠道,從中賺取巨額利潤,增加財政收入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封建社會中那些具有理財意識的士大夫們對此有一個形象的描述,利出一孔,它的形象之處就在於只看到利益,卻不去看這利益是如何產生的。統治階級巧妙地借用了鹽所具有的商品外觀形式,掩蓋其掠取民眾財富的實質。

鹽是人類生產和生活的必需品之一,社會需求量大,消費彈性極小。在封建社會大部分生產和生活資料自給自足的情況下,鹽卻不可能自給自足,必須從外界獲得。在我國古代社會,鹽鐵茶酒是少數幾項大宗交易商品,但這些商品在不同時期都曾實行專賣,鹽是其中實行專賣時間最長,範圍最廣,造成經濟影響最大的品種。在專賣制度下,商品屬性較之於其在自由生產流通條件下的情形發生很大的變化。商品之所以成為商品有其內在規定性條件,根據政治經濟學的分析,自由買賣和等價交換是商品的內在屬性,也是某一物品成為商品的必要條件。在鹽專賣制度下,鹽的生產銷售和定價都由官府組織執行,導致其商品屬性退化。

鹽的生產者為鹽戶,雖然工作方式與其它手工業者相同,但因為鹽是專賣品使得鹽戶與其他手工業者截然不同。鹽戶身份與普通人不同,單獨另立戶籍,在官府中有專門的部門管理,不得轉換其他行業或逃徒,失去人身自由。製鹽生產工具和原材料均由官府提供,所產之鹽也必須全部上交官府,官府發給工本錢和糧食。除官府認定的鹽戶外,其他任何人不得從事鹽的生產活動,違者處以重罪。由此可以看出,官府是以行政權力壟斷了鹽的生產,這與一般情況下的壟斷生產者有根本不同,它既不是由於生產規模效率導致的自然壟斷,也不是由專利或技術障礙造成的法律壟斷,完全是官府,也就是擁有行政權力的一方利用自身的行政權力創造出來的行政壟斷。

鹽的價格雖然在各個朝代有所不同,但總體水平是遠高於其生產成本,且總體趨勢呈上升狀態,隨著官府財政狀況的不斷惡化而不斷調高。唐代前期鹽業政策為民眾自由經營,官府徵稅,安史之亂發生後,財政狀況惡化,開始實施鹽專賣政策,因此,這一段時期鹽價的變化為分析鹽專賣制度對鹽價的影響提供了絕好的分析樣本。 新唐書.食貨四載:天寶至德年間,鹽每鬥十錢,及琦為諸州榷鹽鐵使,盡榷天下鹽,鬥加時價百錢而出之,為錢一百一十。貞元四年,淮南節度使陳少遊奏加民賦,自此江淮鹽每鬥亦增二百,為錢三百一十,其後復增六十,河中兩池鹽每鬥為三百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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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段史料可以從兩個方面加以分析。一是鹽專賣實施前後鹽價三十六倍的驚人上漲幅度,從其他經濟史資料分析斷然可以排除鹽的生產驟然萎縮而導致供求比例嚴重失衡進而推動鹽價大幅上升的可能性。在鹽每鬥十錢的情況下,假定七錢為補償生產成本,三錢為正常經營利潤,假定鹽的生產成本沒有出現大幅波動,按此計算,鹽價在每鬥三百七十錢時官府可獲得一百二十倍的超額利潤。二是官府可以根據自身財政需要隨意提高鹽價,透過鹽專賣就可以做到財政的量出為人。在有行政權力介入並且其動機是為自身謀利的情況下,價值規律蕩然無存。這也就可以解釋為什麼在一個朝代裡為什麼鹽價呈現出前低後高的態勢。隨著朝代的延續,吏治狀況不斷加重,財政收支狀況隨之惡化,於是官府不斷提高鹽價,加重掠奪民眾財富,增加財政收入以維持官僚機構運轉,直至民眾起義反抗,改朝換代,如此迴圈週而復始。

以前,官府用強制攤派的辦法,將官鹽按人頭數配發到民眾各家各戶,並直接按官定鹽價催收貨幣或糧食,並且將官鹽抑配額作為地方官吏考績標準。如此官鹽銷售法,商品買賣自由自願的交易原則徹底消失。即使是在由鹽商運輸和銷售的情況下,鹽商也是由官府指定的商人擔當,並只能在官府劃定的區域內銷售。其他人運銷食鹽都被視為非法,處以重罪。

東漢時期章帝雖然也實施了鹽鐵專賣政策,但時間不長,只有短短幾年便廢除了,其原因主要是東漢自和帝以後日益衰落,不可能大規模地組織鹽鐵專賣。魏晉南北朝時期,諸侯割據,時局動蕩,鹽專賣時斷時續,各政權的財政收入主要以個體小農所納賦稅為主。這兩個時期的情況從反面證明了鹽專賣制度完全是依託在行政權力之上的行政經濟行為,當政治權力不夠強大或不具備完整的設定時,鹽專賣制度便無法實施。

然而,由於我國封建社會制度變化過程極其緩慢,鹽專賣制度變化過程也不例外,從春秋戰國直到清代,耗費了二千多年的時間才走完這一過程。還須強調的一點是,從唐至清每一朝代,鹽利收入都與田賦收入基本相當,也就是說,雖然鹽專賣過程民營化提高了效率,減少了產運銷過程中的成本,這一塊利益仍是被統治集團佔取,並與官僚集團分享,民眾福利並未得到絲毫改進。

對於這樣巨大的弊端,耿精忠發狠,一定要在他的地盤給徹底的改過來,變為後世新中國那樣,再窮的百姓也能買得起鹽,而不是捨不得買鹽食鹽,絕不能成為統治階級剝削老百姓的工具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