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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章宵禁最嚴在大唐

獨孤信與石猛和楊逍三人,騎著馬,挑著燈籠,一路走,一路聊,從董卓到桓溫,有爭議也有共識。可是這路走了這麼久,目的地卻一直沒見個蹤影,三個人心裡都在犯嘀咕。

楊逍突然間問了一句:“兩位哥哥,我們三個人騎著馬走了幾個時辰了,怎麼還沒有到啊?是不是走錯路了?”

獨孤信答道:“你不說我也在懷疑,我們走的路到底對不對我也不知道,因為白天走路還有的問,夜間找誰去問路啊?”

石猛道:“這夜間行路如果有月光或者星光,我們可以找路走,哪怕走錯了可以再回頭。可是今夜月光黯淡,星光更為黯淡,我們打著燈籠,也只能看到四五丈遠,走錯路也屬正常。”

楊逍接著問道:“那如果真的走錯了怎麼辦?”獨孤信笑著答道:“那就將錯就錯,秉燭夜遊的事情古人做得,咱們三人也做得。我們不妨徹夜長談,信馬由韁,也算平生一大幸事。”石猛道:“千金難買一知己。”

獨孤通道:“在大多數人的生活中,月亮、星星才是夜間的主要光源。比之木柴、蠟燭、油脂,這些光源的效率更加慘不忍睹。一個人在黑夜裡行走時摔跤拌蒜,或者遇到飢餓難耐的野獸,是再正常不過之事。而因為走錯路,掉到溝裡、河裡、湖裡、地窖裡,或者在家裡因踩錯臺階而墜下樓梯,摔個重傷骨折,乃至一命嗚呼,也均不稀罕。我們三個人走錯路,其實並沒有什麼大不了的。”

石猛道:“有句話叫‘月黑殺人夜,風高放火天’。從古至今,黑夜往往也給搶劫、縱火等暴力行為,提供了天然的掩飾和舞臺。夜幕降臨,沒有日光普照,人們的各項活動就不再像白天一樣自如,但對於慣於入室盜竊、路邊搶劫、傷人放火的‘強人’來講,則算是到了為非作歹的‘黃金時間’。人們常常讚揚大唐的自由、開放與包容,可殊不知,宵禁制度之登峰造極,正是在唐代的長安。《唐律疏議》記載:‘京城每夕分街立鋪,持更行夜。鼓聲絕,則禁人行;曉鼓生動,即聽行。’長安以裡坊為佈局,每坊由坊正負責開關坊門,並在坊角設定武侯鋪,有武侯負責夜間巡夜抓捕。每到夜晚,坊正關閉坊門,嚴禁出入,禁絕行人。咱們三人有幸,能夠在夜間出門,還能縱馬馳騁。”

獨孤信也說道:“在宋朝以前的歷朝歷代,普通老百姓,一般在太陽下山之後,會點上蠟燭做一些活計來補貼家用。女人們大都是做一些縫補的工作,或者收拾一下家裡。而男人們則是做一些體力活,例如整理一下糧食,編草鞋之類的。因為白天要出門去幹活,所以有些在家幹的活會留到晚上來做。讀書人家的孩子,一般晚上也是會苦讀的。他們會點著一盞燈,埋頭苦讀,只為了日後可以一朝中舉,光耀門楣。而相對於這些普通人,古代的王宮貴族,達官顯貴則是會過的好一些了。有錢人一般會在晚上吟詩作樂或者與人坐談,李義山有詩云:‘何當共剪西窗燭,卻話巴山夜雨時’。如果想在夜間出門,那是斷斷不行的。”

石猛問道:“為什麼號稱盛世的大唐王朝,宵禁卻比以往各朝更加嚴格呢?”

楊逍道:“這個也確實奇怪,歷朝皆有宵禁制度,只有在諸如元宵節這樣的特殊日子裡,才允許普通百姓夜間出外走動,為的也正是維護城中治安。推行宵禁制度,首要目的自然是防備盜賊,維護城中治安。倘若是戰爭時期,城外敵軍的探子或者奇襲部隊也肯定是晚上進入城中。此外,災荒或者戰亂都會產生大批的流民,如果夜間城中無人防備,流民一股腦湧入,治安之混亂簡直不堪設想。有了負責宵禁的官吏時時探查,便能對上述情況起到一定的防禦作用。漢朝的宵禁制度,要求民眾夜間都必須呆在各自的家中,禁止出行,更不能隨便在大街上溜達。如果宵禁期間無事遊走,一旦被抓住之後,會被棍棒打死。太史公司馬遷在《史記》中寫到:飛將軍李廣喝酒喝到很晚,回去的路上走到霸陵亭,被霸陵尉攔下。李廣雖然自報家門,霸陵尉卻仍牛哄哄地說:‘大將軍尚且不允許夜行,何況你呢?’李廣只好在亭子裡挨了一宿。可見到了秦漢時期,夜禁制度已經頗為嚴格,就算是位高權重也不能逾矩。盛唐雖然氣度恢弘,自由開放,但於宵禁一事卻沒有絲毫放鬆,反而更加嚴格和系統。在唐代,鳴街鼓不僅是城門及宮門開啟或關閉的訊號,也是百官上朝辦公的時鐘,同時又是夜禁開始與結束的標誌。在規範的宵禁管理制度下,白日的長安城車水馬龍,是繁華的都市;當夜晚來臨,長安城便‘六街鼓歇行人絕,九衢茫茫空有月’,一派清冷寂寥了。”

獨孤通道:“《武帝紀》有記載,當曹操還是一個不知名小卒的時候,曾斬殺過一位違背了夜禁的官宦蹇碩的叔父,這位宦官極受皇帝寵愛,然而因為違反宵禁制度而被曹操所殺,足以看出當時宵禁制度的嚴厲。那時候的人,晚上在街道上隨便走動,都是犯法。唐朝依舊延續了南北朝的宵禁制度,但是他們在原有的制度上對此加以改進。《舊唐書》記載,剛開始的時候,朝廷在長安城專門設立了金吾衛傳呼,來警示行者;後來馬周獻計,在各個主幹街道上設立了街鼓,這樣一來就不需要金吾衛口頭傳呼,每當鼓聲響起,就表明長安城的夜晚和白天來臨。這一時期的宵禁制度,皆有法典可依,而且管理的十分嚴格。大唐最著名的法典《唐律疏議》中記載:在閉門鼓敲響以後,開門鼓敲響以前的這些犯夜者,要處以鞭笞之邢二十下;如若有吉、兇、疾病之類的‘公事’,必須拿到准許出行的文書,才被允許在長安城內的街道上走動。為了將宵禁制度貫徹落實到實處,唐朝政府專門設定了管理宵禁制度的人員,《新唐書》記載:在城門房角設定了左右街使負責街道巡查,除此之外,在這座城市裡的所有城門、宮門、坊門等地,都駐紮著警衛人員,只有在早晚的定時間才會開啟。宵禁管理最嚴格的地域,主要就是城市裡的武器庫、宮殿等地方,如果有人在這些重要地域犯夜,他們所要遭受的懲罰會更加嚴重。違規出宮殿者,杖責八十;在身上攜帶武器者,直接處以絞刑。這樣的刑罰,遠比在街道上犯夜更加嚴重。雖說唐朝宵禁制度嚴格,但是在某一個固定區域,人們也是有一定自由活動空間,這個地方就是唐朝的居民區“坊”,相對於街道而言,居住在坊內的人,是可以自由行動的,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他們能夠外出。《通典》中記載,唐代有專門掌管坊門鑰匙的人,所以坊門是在每天固定的時間開啟、閉合,如若有人擅自開閉坊門,等待著他們的又是極為嚴酷的處罰。其實這也就是說,在閉門鼓後、開門鼓前,人們可以在坊內活動,但是若不是官府公事、或者手中沒有出坊的文牒,絕對不允許出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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