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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回文明爭路權

在1911年6月17日成立的四川保路同志會,是典型的民間結社行為,清政府當時對於這種民間結社,是什麼態度呢?在一百多年前,人們這樣做是不是合法呢?答案是合法的。在大清的後期,中國人已經可以合法地成立社團,大清《戶律》規定聚眾十人以上,只要攜帶武器的,至少要發配兩千裡,另加杖責。另外清朝的《兵律》裡也寫了,集會的時候浴血定盟焚香結拜的,也要杖責。這就是說當時清朝的規定,集會可以,但是有兩條,第一不許帶武器,第二不許結拜兄弟。

1908年清政府弄出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憲法之後,規定了大清子民享有的合法財產權、居住權、言論著作權、集會結社權、人身安全權,也就是說在一百多年前大清的統治下,中國人在法律上已經享有了這些基本人權。儘管大部分中國人當時還沒有人權的概念,朝廷也沒有認真地落實民眾的這些權利,但無論如何這是中國歷史上的一大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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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短短一個月裡,成都保路同志會就發展到了將近十萬人,緊接著各行各業各階層的分支機構也相繼成立,比如女子保路同志會、學界保路同志會、商界保路同志會、小學生保路同志會等。在當時保路會的首腦中,很多人是立憲派,他們對於保路運動的定性也很有意思,叫做“罪在郵傳部大臣盛宣懷一人,與我皇上無干,與四川以及他省官吏無干,與洋人無干”。他們打出了“文化爭路”的旗號,並且決定在1911年8月1日,組織代表到北京去見皇上請願。

這次集體上訪組織得很有聲勢,出發的時候據說成都有萬人送行。這次上訪也以徹底的失敗告終,他們被以擾亂jiao通秩序罪,押送至原籍。然而朝廷的袞袞諸公還是不明白,“文明爭路”已經是老百姓給他們的最後機會了。

清政府與保路運動的衝突的兩極化

四川商辦鐵路公司既有溫和派與激進派之爭,清政府這個時候火上澆油,反而激化了矛盾。郵傳部大臣盛宣懷不願意承認四川商辦鐵路公司虧空部分股資,這種態度激起各方強烈不滿,從而使商辦派內部的分歧反而趨於統一。保路運動中的溫和派感受到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與威脅,於是和激進派一樣,變得態度強硬起來,認為政府“不但奪路,並且謀財”。

在這個背景下,清政府與四國銀行簽訂合約,這一份合同被民眾視為喪權辱國的“賣國契書”。在地方輿論的煽動下,民情更加激昂。激進派成為保路運動中的主流。四川商辦鐵路總公司召開動員大會,討論決定,早年光緒皇帝御準川路為川人自辦,不能收回國有,如果政府執意收回,川人將抗爭到底。大會結束之後,成都正式揭出“保路同志會”的招牌。各州縣的保路組織也公開活動。保路運動開始在四川廣泛開展起來。

為了避免局面進一步失控,四川護督王人文向朝廷請求順應川民的要求,收回成命。但是攝政王載灃一反常態,堅決不予讓步。為了維護朝廷威信,他發出嚴詞斥責。他堅持認為,鐵路國有、民有、急辦、緩辦,這個都可以商量,但政策既定,就不能反覆。

當王人文再次向朝廷上奏表明自己的看法,甚至指名道姓地指斥盛宣懷“欺君誤國”,認為借款合同喪失利權太大。在電文中他還陳情:“大會到會一千餘人,一時哭聲震天,座次在後者多伏案私泣。臣飭巡警彈壓,巡兵聽者也相顧揮淚。日來關於鐵路合同攻難之文字演說紛紛四出,禁不勝禁,防不勝防。”

不過清朝政府的態度並沒有緩和,整個形勢劍拔弩張,並迅速兩極化。

事實上,清政府在推行鐵路國有政策時,地方官員就預感到可能引發**的危險。所有重要地方大員處理四川鐵路問題的態度,都與朝廷僵硬的做法相左,這不是偶然的。然而,他們的態度反而激怒了當政者,甚至被扣上了無能的帽子。

處於火山之上還不知道變通,朝廷主政者已經完全喪失了對現實民情的感知能力。對即將發生的**,他們也就完全亂了方寸。(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