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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回一場兵諫逼出了中國第一部憲法

1911年,一場兵諫直接逼出了中國的第一部憲法,一場革命逼出了清政府對君主立憲的最大誠意。當時辛亥革命已經燃燒了大半個中國,但是仍有很多民眾力量寄希望於君主立憲。從1909年到1910年,立憲派領導民眾掀起過四次大規模的請願活動,督促清廷儘快召開國會,儘速組織責任內閣,清廷也只不過把召開國會的日期比原定計劃提前了年,預計在191年召開,而且把權力抓得越緊,組成了一個皇族內閣。清廷之後又下了一招更臭的棋,就是宣佈鐵路國有,以此為導火線,武昌等14個省市相繼起義或者獨立,革命政權在大半個中國開了花,皇權是岌岌可危,清政府嚇得六神無主,只好接受了資政院提出的取消皇族內閣、召開國會的建議。

偏偏就在這個時候,駐紮在灤州的新軍第二十鎮統制張紹曾,和第二混成協的協統藍天蔚等實施兵諫,聯名致電清廷提出了“政綱十二條”,要求立即召開國會,制定憲法組織責任內閣。清廷震驚之下,對“政綱十二條”全部接受,於10月日連發三道“上諭”,表示要“誓與我國軍民維新更始實行憲政”,而且開始釋放自戊戌變法以來的一切政治犯,准許開放“黨禁”,承認革命黨為正式政黨,命令資政院迅速起草憲法,在憲法頒佈之前先擬定《重大信條十九條》,簡稱《十九信條》,於11月日正式公佈。

細看《十九信條》,皇帝已經沒有了實權,徒留虛名,一切權力歸國會,走到這一步在清廷是極不情願的。本來清廷考察了英、德、日三國的政體之後,認為英國制度對於君權有嚴格的限制不合胃口,所以確立仿照日本的憲法草案,日本的政體被後人稱之為是“偽立憲絕對主義”。而如今的《十九信條》恰恰是仿照君主立憲中,民主程度最高的英國式的議院政治,是一種君權被架空了的共和政體。

楊幼炯著《近代中國立法史》,認為它是“有清一代之唯一憲法,亦我國歷史上之第一次憲法也”,清廷並任命袁世凱為內閣總理大臣,組織完全內閣也就是責任內閣,就這樣原來計劃在三年中完成的事,決定馬上付諸實施,責任內閣、國會、合法政黨這一系列眾盼所歸的民主權利似乎是觸手可及了,但是這一切為時已晚。

《重大信條十九條》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義爆發,各省紛紛響應而宣佈獨立。清政府一方面試圖鎮壓革命;另一方面繼續其憲政騙局,把“立憲”作為其救命稻草。

在全部採納了《政綱十二條》之後,清政府命令資政院迅速起草憲法。在憲法頒佈之前,資政院先行擬定了作為立憲指導原則的《重大信條十九條》,並於當年11月日正式公佈,即為歷史上著名的《十九信條》。

《十九信條》與清政府此前所公佈的《欽定憲法大綱》相比,無疑是一個巨大的進步,在中國的憲治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象徵意義。它對君權做了較大程度的法律限制。不過,清政府在此刻丟擲《十九信條》,動機可疑。從10月10日武昌起義爆發,到11月日《十九信條》出臺,《十九信條》實在不過是清朝統治者為維護其岌岌可危的統治,繼續依靠立憲來行騙而已。《十九信條》的具體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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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大清帝國皇統萬世不易。

第二條皇帝神聖不可侵犯。

第三條皇帝之權,以憲法所規定者為限。

第四條皇帝繼承順序,於憲法規定之。

第五條憲法由資政院起草議決,由皇帝頒佈之。

第六條憲法改正提案權屬於國會。

第七條上院議員,由國民於有法定特別資格者公選之。

第八條總理大臣由國會公舉,皇帝任命;其他國務大臣由總理大臣推舉,皇帝任命,皇族不得為總理大臣及其他國務大臣並各省行政長官。

第九條總理大臣受國會彈劾時,非國會解散,即內閣辭職,但一次內閣不得為兩次國會之解散。

第十條陸海軍直接皇帝統率,但對內使用時,應依國會議決之特別條件,此外不得調遣。

第十一條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緊急命令,應特定條件外,以執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為限。

第十二條國際條約,非經國會議決,不得締結。但媾和宣戰,不在國會開會期中者,由國會追認。

第十三條官制官規,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條本年度預算,未經國會議決者,不得照前年度預算開支。又預算案內,不得有既定之歲出,預算案外,不得為非常財政之處分。

第十五條皇室經費之制定及增減,由國會議決。

第十六條皇室大典不得與憲法相牴觸。

第十七條國務裁判機關,由兩院組織之。

第十八條國會議決事項,由皇帝頒佈之。

第十九條第八條至第十六各條,國會未開以前,資政院適用之。(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