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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回鐵路收歸國有,催生了民國

就在孫中山、黃興活躍於海內外,準備以革命起義推翻清王朝的時候,1911年5月初,剛剛成立不久的皇族內閣,又做了一件激起民憤的事情,這件事和鐵路有關。在1911年修鐵路是一件很先進的事,但是清政府財政匱乏,主要是靠民間集資。修鐵路是一門生意,但是生意人最怕的就是政策變動。1911年5月,清政府剛上任的郵傳部尚書盛宣懷,就給弄出了事兒來。他宣佈今後集資的事兒政府不做了,鐵路幹線收歸國有,這裡面就包括以前民間集資修建的鐵路。

盛宣懷是清末舉足輕重的風雲人物之一,他是李鴻章的紅人,洋務運動的干將,當時最著名的實業家,一輩子搞成了無數的大企業。但是這一道鐵路國有的命令,徹底激起了全國的民憤。根據盛宣懷的命令,以前民間修鐵路的投資,湖南、湖北的照本發還,廣東的發還六成,其餘四成算作是沒有利息的股票。而四川商人的投資,因為已經虧空了不少,所以只退還七百萬兩。這道命令是典型的擋人財路,就好比有人要買套房子,付了定金,開始做夢發財,但是沒過幾天,賣家卻說,因為這房子漲價了,有人出了更多的錢買,所以不賣給你了,而且定金不退。

換到現在,法院會管這些經濟糾紛,可在當時,老百姓的冤枉清政府無暇管理。

因為政府覺得它也冤枉著呢。怎麼冤枉呢?政府的說法是,當時集資辦這個鐵路,是相信這些民間商人的能力的,結果怎麼樣,粵漢鐵路修了這麼些年,投資只到了五分之一,川漢鐵路更慘,資金到位只有六分之一,這還不算,民間管理也成問題,事情還沒辦成,弄出了好些商業腐敗窩案來,只四川一地,鐵路沒修一寸,錢已經花出了一千來萬,政府都喪失了信心。

清政府說的這些問題在當時確實存在,然而清廷不重視發展和保護民間資本,重官商輕民商也是事實。政府要與民奪利,也要講究時機的選擇。在1911年官家和民間關於鐵路的紛爭,最初是經濟領域的官民之爭,後來卻成為民間對抗政府的抗爭,最後爭出了一個民國來。清廷意在打壓民間的鐵路資本,結果卻是為淵驅魚,為民國催生。晚清統治者的很多決策都是為了保持政權的獨享,最後卻徹底失去了政權。

四國銀行借款合同

1911年5月0日,盛宣懷代表清政府與四國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其條約的基本內容是:

一、清政府向德、法、英、美四國銀行借款1000萬英鎊,年利息為5釐。用於建造鐵路以及車輛裝置,鐵路將在年內完工,貸款則須在40年內還清。

二、受貸款方則以兩省的百貨厘金、鹽厘金等合計50萬兩白銀作為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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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項貸款本利,如能按期償還,則貸款方不得干預各省之釐捐。

三、條約還明確規定,鐵路建造與管理的全部權力歸中方所有,並由中方自行選派三名洋人總工程師,外國銀行對所聘總工程師有否決權,但須說明否決理由。

總工程師聽命於中方督辦大臣。其委任、辭退有關人員須經中方總辦同意,如有分歧,由中國郵傳部作最終裁決,對此裁決,不得提出異議。

四、所用鐵軌,必須使用中國漢陽鐵工廠自行製造的產品。

盛宣懷在給朝廷的奏摺中聲稱,“為了使借款合同儘可能對中國有利,在談判中他已經盡了最大的努力。”以上各節,磋商數月,會晤將及二十次,辯論不止數萬言。於原約稍可力爭者,舌敝唇焦,始得挽回數事。實已無可再爭。

相比較於張之洞在1909年與三國銀行所簽訂的草約相比,盛宣懷所簽訂的這份合同,其條件對中國而言確實更為有利。盛宣懷作為一個成功的精明的商人,在與四國銀行所進行的艱苦談判中,確實發揮了自己的經商談判才能。盛宣懷相信,只要採取上述辦法,粵漢鐵路分段趕造,限定年內接通,而在10年之內可償還貸款。而且,新頒佈的鐵路國有政策,不會與民爭利,只要商民願意,可以附股,參與利益分成。

如果把這項鐵路貸款合同和民國政府與六國銀行所簽訂的“善後大借款”相比,就可以看出,後者加之於中國的政治經濟條件更為苛刻,西方從這項“善後大借款”所獲得的監督權力與措施,已經“近乎侵犯中國本身的行政獨立”。(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