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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章 秦開帝業

商鞅變法,為秦開帝業!

商鞅,本是衛國人,原名公孫鞅,又稱衛鞅。起初,商鞅是魏國丞相公孫痤的家臣,公孫痤非常賞識他的才能。公孫痤去世前曾向魏惠王舉薦商鞅,並表示如果不能重用他,就趁早殺了他,以免他日後被他國重用,危及魏國。但是,魏惠王並沒有理睬公孫痤的建議。公元前361年,秦孝公正式登基。當時,各諸侯國會盟,卻拒絕秦國前來參加。秦孝公認為這是莫大的恥辱,為了改變“諸候卑秦”的落後局面,使秦國富強起來,他決心變法改革,並頒佈了“求賢令”。

當時,商鞅在魏國得不到重用,便帶著李悝的《法經》來到了秦國的都城櫟陽。透過秦孝公的寵臣景監,商鞅見到了秦孝公。前兩次的時候,商鞅向秦孝公講述了堯舜等帝王的治國之道,但秦孝公並不感興趣。第三次的時候,商鞅道出了自己的真正主張,以法家學說為治國綱領,以“霸道”治國,並建議秦學公儘早進行變法改革,從而實現富國強兵的目的。這一次,商鞅的意見得到了秦孝公的讚許,被任命為左庶長,主持變法。秦孝公六年(前356年),商鞅推行了第一次變法令,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重農抑商,獎勵耕織。規定以農業為“本業”,以商業為“末業”。 鼓勵農民努力耕織,凡是生產糧食和布帛多的,可以受到獎勵,免除徭役。凡是從事工商業,或者因遊手好閒而陷於貧窮的,全家都要到官府充當奴婢。第二,廢除貴族世襲特權,建立軍功爵制。規定凡是沒有立軍功的宗室子弟,不得列入公族簿籍。根據軍功的大小授予爵位,從有軍功爵的人中選用官吏。同時,根據爵位的高低佔有不同數量的田宅,擁有不同數量的奴婢。嚴厲禁止私鬥,凡是擅自私鬥者,根據情節的輕重,處以不同的刑罰。第三,採用李悝《法經》作為法律,推行連坐法(某人犯罪,與他有一定關係的人連帶受刑)。規定百姓要登記戶籍,以五家為一伍、十家為一什。各家相互糾察,如果一家犯法,其他九家必須舉報,如果不舉報,則都要遭到“連坐”。同時規定,旅店不能收留沒有官府憑證的人住宿,否則店主也要遭到“連坐”。

秦孝公十二年(前350年),秦國遷都咸陽,商鞅推行了第二次變法令,在第一次變法的基礎上對政治、經濟提出了進一步的改革,主要內容包括:第一,推行縣制。規定以縣為地方行政單位,廢除分封制,合併鄉邑為三十一縣。每個縣都設縣令,負責縣政;設縣丞,輔佐縣令:設縣尉,掌管軍事。第二廢除並國制,開阡陌封疆。國家以法令的形式承認土地私有,允許百姓開荒,允許土地自由買賣,賦稅按照每個人所佔土地的多少來平均負擔。第三,創立按男丁徵賦辦法。規定凡是一戶有兩個兒子,到了成人年齡必須分家,獨立謀生,否則加倍徵收賦稅。第四,統一度量衡。為了保證國家的賦稅收入,規定了標準的度量衡器,標準尺約合今0.23米,標準升約合今0.2升。同時規定了鬥、桶、權、衡、丈、尺等度量衡。

由於商鞅變法侵犯了貴族們的利益,他們從一開始就強烈反對和抵制不過,在秦孝

公的支援下,商鞅變法得到了實施。但是,貴族們並不甘心,在變法過程中繼續破壞新法,太子傅公子虔和太子師公孫賈教唆太子觸犯新法,企圖以此破壞變法。商鞅毫不示弱,認為法律的制定不只是用來制截百姓的,自古就有“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商鞅認為,太子犯法是因為老師沒有教育好,因此應當處罰老師。結果,公子虔被割掉了鼻子,公孫賈的臉上被刻了墨字。從此之後,再也沒有人敢公然反對、抵制新法了。商鞅賞罰分明,秉公執法,在百姓的心中樹立了威信,得以使變法順利進行。根據《史記》的記載,商鞅在推行變法十年之後,“秦民大悅,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鄉邑大治”,秦國上上下下派欣欣向榮的新景象。

公元前340年,秦孝公命商鞅領兵攻打魏國。當時,魏國的力量已經很薄弱了,秦軍一到,魏兵不堪一擊,魏國把河西的土地割讓給了秦國,魏惠王非常後悔當時沒有聽公叔痤的建議。由於商鞅功勳卓著,秦孝公把商十五邑封給了他。公元前338年,秦孝公去世,太子繼位,即秦惠王。公子虔等趁機誣陷商鞅謀反,商鞅逃亡至邊關,想要夜宿客舍,但是因為沒有出示證件,店家害怕遭到“連坐”而不敢留他住宿,這顯然是商鞅“作法自斃”。隨後,商鞅逃到魏國,而魏國的百姓因為他曾經攻打自己的國家而不願收留他。後來,商鞅回到了商邑,秦國發兵討之,將他逮捕。最終,商鞅遭車裂而死,他的家人也遭到了“連坐”。

商鞅雖然被殺害了,但是他的新法卻在秦國得到了進一步推行。商鞅在政治、經濟、軍事等領域推行的改革,改變了秦國的落後面貌,推動了社會的進步,促進了經濟的發展,加強了軍隊的戰鬥力,使秦國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真正實現了富國強兵。商鞅變法,不僅為秦國最終兼併六國和統一中國奠定了基礎,而且還對中國歷史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商鞅變法是戰國時期一次重要的社會改革,也是最為成功的一次變法。

商鞅變法的內容:

第一次變法:《墾草令》在秦國成功實施後,秦孝公於公元前356年任命商鞅為左庶長,在秦國國內實行第一次變法。

第一次變法主要內容有:

(一)頒佈實行魏國李悝的《法經》,增加連坐法法律,輕罪用重刑;

(二)廢除舊世卿世祿制,獎勵軍功,禁止私鬥,頒佈按軍功賞賜的二十等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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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農抑商,獎勵耕織,特別獎勵墾荒;規定,生產糧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勞役和賦稅,以農業為“本業”,以商業為“末業”,並且限制商人經營的範圍,重徵商稅。

(四)焚燒儒家經典,禁止遊宦之民。

(五)強制推行個體小家庭制度。擴大了國家賦稅和兵徭役來源,為秦國經濟實力和軍事實力的壯大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第二次變法:咸陽位於關中平原中部,北依高原,南臨渭河,順渭河而下可直入黃河,終南山與渭河之間可直通函谷關。為

便於向函谷關以東發展,秦孝公於公元前350年命商鞅徵調士卒,按照魯國、衛國的國都規模修築冀闕宮廷,營造新都,並於次年將國都從櫟陽(今陝西省渭南市富平縣東南)遷至咸陽,同時命商鞅在秦國國內進行第二次變法。

第二次變法主要內容有:

(一)廢除貴族的井田制,“開阡陌封疆”,廢除奴隸制土地國有制,實行土地私有制,國家承認土地私有,允許自由買賣。

(二)普遍推行縣制,設定縣一級官僚機構;“集小都鄉邑聚為縣”,以縣為地方行政單位,廢除分封制,“凡三十一縣” ,縣設縣令以主縣政,設縣丞以輔佐縣令,設縣尉以掌管軍事。縣下轄若干都、鄉、邑、聚。

(三)遷都咸陽,修建宮殿;

(四)統一度量衡制,頒佈度量衡的標準器;

(五)編訂戶口,五家為伍,十家為什,規定居民要登記各人戶籍,開始按戶按人口徵收軍賦;

(六)革除殘留的戎狄風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規定凡一戶之中有兩個以上兒子到立戶年齡而不分居的,加倍徵收戶口稅。這是對第一次變法中“異子之科”法令的補充,也是對社會風俗的規範。

商鞅變法對此後秦國以及秦代的影響是十分深遠的。

雲夢出土的《秦律》就是在這個變法的基礎上修訂、補充、累積而成。《秦律》也多處講到連坐法,例如戶籍登記有隱匿或不實,不但鄉官要受罰,同“伍”的也要每戶罰一盾,“皆遷之”(即罰戍邊)。《秦律》也把鎮壓“盜賊”放在首要地位,並對輕罪用重刑。例如盜取一錢到二百二十錢的要“遷之”,盜取二百二十錢以上和六百六十錢以上要分別罰作刑徒,盜牛者要罰作刑徒,盜羊或豬的也有相當的懲處,甚至偷採別人桑葉不滿一錢的也要“貲徭三旬”(即罰處徭役三十天)。對五人以上的“群盜”則追捕處罰更嚴。同時《秦律》還有許多對各種逃亡者追捕處罰的規定。

商鞅變法中輕視教化,鼓吹輕罪重罰,商鞅執法嚴酷,曾在渭河邊一日處決囚犯七百人,河水因此變紅,號哭之聲驚天動地。商鞅嚴格執法、濫用酷刑的行為招致普遍的怨恨,漢昭帝時的賢良文學也認為商鞅的嚴酷刑法是造成秦朝快速滅亡的重要原因,《舊唐書》甚至將商鞅稱為酷吏。

立場很重要。殘不殘暴要看對於誰來說。在哪個王侯將相有種的年代,對於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擁有法外特權的貴族來說秦法當然是相當的殘暴的。對於普通平民來說秦法又算是一種就當時來說最公平的法律了。要不然秦國不但沒有因為這個所謂的“殘暴”的法律滅亡反而在變法後一百多年逐漸由弱小走向強大。

但是,在商鞅變法中輕視教化,鼓吹輕罪重罰,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廣大人民所受的剝削與壓迫,在一定程度上給廣大人民帶來巨大的痛苦;並未與舊的制度、文化、習俗徹底劃清界限。

“內行刀鋸,外用甲兵”、迷信暴力而輕視教化等思想,也有其明顯的歷史侷限。